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读书笔记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准确判断权利行使的边界是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项原则的重要前提。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发生效力,或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定代理人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一定权限,在此范围内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除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外,私人可享有一切物的所有权。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权利的客体,对其保护应当不存在争议。而且,网络游戏用户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公司负有为用户妥善保管游戏装备及保障用户正常使用该游戏装备的义务。

>>不动产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无权处分、买方善意、买方支付的费用合理、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赔礼道歉是《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汽车销售公司给陆先生公开赔礼道歉的前提是陆先生能够证明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但是陆先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害后果,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该项请求。

>>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单个家庭成员,这就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某个农户家庭的一个成员死亡,则继续由该农户家庭的剩余成员以家庭的名义共同经营,平等地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如果某个农户家庭的全部成员死亡,那么该农户家庭消灭,该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其承包地则由该农户家庭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我国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取了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原则。动产的交付形式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类。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撤回要遵守一定条件:撤回通知早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得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人类犯错是常态,公平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的,因此法律允许对“不合适”的法律行为进行补救。在民法中,法律规定有很多可撤销的事由,本案中涉及的是其中一种,即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指的是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起初因为欠缺某种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一旦该要件事后具备了,自要件具备时起,合同即开始生效。本案涉及的是效力待定合同发生的一种原因,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我国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虽然小张出卖的是自己的房屋,但是基于“地随房走”的规则,小张在出卖房屋的同时,也会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法律法规对此明确禁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本案中,小谭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且双方约定小谭要支付补偿款,房地产开发商要将房屋过户给小谭,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先履行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分期付款买卖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并以分期方式支付价金之全部或一部分的买卖。简单来说就是:交付标的物后分期付款。我国《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且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分期付款买卖多发、常见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

2023/10/13发表想法

>>小刘告诉机场工作人员托运物品是古董和易碎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约定过高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被认定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是实际损失的1.3倍。尽管法官在实际损失1—1.3倍范围内都可以自由裁量,然而法院大都选择1.3倍作为调整的界限。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其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按照《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986条还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从而享受法律上的人格利益的具体人格权,体现了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的尊重。

>>我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具体来说,侵害名誉权的两类典型侵权行为是“侮辱、诽谤”,即通过恶意的意见表达和虚假的事实陈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裁判中一般以侮辱诽谤的内容是否公开给第三人来推定因果关系;名誉权的损害一般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下降和精神损害。

>>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丈夫主张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即便未取得民事主体的同意,民事主体的部分人格利益也是可以被他人使用的。但是,他人在使用民事主体的部分人格利益时,必须达到“合理性”的标准,否则具有违法性,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按照《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合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民法典》第1020条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新闻时,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民法典》第26、27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提前为自己选定将来的监护人,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后者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配偶权,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权利。配偶权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了很多具体权利的综合性的“权利包”,是一组权利义务的集合,具体包括: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持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事由需要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后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权应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使,郑阿姨并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本就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资格。

>>婚姻的“事实在先”原则不容忽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无论法律是否赋予双方以法律效力,都不能忽视其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无效婚姻的补正指的是,婚姻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的原因已经得到修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在该制度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有特别约定,否则夫妻婚后所得即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的个人财产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前提,是对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在婚姻缔结前取得所有权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向共同财产的转化,永远是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对另一方产生拘束力。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非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能当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是夫或妻一方也有权基于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合理地处分收入,不能因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2023/10/19发表想法

这个理解不了感觉和婚后所得共同制有矛盾,根据共同制,那此这种做法难道不是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吗?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妥善解决,那么就该改善一下制度了。

>>刘阿姨不应该反对徐大叔向小尹支付抚养费

>>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权利,探望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合法利益。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多项条件,且收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但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第一继承顺位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本案中,由于张小芳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康大强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能取得“配偶”的法定身份。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该约束内容有违婚姻自由的规定,故涉该条件无效,张小军无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双方认可口头协议或者该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就立法目的而言,遗赠扶养协议更多强调的是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而不是强调协议的契约性、公平性,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便不应随意解除或变更,作为扶养人只有在遗赠人实施了转移财产行为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扶养人的遗产继承权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才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也有权获得遗产。此外,按照《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本案涉及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但是无法明确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辆机动车相互碰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纠纷,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谓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而非自己责任,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致人损害时,判断用人单位在何种条件下代替其工作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是因执行工作任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在承担产品责任时无需具备过错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按照《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中,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不仅是日常生活用语,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但其与损害赔偿等物质承担方式不同,是道德层面的精神修复和救济方式的法律化表达。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当庭以口头的方式或者在报刊上以书面的方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往往是在侵害人格权以及被侵权人遭受了精神损害后适用,具有填补精神损害的作用。法院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判决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最为常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按照《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损而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纯粹经济利益也属于民事权益,如果纯粹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在一定条件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赔。

◆热点篇

>>《民法典》第4—9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此予以回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成年人意定监护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被监护人在协议订立时,应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该成年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第三,监护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相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本条则明确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意定监护自协议之日即告成立,但仅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开始生效。

