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雪后人类与大屠杀:暴力的技术逻辑与文学的抵抗策略

@page{margin-left:3.18cm;margin-right:3.18cm;margin-top:2.54cm;margin-bottom:2.54cm}p{margin-bottom:0.25cm;direction:ltr;line-height:120%;text-align:justify;orphans:0;widows:0}a:link{color:#0000ff}

一、暴力批判后人类与大屠杀叙事的

互文性基础

集中营关押的犹太人

构成后人类与大屠杀互文性基础的,正是后人类文本呈现的与大屠杀暴力同一结构的暴力形式——不受惩罚的合法暴力,以及类似的赤裸生命形象——被合法暴力屠杀或系统性排斥的生命,这一形象潜在着对大屠杀历史的寻唤。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工程学进路的人工智能在技术领域取得长足进步,以科幻电影为主的后人类影像叙事借好莱坞商业机制走进大众视野,提供了观测与理解未来可能生活方式的装置。在新技术耀眼的光芒下,首先得到反思的伦理困境是技术异化问题,仿生人作为人的造物被工具性征用,如斯皮尔伯格导演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AI,2001年)中具有人类情感的仿生人儿童由公司销售、人类父母工具性消费,《源代码》(SourceCode,2001年)与《月球》(Moon,2009年)中对植物人、克隆人的工具化使用,等等。在这些后人类叙事中,后人类由于自身的技术功能尚未遭遇纳粹式的屠杀暴力,但由于自然—文化的连续统一性这一科学的范式,他们被合法的社会排斥与区隔,被划入“人法的例外”。

经由对不受惩罚的合“法”杀戮暴力的分析,后人类叙事与大屠杀呈现出清晰的互文性,大屠杀的幽灵凝固在后人类叙事的未来恐惧里。雅利安人—犹太人与仿生人—自然人两种高度同构的社会区分结构可表述为阿甘本所论证的“法与法的例外”,例外状态成为暴力合“法”化的法律条件,例外状态下的暴力结构构成后人类与大屠杀互文性的基础。

二、生命政治视域下合“法”暴力的技术逻辑

阿甘本的例外状态理论为大屠杀暴力提供了法哲学路径的批判性分析,但是当例外状态理论将独特的司法—政治结构作为大屠杀事件的原因与条件时,却无法解释例外状态得以出现的原因。如果大屠杀暴力与每一次制造并杀戮赤裸生命的暴力来自例外状态的结构,那么例外状态是如何开启的?给予主权者悬置法律的是一种怎样的机制与权力?阿甘本的生命政治批判未能解决这一问题,不过更早期的福柯的生命政治研究可以对这一理论原点问题给予提示:是生物学基础构造的知识—权力给予开启例外状态的条件。将暴力发生的条件还原为法哲学问题并非是大屠杀暴力批判的终点,例外状态的法律操作需要在更广泛的文化模式中获得解释。“相较而言,阿甘本在叙事过程中尽管不乏对福柯的生命技术范式批判的聚焦”——比如《神圣人》下篇对心脏移植伴随的死亡标准转换、人体实验、安乐死等案例的分析,“却与生物技术等关键词渐行渐远”。当阿甘本将大屠杀暴力还原为例外状态的产物,同时将例外状态分析为超历史、本体化的永恒结构时,前现代与现代的合法杀戮暴力高度同质,技术逻辑不构成暴力合“法”化的内在原因,福柯式知识—权力的技术批判维度一定程度被忽视。

《生命政治的诞生》,米歇尔·福柯著,莫伟民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

在福柯生命政治理论的技术批判中,知识即权力,缠绕着生物—医学知识的权力机制演化为一种日臻成熟的生命权力,大屠杀暴力中的算法知识、生物学知识可以介入并占有权力,构成开启例外状态与合“法”杀人的权力。福柯与鲍曼对大屠杀暴力的技术条件分析可以视为对阿甘本的法哲学批判的前提与基础,法哲学批判与技术批判的双重维度构成了生命政治视域下大屠杀反思批判的全部内容。

在暴力的技术批判者看来,大屠杀的真正可怖之处在于正是现代文明化的理性世界让大屠杀变得可以想象,它既是工业社会的技术成就,也是官僚制度社会的组织成就。驱动大屠杀的技术逻辑从近代科学勃兴到战后支配社会运转的主流话语从未止息,大屠杀的阴霾也从未散去,如同幽灵。历史证明,技术在种族主义、霸权主义的话语与实践面前缺乏免疫力,因此这一问题在后人类的议题上显示出更加难以预料的危险性。

