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即便他真诚地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

大家好,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今天我想给大家讲的主题是“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我从2003年做博士论文的时候开始,到现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快20年了。

1984年,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说过这样一句话,她说「人类社会一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全都是强奸」,因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下,女性根本无法给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不过是虚与委蛇。

说实话,这句话真的太刺耳了,但是刺耳让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于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见。

当然大家知道,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偏见之中,我们有出身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地域的偏见、性别的偏见,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种偏见中寻找一种平衡之道,在各种对立的利益中寻找出一种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违背意志与不同意

在我国的刑法中,性侵犯罪包括很多犯罪,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而大家会发现,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是不同意问题。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长期以来使用的是「违背意志」这个说法。什么叫强奸?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跟其发生的关系。各位会发现,违背意志它更多带有心理学的成分,它跟法律所谈的规范性是不一样的。

在某种意义上,大家知道我们的一席本来是在成都,结果改到了广州,这明显违背了我的意志,我都跟成都的朋友约好了,结果来到了广州。但是我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我好像是同意了。

多年以前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有一个农妇提着一篮子鸡蛋去感谢大夫,因为大夫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顽疾,这个鸡蛋也是很珍贵的土鸡蛋。

但是大夫一看说,我还缺鸡蛋吗?你如果真的想感谢我,来点实际的好不好。女的说,那怎么感谢你?大夫说,

农妇说,我也不是随便的女的,但是没办法,毕竟你治好了我的丈夫,只此一次,下不为例。各位觉得在这个案件中,有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呢?我想可能是违背了。但是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似乎她是同意了。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在刑法中,我们应该使用更为规范的概念「不同意」,而不要再使用心理学上的概念「违背意志」。因为在人类的生活中,比如说在大量的这种性交易案件中,性工作者在接客的时候似乎也是违背意志的,但是在法律中它依然是同意的。各位会发现,同意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它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法律人,我们眼中永远只有价值问题,我们没有纯粹的事实问题,或者说你根本找不到一个没有价值判断的事实问题。

在座的好像都是人对吧?你凭什么说你是人?你符合人的哪几项指标,你好意思说你是人?

大家觉得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同学说,从出生时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到死亡时结束。回答得很好。那什么叫出生呢?有很多种学说,有阵痛说,有脱离母体说,有全部露出说,有部分露出说,不同的学说得出的结论不一样。人的结束、死亡同样有价值判断,有心脏停止跳动说,有脑死亡说。所以没有一个概念是没有价值判断的。

马上有同学说,老师!数字没有价值判断,数字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吗?

你又错了,其实数字也是有价值判断的。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4周岁,14周岁以上要对犯罪负刑事责任。什么叫14岁?14岁不是指生日当天,它指的是生日次日。但是什么叫生日次日?比如张三,2000年2月29日出生,结果2014年3月1日他杀了10个人。大家觉得3月1日他到底多大?是14岁生日当天,还是14岁生日的次日呢?不好说。

我想表达的是,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存在价值判断的,同意也是一样。它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它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它要承载体现我们法律要倡导的公平和正义。

有一个思想家叫以赛亚·伯林,他把人类的思想家分为两种,一种是狐狸,一种是刺猬。

所谓刺猬就是一元主义,以一事关天下,立场鲜明,非黑即白,但是狐狸它是多元主义,显得比较圆滑,他虽然有自己的立场,但是也接受对立立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各位同学觉得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哪个更能够俘获你的心呢?大家觉得呢?看一看网上的杠精你就应该知道,肯定是一元主义。

一元主义能够深刻的满足我们的理智和情感的需要,因为它鲜明,它非黑即白,但是在人类历史上给人类带来无穷浩劫的,往往都是一元主义的思想家。

相比一元主义的立场鲜明,多元论显得比较圆滑,但是它可能更具包容性。那么各位觉得,在同意问题上,我们应该采取一元论的观点,还是多元论的立场呢?