>>《民法典》第30条规定了协议确定监护人制度。根据该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具体而言,首先,签订监护协议的主体应当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其次,协议确定监护人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后,协议的内容是确定监护权的归属。如果监护人之间达成了协议,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即取得监护权,应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THE END
1.民法典从纷乱的笔记本到条理分明的百科全书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里,法律是我们赖以生存、工作和生活的基石。它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和规定,它更像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将所有社会活动都纳入其严密的框架之中。民法典作为这一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其内容之丰富与重要性,几乎无人能及。 第一部分:序言与总则 在进入民法典https://www.6vjxuc8a1.cn/jun-lei-cai-pu/454556.html
2.民法热点聚焦:争议与解析在现代社会中,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例如,在电商交易中,消费者和商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交易。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在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领域。然而,合同自由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不对称、不公平合同等问题。因此,需要民法在保护合同自由的同时,也要维护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https://blog.csdn.net/JiYan_yellow/article/details/144341316
3.以案说“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前文所述,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我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他人发生利益交往。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意思自治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干预,依据我们作出的法律行为的不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210/11/6926875_1141616948.shtml
4.如何看待民法人身财产权利保护在新时代中的作用和意义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其中,民法典作为国家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所承担的角色与对个人、集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不可小觑。尤其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人身、财产权利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更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5.html
5.读后感500字《给孩子讲民法典》读后感读后感最近看了一本书,题目叫做《给孩子讲民法典》。这是一本有趣的书,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孩子们介绍了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首先,这本书让我意识到了民法典对我们社会的重要性。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利益。这本书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了民法典的重要性,让他们https://www.dushuqun.cn/article/q_16837.html
6.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2017)应用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原理研究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各专业领域的经济活动表现出的经济规律,或对非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而建立的,并将其结果应用于经济管理的科学,具有跨部门、跨专业和跨地域的特征。 我们秉承“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服务社会”的理念,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地方政府决策服务,坚持http://sass.cn/912021/47830.aspx
7.民法总则读书笔记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D3《民法总则释义》P75-116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13-20 第二节 监护 1、未成年的监护人为父母,例外情况:死亡,没有监护能力,被撤销。 2、监护的顺序法定,防止推卸。 3、原“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监护范围,但需经居委、村委、民政同意。https://www.jianshu.com/p/1b10883455d4
8.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doc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doc,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 篇一: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摘要——梁慧星》 常用的定义方法 1最邻近的属加种差 这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属概念、种概念、固有属性、偶性之间的区别。一事物的偶性,即偶然性质,不适用于定义。定义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427/7122132160002022.shtm
9.读书笔记格式及范文篇2:读书笔记格式及范文 读书笔记 专业: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20年月 日 读书笔记的格式要求: 1.读书笔记首先给出所选读的资料来源,引用资料的表示方法与毕业论文中的参考资料的表示方式相同。引用资料用4号宋体加粗。 2.对上述资料的相应心得笔记用宋体小4号字书写。 3.每篇资料的读书笔记字数要求不少于200字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bz179u1.html
10.读书笔记(民法典)读一读民法典,捋一捋知识点读书笔记(民法典) 读一读民法典,捋一捋知识点 (之三) 一、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A.概念: a.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https://www.meipian.cn/38tlvvgq
11.民法思维读书笔记(民法思维)书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作为一个研究民法的人甚至学习法律的人,研读这本书,对法律思维的启迪和锻炼,非常有用。尽管中国大陆的法律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并不是通用的,但其中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的地方,尤其是法学思维,我们是可以学习贯通的。对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王泽鉴先生认为主要需注意以下几个思考步骤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822395/
12.《拿破仑传》心得体会800字12篇(全文)拿破仑传读书笔记600字 第8篇 拿破仑的成功并不是偶然的。与同时代的人相比,他没有理由失败——他付出更多,理应收获更多。 命途多舛在哪里都有。当大多数人屈服于命运时,拿破仑却始终挺直自己并不高大的身躯。所谓天欲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青年时期的拿破仑并没有在穷困潦倒中自暴自弃,也没https://www.99xueshu.com/w/fileqfzy4u8j.html
13.民法典读书笔记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三篇)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读书笔记·1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x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https://www.mayiwenku.com/p-19563963.html
14.《全球通史》读书笔记(精选19篇)《全球通史》读书笔记 篇2 《全球通史》这本书的难度和厚度让我伤透了脑筋,但也让我受益匪浅。懂得了读书真正的奥秘所在。 全球通史分为上下两册,两册共110多万字,刚开始看的时候因难度不由得一目十行。一心想着快快的读完,但越往后读我就越觉得读好书不应该是这样的,我要从这本书中得到知识和感悟,之后重读https://3g.yjbys.com/dushubiji/2379250.html
15.民法思维王泽鉴读书笔记思维导图这是一个关于王泽鉴民法思维读书笔记的思维导图,本书主要讲述了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等内容。 亿图脑图MindMaster原创思维导图社区提供海量优质的思维导图模板资源,一个各类脑图创意思https://mm.edrawsoft.cn/template/1470964
16.无讼阅读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最近因为参与的一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e75d3878-3963-45e5-93b5-0542e3732ec4
17.《猎人笔记》章节介绍思维导图模板《科学的历程》读书笔记脑图 U750180806 免费 《红星照耀中国》第八篇:同红军在一起思维导图 原来是y 免费 《经典常谈》第十章节《诸子》内容概要 王小二 免费 “城市猎人”专替银行催收欠款 当居者的迷 免费 《马工程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章节读书笔记 https://shutu.cn/search/k-8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