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有学者认为,法学研究可以远离政治,在书斋里像研究自然科学那样去探寻纯粹的法学理论。但实际上,法学不可能远离政治,这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由法治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的。政治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过程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现代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基本治理方式就是实行法治。因此,法治总是同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规范化、法治化的表达。政治为法治提供方向,政治变化会引起法律的相应调整。因此,法治必须放到整个国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脱离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楼阁。
立法的目的、价值确定以后,就需要尊重法律运行规律,设计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适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研究不能主观任性,而要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如何尽可能使法律规范符合社会运行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对法律规范的观察研究就有了与观察自然现象相似的特点,即需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逻辑学的方法等,这样才能使法学理论具有必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可以看出,在对立法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的时候,不能主观臆断,而应在遵循法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深刻观察社会生活,把握客观情况,这就使法学也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学试图去客观和准确把握的对象,并不是自然现象,而是本身含有目的与价值的法律规范,是对目的和价值及其实现规则的准确把握。因此,在方法上还是不可能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而是要采取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命题和推理,并探讨如何将法律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借助科学性来准确把握和实现政治性的。
所以,不管是立法学还是法律适用学,都不可能远离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在根本上都是为了实现特定政治目的而服务。立法学直面现实政治的变革。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与政治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很多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政治目的和价值的法律表达而已,公法领域内的许多争论也是政治争论的延伸。一些人认为法学可以脱离政治而存在,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等是单纯为了科学而科学。其实,这也只是将已经确定的法律的政治立场当作逻辑前提接受下来而已,是对既有政治结果的服从。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学研究者不可能将法学当作纯粹的科学来进行研究,政治性是法学科学性的逻辑前提和存在依据,区别只不过在于接受和服务于哪种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