“不同意”的标准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致有四种立场。第一种立场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种立场,叫「最大限度反抗标准」。

我记得2016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有一个法官因为言语不当,最后被撤职。当时他对当事人是这么说的,

所以在普通法系有着黑尔爵士的著名警告,他说“强奸是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很难被证明,被告也很难抗辩的案件”。这句话的中国表述是什么呢?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自古奸出妇人口”。

1906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有一个著名的案件叫布朗案。一个16岁的小姑娘,在去祖母家的路上,被20岁的邻居布朗绊倒在地,布朗强压在她身上,用手捂住她,她拼命的大叫,拼命的想爬起来,最后被性侵。

这个案件,大家知道法官怎么判吗?法官认为这个小姑娘根本没有表达出自己的不同意,因为她没有进行最大限度的身体反抗,因此认为被告是无罪的。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也随着通奸罪的废除,强奸罪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侵犯风俗的犯罪,而被认为是一种侵犯女性性自治权的犯罪,于是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开始变成了「合理反抗标准」。

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要进行最大限度的身体反抗,她只要进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了。

非常经典的一个案件是1979年美国纽约州的电梯强奸案,被害人41岁,身高1米52,下午6点下班的时候回到自己所住的公寓,在电梯间碰到了被告。被告叫做道舍,15岁,身高1米72,重90公斤,大家体会一下两人的力量对比。

这个小伙子控制电梯停在了楼层的夹层,然后让这位女性把衣服脱了,女的当时呆了一下,然后男的说,脱衣服,女的就把衣服脱了,全程没有反抗,男的也没有使用身体上的暴力威胁。唯一的威胁是事成之后,男方对女方说“你别报警,如果报警,小心我的兄弟来修理你。”

法官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觉得,双方体型相差过于悬殊,而且在电梯这样一个密闭的空间,女方是孤立无援的,所以女方没有反抗是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反抗规则。

但是各位觉得什么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还是用女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绝是不是一种合理反抗呢?

大家知道男女是平等的,但是男女可能又不同。比如说在座有个同学玩手机,一个男同学我冲过去一个耳光给你拍了过去,

你哭不哭?你哭不哭??

但是一个女同学玩手机,我到你旁边冷峻地看着你,

我都不需要打你,我骂你几句,你哭不哭?所以男女是有差别的。

但是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的突飞猛进,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强奸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男尊女卑文化的一种认可,它认可了男性在性行为中的积极主动和女性的消极被动,觉得这是一种偏见。

他们说你看这个罪,无论是中文「强奸罪」还是英文「Rape」,它都预设了女性是被害人。所以女权主义者们主张一种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把“强奸罪”修改为没有性别特点的“性侵犯罪”、“性攻击罪”,以及“犯罪性性行为罪”。

表面上大家会发现,这确实是为了尊重女性的权益,但是如果完全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话,那我们也就可以对男性和女性采取同样的标准,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一定是对女性有利的。

我国也采取了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某些成果,一个突出的体现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男性也可以是侮辱的对象。

但是如果你仔细去读法条,会发现有一个不一样的地方,因为法条文的表达是强制猥亵他人,“他”既包括男的又包括女的,但是侮辱的背后依然是妇女,也就是说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是侮辱的对象依然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

比如我跟一个女生吵架,我把她上衣给扯了下来,大家觉得构不构成犯罪?构成,强制侮辱。但是我和一个男生吵架,我把他上衣扯下来了,这就——

我想说的是,性别中立主义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它只具有一种符号作用,因为即便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美国,统计数据显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九成以上,甚至99%都是女性。所以性侵犯罪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犯罪,它是人类中的一性对另一性的一种欺凌。

因此我们在理解不同意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开启女性视野,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虽然男女有别,但是合理的区别对待,也是法律正义的一种表达。

这就是为什么不同意的标准又开始进化为第三种类型,叫「不等于不标准」。

所谓“不等于不”,就是“NoMeansNo”,说“不”就意味着不同意。

1992年美国有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案件叫威尔森案,威尔森是一位25岁的女艺术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尔德破门而入,欲行不轨,这个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瓦尔德把浴室的门给砸了,对威尔森实施了性侵。在性侵之前威尔森对瓦尔德说,你能不能够戴上安全套?男的说可以。这个案件最后送到了陪审团,大家觉得结果是什么?

