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01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探析——《为承认而斗争》读书笔记(部分)

读书笔记01|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探析——《为承认而斗争》读书笔记(部分)

一、承认理论的回溯

黑格尔在其政治哲学研究中始终坚持认为主体之间为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产生了一种社会内在压力,正是这种压力有助于建立一种保障自由的实践政治制度。对此,黑格尔在批判原子论的基础上,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来阐发自己的主体间性。他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哲学理论主要不是来自孤立主体完成行为的过程,而是来自伦理的约束,因为主体总是已经活动在伦理约束的框架之中。因此必须假定一种永远呈现着主体间共存的基本要素的处境乃是人类社会化的一种自然基础。人性中根深蒂固地具有一种与共同体相联系的根基,而这些根基只有在古希腊城邦中才充分地展现出来。为了进一步阐明从一种“自然伦理”状态是如何实现向社会组织形式过渡的,他假设通过主体间义务的存在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准自然前提条件,并且伴随着这一社会化过程,人的“道德潜能”得以释放。但是我们也会看到,在这里,黑格尔忽视了对于个体道德的特殊性与社会伦理要求的普遍性的探讨,即如何能在加强共同体联系的同时保持个体自由的增长。

黑格尔最初认为,“原始社会关系的建立过程,就是主体从自然决定性中的解放过程”。“个体性”发生在相互承认的两个阶段上。第一个阶段黑格尔主要围绕“基本伦理”展开讨论。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主体作为有生命力的、情感上有需要的存在而彼此承认。“子女的养育”是为了发展子女的“内在否定性”和独立意识,结果是扬弃“情感一体化”。第二个阶段中,黑格尔进一步研究通过契约调节的物主之间的交换关系,在这一阶段里,主体在第一阶段所建立起来的与世界的实践联系失去了特有的有效性条件,主体被作为合法要求的承担者互相承认,并因此把对方塑造成为造物主。在这一意义上,单一个体所受到的承认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是一种“用一种定性来明确自我对立面”的自由。

同时,黑格尔还将霍布斯关于斗争的模式融合进自己的主体间性理论中,但是他并非是用来解释自己关于上述两阶段的过渡,而是具体地针对斗争的某一阶段来展开,以表明这些斗争的集体效果是“不断以新的冲突打破已经确立的相互承认的过程”。在犯罪的第一阶段中,主体表明:“作为自由权利的承担者,他们仅仅是在消极意义上被整合到社会集体生活中”。但这一阶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在第二阶段中,受侵犯的主体对自身人格遭到伤害的唯一合适的反应,就是挺身进行自卫。以被伤害个人的反抗的方式,对侵害者的的犯罪行为进行“反弹报复”。在这一阶段,斗争双方具有不同的要求:一方面是“无限度地扩张主体的主体性”这一引起冲突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赢得社会对所有权的尊重的应对”的要求。最后一个阶段就是“为名誉而进行”的斗争。在这里,罪犯的伤害行为本身植根在一种先天的经验之中,即他的人格没有得到充分承认。但是,黑格尔揭示斗争的三阶段的原因不仅是要表现出自由的消极表现是如何摧毁原有的承认的稳定结构的,更是要揭示在破坏行为之后的更为成熟的承认关系如何形成了“自由公民的共同体”。

1803—1804年间,由于在黑格尔的研究中,“精神”范畴取代伦理理论愈来愈多的承担着精确地描述社会生活与自然现实的区分的使命。并且在这一新语境中,“承认”是指一种已经“合乎理想地”发展为整体意识所采取的一个认知步骤,“作为一个整体,我的整体恰恰是为这一己之故而存在于他人之中的整体,这一整体是否被承认,是否被尊重,除非通过他人反对我的整体的行动的现象,我就无从知道,同样,正如我对他人显示为整体一样,他人也必须同等地对我显示为整体。”这一转折使黑格尔将冲突的动机至于人类精神之中。但这一进步是以交往理论的丧失为代价的。(范畴上的优势与理论中的劣势)

在其《实在哲学》一书中,黑格尔由于进一步受费希特的影响,其思想中的精神分析色彩愈发浓重,因而他开始反思自己对于主体间意志的工具经验阶段的不完善。在这一阶段,黑格尔认为,在劳动过程中,主观精神仅仅是把自己作为一个和主动的“物”,即作为一种只是通过适应自然因果规律来获得劳动能力的存在而获得自我认识的,所以这种经验远远不足以把意识本身作为一个法人来发展。要想获得这种自我理解,至少还要求他能够把自己把握为一种与其他具有竞争要求的个人共存的主体间存在。因此,如果要解释个体权利意识的构成,就必须进一步沿着与世界的实践关系的维度来扩展主体精神的发展过程。

二、承认理论的重构

青年黑格尔由于执着于对人类精神的研究,放弃了其早前提出的交往理论的深入展开,最终使得承认理论在黑格尔那里没能得到充分的展开。但是霍耐特同时注意到,黑格尔的关于“人类主体同一性来自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的观点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中可以得到彻底的发展。由此,霍耐特主张以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搭建起后形而上学的框架并着手重构青年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霍耐特在肯定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努力使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理论出现了“唯物主义转型”的同时也指出,个体化的类历史过程离不开相互承认的关系不断扩展,但是只有把这种发展假设再次与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事件联系起来,它才能成为社会理论的基石。并且在此之前,霍耐特还需要澄清两个理论前提:首先是承认的“三分形式”,应如何加以论证;第二则是蔑视作为承认关系的否定等价物,需要被加以思考和讨论。

