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阶级性:只能反应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应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会反应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或愿望
(3)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考点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道德、宗教、习惯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4、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程序性:法的创制、执行、适用、监督等都是严格按照一定的明确的程序来进行的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即可争诉性和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考点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特点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包括确定的指引与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以法的标准,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
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即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使得不特定人群受教育
4).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安排好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国家机关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强制人民遵守法律
2、社会作用:一方面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三、局限性
1.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