结果是法官认为,因为你让男生戴上安全套,这就表明你对性行为是同意的,所以最终认为男方无罪。

这个案件震惊了世界,大家知道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处都认为女方说“不”,不就是一种象征性反抗吗?女方说“不”,不就是半推半就吗?

但是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样一种偏见是否合理呢?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确的说了“不”,你为什么不能尊重她语言的表达呢?

所以法律慢慢地开始革新,人们开始认为,即便一个男性真诚的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你必须要为你的偏见付出代价,说“不”就意味着不,“NoMeansNo”。

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是1991年的泰森强奸华盛顿案,大家知道泰森,世界著名的拳王。有一次泰森是选美比赛的评委,最后评出的选美小姐是德斯雷·华盛顿,18岁。

选美比赛结束之后,泰森就邀请华盛顿共进晚餐,双方吃了一顿豪华大餐,然后在泰森的豪车上兜风,在车里泰森跟华盛顿有过亲吻行为。

凌晨,到了泰森所下榻的酒店,泰森对华盛顿说,要不上来坐一会?华盛顿说好,于是双方坐一起看了很久的电视。这个时候华盛顿去洗手间,出来的时候发现泰森没有穿衣服。华盛顿说,你想干吗?泰森说,这还用说吗?于是就强行和华盛顿发生了关系。

自始至终泰森并没有强烈的身体暴力,女方也没有明显的身体反抗。但是证词显示女方有语言上的拒绝,泰森无视华盛顿的哀求,和华盛顿发生了性行为。事发之后女方立即到医院去做检查,并在三天之内向警察报案,控诉泰森性侵。

在这个案件中,你想一想,如果你是泰森你怎么来答辩?

泰森说你看她都这样了,和我吃饭,坐上了我的车,还和我亲吻,都凌晨了我让她去我的房间,她居然还去了,还看了电视,这不就是同意吗?这居然是不同意!

但最后法官认为,女方已经明显在语言上说了“不”,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女性的语言应该受到尊重,因为她是一个理性的人,当她说了“不”,你的行为就过界了,你就应该停止。

即便你真诚的认为说“不”意味着“是”,这也只是一种偏见,你必须要为你的偏见付出代价。语言或哭泣这些消极反抗,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合理的反抗,这是不等于不规则。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更为新颖的标准,叫肯定性同意规则「肯定性同意规则」。如果说不等于不规则是“NomeansNo”,那肯定性同意规则就是“YesmeansYes”,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而沉默则要被视为是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各位觉得不等于不规则和肯定性同意规则,哪个规则更好?哪个规则打击面更宽?哪个规则对女性保护更有利?好像是肯定性同意规则。

我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件,有一个培训学校学习压力很大,所以一男一女就谈恋爱了,用恋爱来对抗这么枯燥的学习。

谈了一个月之后,女方发现不能再谈下去了,再谈下去肯定考不过,所以决定分手。双方吃了一顿分手饭,看了一场分手电影,然后女的对男的说,我们分手吧,我们好好学习,等以后考过了,有缘再谈。

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没睡,第二天天还没有亮,就开着车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来,一把拽到车里,然后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那个时候是夏天,男的就穿了一条短裤,所以他就把裤头一扯,然后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来了。

女的一个耳光就给他打了过去,说你这个流氓。男的就给女的跪下了,说对不起,我冲动了。

大家觉得男生构成犯罪吗?你看有同学说了,未遂。这怎么能是未遂呢?未遂是被迫放弃,而这个男的他是自愿放弃的。在这个案件中的关键,就是在区分“犯罪中止”和“求欢未成“两组概念。