(一)主体间的承认形式

关于承认理论的第一种模式——“爱”,霍耐特首先用唐纳德·文尼柯特的精神分析学来论证和完善黑格尔所言“爱代表了互相承认的第一个阶段”的观点。霍认为,在彼此都感受到爱的关怀时,两个主体都认识到自己在他们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不仅如此,由于需要和情感在某种程度上只能通过直接满足或者互相给予,承认本身就必须具有情感认可和情感鼓励的性质。

其次是承认理论的第二种模式——“法律”。霍耐特认为,按上述所言,在爱的关系之中,爱与被爱的经验是相互的,因而承认也就具有了双重过程的特征。法律的关系也一样具有一种特殊的相互对称形式,只有当我们反过来认识到必须对他者承担义务的时候,才能把自己理解为权利的承担者。我们只有采取普遍他者的立场,让他教会承认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也是权利的承担者,我们才能在确信自己的具体要求会得到满足的意义上把自己理解为法人。正如黑格尔所言“通过服从法律,才使得他自己具有被承认的价值。”霍耐特在这里指出,法律的概念是指“自我和他者作为法律主体互相尊重,惟一的理由是,他们都意识到在共同体中正当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并且仅当一个人在交往的意义上被当作共同体成员来承认,他才能算是某种权利的承担者。在这样的联系中,仅当法律规范在原则上承认互动伙伴是自由和平等的存在,才有可能期待互动伙伴具有一种服从法律规范的自觉意志。

正如在爱的情况下,儿童通过母亲的持续的关怀而获得基本的自信,成年人通过法律的承认获得自尊。自尊之于法律关系,正如基本自信基于爱的关系。霍耐特进一步提出“自我尊重”的概念表示在法律经验中人们自视为个人,使参与话语具有可能性进而获得自我肯定的可能性。但是同时霍也不得不承认,这一概念很难在实际中进行量的衡量。

故此,现代法律代表了一种承认媒介,表达着人类主体的普遍特征,而社会重视承认形式则要求一种社会交往媒介,必须能够以一种普遍的,更确切地说,一种主体间强制的方式表达着人类主体的个性差异。这种相互承认形式也与社会生活语境假设相联系,社会成员通过走向他们共同目标的构想,形成一个价值共同体。同时,根据社会历史结构的转型,荣誉概念也向社会地位或声望发生着转型,对此,霍耐特评价道,“只要一个社会的伦理目标的构想仍然是在实质上被思考,其对应的价值观念也是以某种等级制的方式组织起来,以至于大大小小的有价值的行为方式的范围能够出现,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就是按照社会荣誉来衡量的。”因此,社会荣誉渐渐融入了社会声望概念。荣誉普遍化为“尊严”的同时也私人化为“诚实”。

(二)个人的同一性与蔑视

霍耐特认为,在当前人们用来描述自己未能受到妥善对待的话语多集中在道德批判的领域,比如“伤害”、“羞辱”等,这些否定概念都用来称谓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不仅是因为伤害了主体的自由,更是因为伤害了主体间的自我理解。如果在这种意义上,蔑视可以看作是主体间互相承认的损害,那么在否定现象的领域内也可能存在与三种承认模式相对应的蔑视模式,并且概念界限具有明确的区分,且可以为承认斗争提供动力。

首先是在肉体完整性层次上造成个人伤害的蔑视。这些形式的肉体伤害特殊性在于他们所引起的并非是纯粹肉体的痛苦,而是一种在他人淫威之下所感到的无助,这一情感使得原本在爱中获得的自信荡然无存,并进一步失去对世界的信赖,甚至在肉体上也会影响到主体与他人的交往。其次是在认识上对道德责任地位的剥夺。这种蔑视经验导致自尊的失落,丧失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最后是在社会地位中对主体的“荣誉”进行诋毁,导致其自我重视的失落以及对于自我敬重的重视。

对于第二个问题“社会蔑视经验如何激起主体进入实际斗争”,霍耐特认为黑格尔和米德都未曾讨论过,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前面的结论缺少一个中间环节:可以引导由蔑视带来的愤恨转变为冲突的反抗形式。对此,他提出,因为蔑视经验永远伴随着情感的激动。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一观点,霍耐特用杜威的实用主义心理学同人类情感分析相结合,认为个体可以通过再次获得主动行为的可能性,个体即可驱散因羞辱而被迫进入其中的情感冲突。而一种社会运动只有在具备了表达手段时,蔑视经验才能成为政治抵抗行为的动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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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载]读书笔记: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万松岭上白云间原文地址:读书笔记: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作者:Rosa_Mozart http://s8/middle/4aa9b76bgb9724137eae7&690 【2012年2月20日】 Chapter 1 历史的视角 P.1~55纵观思想史 追溯历史,古代先贤已经发现了法律的规律性、稳定性等特征,它们使其区别于风俗习惯和统治者的意志等其他调整人们思想、行为的方法。但是,https://blog.sina.com.cn/s/blog_7bae196e0102vhu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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