罗翔的这本书粉碎了我以往的思考方式犯罪康德刑法李四网红名誉权科学家罗翔(法学家)

认为法律代表着绝对的正义、严密的逻辑、毫不留情的客观,法律就如同印刷的条款一样冰冷、非黑即白。

然而,今天这本书彻底颠覆了小编的看待事物的方式,这本书就是罗翔老师热乎乎的新作《法律的悖论》。

自愿被杀死,凶手算犯罪吗?员工向老板索要离职赔偿,能算敲诈吗?老赖居然还能胜诉?人们因为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法律中处处充满着匪夷所思的悖论。它没有想象中完美无缺、非黑即白,而是充满人性的,鲜活的,深入每个人生活缝隙中的。

读法律的书越多,思考的弹性就更大,这就是普通人读法律最大的意义。翻开本书,让我们走出非黑即白的思考模式,读懂复杂、多元的世界。

第一案

自愿被杀死,凶手算犯罪吗?

张三说,我不想活了,自己动手我又怕疼,我付钱给李四,让李四把我杀了吧。李四说好呀,就把张三杀了。警察来抓李四,李四说,我又没犯法,是张三自愿的,他还给我钱呢。提问,在这个案子里李四犯法了吗?

你是不是迟疑了一秒?不用犹豫!答案当然是“犯法”。

在现行刑法中,重伤是不能承诺的,得到他人同意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是构成犯罪的。并且,禁止杀人是最基本的戒律,无论是否得到对方许可,只要实施了杀人这一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因为“生存利益必然是客观的,不取决于被害人的主观见解。法律推定每个人都有生存利益,即便是那些根本不想继续存活的人”。

你可能会问,那这不是剥夺了我的自由吗?

其实这就是法律的悖论之一,限制自由,还是保障自由。

一些极端自由主义者会认为,“不允许”就是剥夺了自由。比如禁止吸毒,就是剥夺了吸毒的自由;禁止996,就是剥夺了加班的自由。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极端的自由会摧毁自由。

但是,如康德所说:“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假如我们像动物一样,听从欲望、逃避痛苦,我们并不是真的自由,因为我们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我们不是在选择,而是在服从。唯有自律,自律使我们与众不同,自律让我们拥有真正的自由。”

因此,拥有拒绝的能力,才是真正的自由。

人性极容易纵容、沉溺在黑暗中,而极端的自由观会让整个社会成为死水一潭,大部分个体也会陷入人性幽暗的沼泽无力自拔,自由终将走向奴役。法律通过限制来保护真正的自由。

第二案

罢工向老板讨钱,是一种敲诈吗?

张三和老板起了纠纷,张三对老板说,你要是不给我加薪我就罢工了,老板反手就把张三告上了法庭,说他敲诈。请问张三构成敲诈吗?

这个案子听着很离奇,但居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某企业员工李某就因为向公司索要30万离职补偿而被控敲诈勒索,虽然,最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但是在此之前,李某遭受了公安机关长达8个月的刑事羁押。

相信同为打工人的你此时一定很想问,索要离职补偿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现行法律没有详细阐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敲诈勒索罪经常被滥用。但是,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客观、主管两个方面的要素。客观上必须要有恐吓行为,主观上则要出于非法侵占的目的,也就是他要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比如像李某那样正当索要离职赔偿,那就不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的目,因此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

法律鼓励更多的民众去行使权利,维护我们的利益和尊严。

第三案

我不在意名誉,名誉权还会被侵犯吗?

李四发帖子曝光张三,说他品德败坏、私生活混乱,帖子广泛传播,大家都对张三指指点点。结果张三说,对,没错,我就这样怎么了,你咬我呀。请问,李四犯法了吗?

近年来网暴事件频发,名誉权也走进了大众视野。法律保护我们的名誉权。虚构事实的诽谤、用真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都构成侮辱。

但是相较于生命权利,名誉权是一种相对次要的个人利益,一般可以自由处分。因为名誉权受到损害,并非不可复原。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侵犯名誉的犯罪都是轻罪。

但是,不构成犯罪不代表行为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公然侮辱、诽谤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即便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名誉,但不能造成对他人的强烈冒犯、扰乱公共秩序。

和张三不一样,我们大多数人在名誉受辱时会感到愤慨,这时就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首先是保留证据,对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以固定证据。如果你无法承受铺天盖地的恶意,可以选择让律师来做。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得到网暴者的真实信息。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如果无法得到调查令,可以先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如果平台不提供,可以去法院起诉网络平台。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造谣者作为共同侵权人。

一般来说,法院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的个人信息。这样你就可以实现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了。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如果你不想成为舆论的中心,就要守好网络文明的底线。

第四案

人是因为邪恶而犯罪,还是因为犯罪才邪恶?