如果我们采取肯定性同意规则,只有女方说“是”才表达同意,而沉默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那么在这个案件里,男方的性质就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在犯罪的过程中自愿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请各位注意,犯罪中止,虽然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在档案上他依然要被记载是犯罪分子,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很多职业是不可能再从事了。

这个男的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也就没有必要再考试了。其实女的后来也没参加考试了,因为女的说我当时只是想吓吓他,我也不想让他坐牢的。

但是如果我们采取不等于不规则,只有女方说了“不”才表达她的不同意,在没有说“不”之前,只是一种人类的交往活动。那么这个案件就是求欢未成,属于交往的过程,可能是一种交往不当,但是没有上升到犯罪领域。

各位觉得哪个标准更合适呢?采取肯定性同意规则,是不是又有一点打击过度呢?张三和李四谈恋爱,然后张三趁女的不注意“啪”亲了一口,按照肯定性同意标准这就是——

“女方都没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你居然亲她!”

大家就会发现,这个肯定性同意规则当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自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你想要亲吻对方还是要征求对方的同意的,甚至你牵手都要问问她,我可不可以牵你的手,再去牵。

但是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规则,而肯定性同意规则它其实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

当然这并不是说肯定性同意规则毫无意义,它也是有很大作用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迷奸案件。当女方喝多了,人事不醒,她根本不可能说“不”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采取肯定性同意规则的。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捡尸案件,按照肯定性同意规则那肯定是构成强奸罪。

因此大家就会发现,人类事务真的是太复杂了,我们很难用一个标准通天下,很多时候是多个标准纠缠在一起。这就有一点像我国的海岸线,它不是笔直的,而是犬牙交错。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我们可以把不等于不标准和肯定性同意标准合二为一,我把它称之为新的合理反抗规则。

我国刑法怎么规定呢?我国的司法解释,在判断女方不同意的时候,其实主要看的也是反抗,它看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而这里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实我觉得就完全可以用我们刚才的新的合理反抗规则来予以置换。

总之,在理解不同意问题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开启男性视野。因为强奸罪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从女性的角度去思考什么叫做不同意。

性同意年龄

在关于同意年龄的问题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哲学立场,一种是自由主义,一种是家长主义。自由主义就认为应该降低同意年龄,甚至没有必要设同意年龄,因为如果你设了同意年龄,你其实是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就没有人敢和她发生关系了。

但是与此针锋相对的立场是家长主义,家长主义认为很多时候法律要像家长一样,对你的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这种约束是为了你好,因为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各位会发现,人的生理跟心理有可能是不同步的,有可能一个人在性方面身体发育成熟,但是在心理上完全还是懵懂无知,尤其是当下,我们的身体发育比以前都要快很多,而心理上往往是没有成熟的,这部分人、这部分少女最容易成为年长男性剥削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的做法是提高性的同意年龄,避免幼女、少女成为男性剥削的对象。

但是同意年龄应该如何设置呢?世界范围内关于同意年龄有两种立场,一种是单一年龄制度,只设一个年龄,还有一种是复合年龄制度,设置多个年龄。

我国过去在立法上采取的是单一年龄制度——14岁,跟不满14岁的小孩发生关系,如果小孩是女的,构成强奸罪,如果是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但是现在很多国家开始采取复合年龄制度。普通法系一般都是复合年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个年龄,年幼的未成年人和相对年长的未成年人。

比如说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就规定了两个年龄,一个是10岁,一个是16岁。跟不满10岁的小孩发生关系是二级重罪,而跟10到16岁的孩子发生关系是三级重罪,二级重罪的刑罚要远远重于三级重罪。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跟不满10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是没有年龄认识错误这个辩护理由的,你别说我不知道他是个小孩,不可能,10岁的孩子一看就看得出来,但是10到16岁这个区间却允许年龄上的辩护理由,「我确实不知道她是个少女」,这种辩护理由是可以提的。