三、暴力的消弭:渎神与身份重构的文本操作

渎神与身份重构的文本逻辑可理解为对受害者从非人化到重新人化的话语操作,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到60年代针对阿道夫·艾希曼的耶路撒冷审判与针对奥斯维辛集中营下级军官的法兰克福审判,历次战后审判开启了对大屠杀暴力的反思,也为大屠杀题材电影的暴力批判提供了一种规范性框架。当奥斯维辛看守、党卫军低阶军官、拟定“最终方案”(DieEndlsung)的军方高层的杀戮行径经由战后法律审判,在法律话语层面从“职责”转变为“罪责”,当杀戮即是杀戮本身,暴力即是暴力本身的时候,犹太人也就成为具有社会身份与法律保护的人。战后大屠杀反思的电影与小说文本以此为基础,不断重复并巩固战后审判的价值取向。

《辛德勒的名单》剧照

大屠杀的类型电影以稳定、固化的传统诗学叙事方式图解了人文主义的伦理思考,在安全的道德阈内重新确认了人文主义、启蒙主义的价值标准,基本的模式可以归纳为一种加法,即一种附着与建构:为赤裸的生命增加某种东西,比如文化共同体的身份(德国人的还原),比如日常理性(人的还原)——而这正是纳粹德国在话语操作上断裂的那一部分。

后人类叙事延续了大屠杀反思的身份建构模式,在当代后人类叙事中,科幻片几乎都在表达对科技的质疑与忧虑,这一反乌托邦传统一直是西方科幻影片最有活力的思想纲领。后人类批判的共识之一是承认生命物质本身是有活力的、自创性的而非自然主义的,因此叙事着重对仿生人“人性”的诠释,尤其是情感能力与意志能力,合理建构仿生人作为彻底的技术设计的产品与具有主体意识能力的人的双重身份,从而确证仿生人遭遇的杀戮暴力是一种与大屠杀同质的暴力。

罗伊之死

当福柯指出是生物技术的知识—权力合理化了人口间的断裂,以致合理化了大屠杀暴力本身,当鲍曼断定大屠杀是现代性技术逻辑极端化的产物,思考一个技术更优化的未来同时意味着思考一种撕裂与失衡的伦理现实。阿甘本在《何为同时代人》中指出福柯“对过去的历史研究只不过是他对当下的理论探究投下的影子而已”。大屠杀暴力的创伤如阴影般倾斜在技术勃兴的光辉世界里,这道阴影留给我们的拷问与隐忧是:当仿生学进路的人工智能实现时,类似的杀戮暴力有可能施行吗?大屠杀题材作品与后人类影像叙事作为消弭暴力的创伤治疗方案,其反思与批判是有限的,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后人类与大屠杀文本身份建构的叙事模式共同构成了对种族主义话语与杀戮暴力的抵抗,但对于大屠杀暴力内部的技术逻辑呈现出一种无力——技术似乎是无法被克服的,技术化社会潜在的暴力,使我们尚需对技术治理进行更审慎的思考。

本文刊于《上海文化》(文化研究版)

2022年4月号,注释见原文

【作者简介】

姜雪,女,1995年生,山西太谷人。南京大学文学院文艺学专业202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美学、康德美学与审美伦理。

【新刊目录】

《上海文化》(文化研究版)

2022年第4期

新时代新视野

兰宇新方松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当代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赵嫚王如忠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作用机制和路径研究

访谈

杨国荣传统思想与当代中国——杨国荣教授访谈

笔记

张炜诗的接受与诠释

理论前沿

杨位俭重解劳动与文学的关系——“一战”前后的劳动观流变与五四新文学的发生

姜雪暴力的技术逻辑与文学的抵抗策略

文学经纬

王楷文谁配“拥有”现实:流量生态下的新媒体非虚构写作

张洪艳非虚构文学的本土化路径

文化纵横

孙晶全民写作时代的网络文学与网络文化——从《2020年度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说起

李明霞数字网络媒介技术对文学世界的颠覆——兼论文学“把关人”的权力重塑

数字人文

专题:元宇宙的虚实之辨

严锋从文学到元宇宙

宋明炜当我们在谈论元宇宙的时候,我们没有在谈论什么?