张三是法外狂徒,从小就无恶不作。小时候欺负同学,长大了违法犯罪。在法庭上,他的律师替他辩护,说他被检测出有犯罪基因,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要求减刑从轻处理。请问,张三可以得到减刑吗?

这并不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而是确实发生过的案件。1968年,澳大利亚的劳伦斯·汉尼尔杀害了女房东,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XYY染色体,具有天生的犯罪倾向,无法控制暴力冲动,请求从宽发落。法庭采纳了辩护理由,认为被告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这个理论潜藏着一个悖论——人是因为邪恶而犯罪,还是因为犯罪才邪恶?

无数学者先后提出自己的看法,有“天生犯罪人理论”,还有“社会决定论”“犯罪饱和理论”。指出除了基因外,社会、家庭也有责任。然而,至今这个悖论仍没有得到一个完美无缺的答案。因为无论归因于自身,还是归因于外界,都会导致另一半的责任消解。

面对这个近乎没有答案的悖论,罗翔老师认为:“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不坏的抉择。”在充斥着矛盾和悖论的世界中,法律只能尽量做到“不坏”。

就像人的命运与自我决定的关系一样,即便人生中的很多事情都是被决定的,但每一个人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治的细节》《刑法学讲义》《刑罚的历史》......

读罗翔老师的书越多,越是感受到法律的复杂性、特殊性、有限性。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条,也并非非黑即白的规矩,更无法实现完美无缺的正义。法律是温情的,是充满人性的,是有限的。

更是如今天的这本《法律的悖论》所说,它是有悖论的。

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但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而那个内心深处追求的最优选择,反而有可能带来最坏的结果,毕竟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毕竟现实远比戏剧荒诞。我们没有人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有限的法律经常无法适应无限发展的社会生活。

法律不提供完美的正义,也并不会为人生提供答案。但法律会为我们提供一个思考的过程,让我们走出非黑即白的刺猬式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当每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答案的正确性总是可疑的。真正的笃信不疑,一定是跨越了怀疑与批评的迷雾,而获得的一种真正的确信。

THE END
1.法律的温情——罗翔《法律的悖论》摘抄从公认的前提推导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就是悖论。 一、法与情 入罪问题讲法律,法不容情; 出罪问题讲道德,法中有情。 二、惩罚与保护 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 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 https://www.jianshu.com/p/ae752b9fc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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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的悖论[精品]》最新章节后记在针尖上跳舞的天使果麦文化 | 罗翔12.6万字 法律内容简介: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普法新作,14类经典案件,辨析法律盲区。探讨和思考法律中的悖论,能够锻炼我们的思维,走出偏见与独断,接受多元与包容。目录83章查看目录 免费版权信息 免费序言 免费法律:法不容情,又法中有情 https://m.zhangyue.com/detail/13025968?p2=104167%3Fvhocezwjsklwqq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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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的悖论,思辨的人生——与“刑法小王子”罗翔一起读书本期《我们读书吧》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与我们一起分享他的新作《法律的悖论》。长年从事普法教育与写作,罗翔将自己定位为“一个法学殿堂的门童”。《法律的悖论》系统性地勾勒出罗翔对法律的思考,那就是要“避免在独断论中沉睡”。他也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对法律悖论的探讨和思考,走出偏见与独断,接受多元与包https://m.btime.com/item/router?gid=41vu57cdm8n96iqrtn9q14vap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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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法律的悖论》《法律的悖论》 罗翔 88个笔记 第三章 序言 作为刑法学者,我其实对很多法律知识都有盲区,自诩普法者的我其实更需要被普法。 第六章 二 积极道德主义与消极道德主义 刑法中有一种期待可能性理论,通俗来讲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根据当事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是没有或缺乏期待https://m.douban.com/note/86150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