当然还有第二种分类,区分为普通的年龄和具有信任关系的年龄。还是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除了10岁和16岁,居然还规定了一个很高的年龄是21岁。

《模范刑法典》中认为16岁至21岁这个区间的女性,如果她和具有信任地位的男性发生关系,比如说老师和学生,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对不起,这时的同意是无效的。因为男方滥用了他的影响力,滥用了他的信任地位,因此同意无效。相信大家看过《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对于这种滥用信任地位的强奸应该非常的熟悉。

为什么在美国没有师生恋,大家知道吗?是因为在美国师生恋是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虽然之前采取的是单一年龄,但是有许许多多的个案对法律都起到了潜移默化的调整作用。在奸淫幼女型强奸案中,最常见的一种辩护理由,就是「我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你看她长得那么高,跟罗老师一样高,才13岁,这谁信。

2002年辽宁有一个经典案件叫疯女人案,有一个小姑娘13岁,网名叫做“疯女人”,除夕之夜在网吧上网,跟一个叫“昊天”的男子聊上了。大年初一两人见面了,见面就发生了关系。

在此后的15天,这个小姑娘还先后和8个男的发生过关系,每次都是她主动,从她的体态、外貌根本看不出来她是个小孩。最后当然这8个男的都被抓了,唯一一个没有被抓的关键是网名取的好,叫做“百密一疏”。(注:事实上“百密一疏”当时没有被抓是因为他没有留下真名,没法抓。)

这个案件当时到了法院,法院觉得很纠结,不知道该怎么判,所以层层上报,最后报到了最高法院。于是最高法院下发了一纸司法解释,在2003年1月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一经作出,却引起了民众强烈的不满。有很多人说这不是在为强奸犯开罪吗?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说不知道。所以后来这个司法解释被暂停执行,之后被废止了。

2013年,我们又通过了另外一个司法意见,大家可以看一看,这个司法意见明显是对刚才我们所说的复合年龄制度的一种借鉴。司法意见是这么说的,虽然我们的同意年龄还是14岁,但是现在多了一个年龄叫12岁。

它认为和不满12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奸,没有辩护理由。因为12岁,大家想想处于什么阶段?还是小学生。你别说你不知道她是个小孩,不可能。

但是12岁到14岁之间,是有可能出现年龄上的认识错误的,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进行推定。

上海就发生过一个案件,张三跟一个女的发生关系,然后这个女的长得人高马大。张三说小妹妹多大了?她说叔叔,我18了。张三放心的发生了关系,结果后来人们发现这个女子当时戴着一条红领巾。

所以这肯定构成强奸,你肯定知道她不满14周岁。

我们刚刚通过了刑法第十一修正案(注:演讲时还没通过,于2020年12月26日刚刚通过)。

过去,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基本刑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不过是在这个区间内从重处罚。

而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两个年龄,一个年龄是10岁,跟不满10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我们认为是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同时我们还借鉴了滥用信任地位强奸罪的立法,增加了一个年龄叫16岁。如果你对14岁至16岁这个区间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只要你和她发生关系,你说我们两人相爱,我们在谈恋爱,对不起,这都不能够作为辩护理由,因为你明显在滥用你的影响力,你在剥削对方,你把对方给物化了。

这个修正案通过后,大家会发现我们就有四个年龄了,10岁、12岁、14岁、16岁。

所以各位就会发现,人类事务真的是太复杂了,法律制度很难做一个完全的形而上学的逻辑推演,我们必须要考虑社会生活丰富的经验。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如果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了一些案件,各国的立法经验也有对这种案件的应对之道,我想这种成熟的经验就有必要予以借鉴。