文艺批评

刘旭光平凡而生动的:社会主义新国画的审美精神——以上海中国画院1957—1966年的创作为中心

徐建融“海派”文化的特质

综述

冯鹤雪“文化新变与多维之思——2022四校工作坊”会议综述

THE END
1.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根据逻辑原理,否定命题中的述词周延,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结论中的“连带责任人”是述词,结论属于否定命题,故结论中的述词周延;而大前提是肯定命题,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故在结论里周延的名词在前提里不周延,因此推论错误。 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法律规范不只是抽象的概念和规则,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利益关切和价值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18227/index.html
2.张文喜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法与正义马恩原典其实,资本主义批判是马克思首要研究的主题,法律批判只是资本主义批判主线的派生性论题,目标也就在于瓦解法的形而上学的形式正义/实质不正义之间的对称或非对称性逻辑构造。但唯物史观在这里究竟沿着怎样独特的路线给法学批判提供方法论支撑?人们会认为,将唯物史观理解为只从经济着眼来理解法律,其结果是不仅“再也找不到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685
3.出现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律谚语之五: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摘自《中国法院报》作者:冯玉军 邱 婷单位:中国人民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38995303959231411&wfr=spider&for=pc
4.法律逻辑范文10篇(全文)【摘要】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理所当然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勾践其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理论视角及多个维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本文将从法律逻辑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通过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进行初步认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来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1ln6xs0.html
5.银符考试题库在线练习A.诉讼:纠纷:法律程序 B.理财:炒股:投资方式 C.贷款:资金:信用活动 D.摄像:资料:艺术创作 A B C D 5. 东家 对于 ___ 相当于 ___ 对于 员工 A.夫子 学生 B.佃户 老板 C.雇工 学长 D.徒弟 师傅 A B C D 四、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你根据这http://www.cquc.net:8089/YFB12/examTab_getExam.action?su_Id=5&ex_Id=23048
6.刑法视野量刑法学网不过,通说却又并不这样认为,而是为自己的前述说法划定了一个界限:像是人的生命不可以成为避险的对象,因为人的生命价值不存在差别,即便通过牺牲一人而能够挽救多人时也不允许避险[2]361。显然,基于生命不可被量化等理由对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进行理论封锁已经不合利益衡量的初衷,逻辑上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E7%B4%A7%E6%80%A5%E9%81%BF%E9%99%A9%E7%9A%84%E4%BD%93%E7%B3%BB%E5%86%8D%E5%AE%9A%E4%BD%8D%E7%A0%94%E7%A9%B6.html
7.中外法学过刊解释学最初被视为某种文本解释的技艺,其工作重心在于:当法律文本的含义模糊不清之时,对法律文本的含义做出说明与澄清。从这样的思考出发,刑法解释的限度自然被理解为“文义的可能范围”——刑法规范本身的意义范围到底去到哪里的问题。然而,尽管法律解释主要是一种规范含义的澄清工作,但不能将解释仅限于大前提的维度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08
8.重点推荐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第四,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必须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规划和实践经验与全球生态治理进行结合,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价值观的有效落实。 原文链接: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价值观 张雯:马克思社会进步理论的双重逻辑 https://www.gmw.cn/xueshu/2021-07/01/content_34965219.htm
9.“江歌案”中的法律与道德尽管两个概念并非不相关,但它们描述的均属于道德直觉或法律逻辑的范畴(它们是一样东西的两个不同的名称)。历经千万年的演化,人类的道德直觉隐含了深刻的经济理性,被道德直觉支配的法律制度自然继承了这种道德直觉。道德直觉是所有法律的源头,反过来说,几乎人类所有的道德直觉在法律制度中都有所体现。 https://www.huxiu.com/article/1675757.html
10.民法思维原文摘录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生难忘。 (查看原文) lotus 2017-08-11 09:33:56 —— 引自第235页 法律规定,依文字而表现于外,乃有所谓的法律文字。法律文字的基本特色有两个:使用专门术语,每一个法律名词,均有其固定之意义(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4201004/blockquotes
11.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https://www.jianshu.com/p/f18be8811d11
12.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老实说我有的时候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有努力把你的剧本给演好。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