当然了,法律其实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内心的道德准则。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依然需要聆听康德的伟大教导,我们依然要去思考什么是我们所敬畏的,我们是不是依然能够像康德那样,始终对两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头顶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无论如何,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希望我们在座每一个人都能够尊重他人,尊重自己。

THE END
1.新闻“如何培育我们的法治信念”——法律硕士学院成功举办2022年9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成功举办了2022级“新生第一课”。本次新生第一课以“如何培育我们的法治信念”为主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主讲,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主持。 许身健院长首先对罗翔教授为法律硕士学院讲授新生第一课表示热烈欢迎和真诚感谢http://flssxy.cupl.edu.cn/info/1018/12969.htm
2.罗翔罗翔,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律视频博主,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山东大学兼职教授。 1995-2005年,先后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https://baike.sogou.com/v64756131.htm
3.《罗翔老师说: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是文明的标志,是正义的保障。”这是罗翔老师在《刑法学总论》中的一句名言,也是他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罗翔老师是一位知名的法学教授,他以生动有趣的讲解风格,深受广大学生和网友的喜爱。他不仅传授法律知识,更传递法律精神,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活跃在人们生活中的力量。 https://www.jianshu.com/p/f2b7cfe9f069
4.罗翔撰文:故意泄露逝者病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明朝汤显祖《紫钗记》有云:“天下多有不平事,世上难遇有心人。”少年时期熟悉的明星陨落,令人难以置信,唏嘘不已。花谢花飞飞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 不料又有媒体报导,逝者尸骨未寒,其就医病历就在网络流传。 如果此事当真,那么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https://m.gmw.cn/2023-12/13/content_1303600062.htm
5.罗翔老师转谈记录,不同认知出发//心之所向,素履以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文章浏览阅读2.3k次。知名法学教授罗翔分享了他对法治、正义和个人影响力的深刻见解。他认为,民众对正义的渴望像江河般强大,但需通过法治引导,使之发挥正面作用。罗翔强调,作为公众人物,不应追求名利,而要用影响力传播正能量。此外,他还讨论了法律的局限性和职业道德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332715/article/details/114218747
6.罗翔与车浩:理想和现实该如何平衡?二、法律的局限性问题 车浩教授说,刑罚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罗翔老师说,即使如此,刑罚依然要有所作为。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我都深以为然。一方面,我对法律的局限性也有一定认知,另一方面我又觉得,难道因为困难,有些事就可以不做了吗? https://www.douban.com/note/829741154/
7.罗翔太敢写了,《法律的悖论》颠覆认知,看完大涨法律知识《法律的悖论》一书,是罗翔教授对法律现象与法律精神的一次深刻剖析。他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解读,而是深入法律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冲突,用生动的案例和犀利的笔触,展现了法律在维护正义与平衡各方利益之间的微妙平衡。书中,罗翔教授敢于直面法律的灰色地带,那些看似矛盾实则蕴含深刻哲理的问题。他通过“正义是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3597767065437656&wfr=spider&for=pc
8.网红法学教授罗翔:“学法的人不要当刺猬,要做狐狸”南方plus南方周末:是不是就是此前你说的“法律学多了就不把自己当人了”? 罗翔:对,把自己当成高等人了,傲慢、非常喜欢做技术主义解构。但是我觉得学法的人,要谦卑包容,不要当刺猬,要做狐狸,因为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更为不坏的选择,而不是总是咄咄逼人,强调逻辑。比如强调逻辑,我更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5/04/c3489050.html
9.法治—罗翔对于私权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不违法,对于公权而言法治—罗翔 对于私权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不违法,对于公权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https://xueqiu.com/1346058128/219443169
10.这正是法律的正义之所在AcFun弹幕视频网《刑法中的同意制度》是罗翔教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深入探讨了刑法中关于同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这本著作中,罗翔教授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解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罗翔教授在书中详细介绍了刑法中的同意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他解释https://www.acfun.cn/a/ac43229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