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有云:“法律不理琐事”。由于法律都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是在对纷繁芜杂的具体社会事务进行抽象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因此,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非个别性,那些情况特殊且十分具体的琐事,难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不理琐事,也一直成为法律界普遍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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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影响邻居休息
法律不该管?
我记得,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一个热议的话题是:业主深夜遛狗影响邻居休息、空调噪音和滴水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物权法是否有必要对这些行为作出规范?这在当时有很大争议。很多人主张,这些琐事完全超出法律的调整的范围,应当交由道德来规范。后经过反复讨论,立法机关在正式颁行的物权法中删除了这类规则。
这段交流让我深有感触。在我们很多人看来,法律只管大事,像车上禁止抽烟、禁止吃东西等琐事何必要法律来管理,“杀鸡焉用牛刀”?为此,我进一步请教该司机:这些事情是不是用社会公德就可以解决,为什么还要兴师动众用法律呢?这位司机回答道:如果是公德,有人听从,有人不听从。对于那些不听从的,一旦出了事情怎么办?谁负责?但只要说是法律规定的,大家都得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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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有时苍白无力需法律撑腰?
这些对话引起了我对“法律不理琐事”原则的反思。
一是法律是否对所有琐事都不理?什么是琐事?实际上,车上禁止抽烟、禁止吃东西等规则其实都关系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关系到乘客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而生命健康无小事。正如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法官莫尔在判决中所说“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生命健康是个人最高的利益,因此,对关涉到生命健康的事,再小的事情,都是大事。
二是道德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功能到底如何?这位司机讲,如果是公德,有人听从,有人不听从。而如果说是法律规定的,大家都得听从。其实,这位司机的回答反映了一种较为普遍的人类行为习惯。当某人规避道德可能给自己带来一丝好处和便利时,不少人就可能选择绕着道德走,进而增进自己个人的利益。但是,某人在绕着道德走的同时,鲜有考虑到其行为可能给公众带来的或大或小的风险。
对于那些蕴含重大公共危险的道德规避行为,道德的力量是苍白无力的。社会规范体系需要借助于法律予以规范。法律就是通过普遍性、强制性的规范,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的,对关系到生命健康的事,法律不予以规范,而交由道德调整,法律在保证人们生命、健康方面就已经出现了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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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来管理闯红灯是小题大做?
我国立法历来有“宜粗不宜细”的说法,在一个转型社会,这对于保持法律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必要的,但在涉及人们生命、健康的领域,法律规定则“宜细不宜粗”。
再将这一数据与澳洲、德国、美国等其他国家相比,就说明了通过法律规范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说到底,如果不通过法律对类似行为予以规范,就无法遏制此类行为,道德规范调整这些行为的功能是相当有限的。
当然,这样一来,很多人可能认为“法律无情”。但我认为并非如此。恰恰相反,法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事项作出了细致的规范,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对“人情”的关怀,这也是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的体现。因为,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是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最大的“人情”。法律对这些事项作出规定,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才是对个体最大的关爱。
当然,在这些领域中采用法律治理模式,并不必然排斥同时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因为,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分别针对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前者针对的是那些绕着道德走的人,后者所针对的是那些自愿遵守道德规范,以及那些可能被道德教化的不道德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强调法律规范的同时,强化道德教化,可以将那些本需要由法律制裁规范的人转变为主动遵守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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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深夜遛狗
何尝不可呢?
其实,在我国几千年的道德文明中,对这些琐事确实是通过道德规范进行调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命关天”等就在很大程度上概括了我国传统道德文明中的精华。我国近几十年法治建设在撇除不良道德习惯的同时,也应当贯彻这些优良的道德规范。
但在现代社会,毕竟道德的调整功能有限,其缺乏一定的强制力,无法有效保证人们自觉遵守此类规范,只有通过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整,才能够保证人们遵守此类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施。例如,通过法律规定人们不得闯红灯,不得在车内吸烟等规则,久而久之,人们将自觉遵守此类规范,也就进一步培育了人们的社会公德。如果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琐事,重拾这些道德规范,经久月累之后,人们会逐渐意识到这些做法的好处,法律就内化成了道德和习惯。
其实,“法律不理琐事”并不是错误的命题。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界定和看待琐事。如果琐事事关生命健康,尤其是他人生命健康的时候,就不再是琐事了。例如,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乘车必须配置儿童座椅,监护人不能让未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独处家中,不能随便向车外抛掷杂物,等等。
这些琐事事关生命健康,需要由法律作详细规范。再回头思考深夜遛狗、空调噪音和滴水等“琐事”时,我们发现,道德在这些领域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实践中就已经出现了大量争议,这既破坏了社区的宜居环境,也影响了社会的和睦。如果我们换一个模式,以法律来禁止这些行为,这既未给深夜遛狗人和滴水空调主带来什么大的负担,也保护了其他人的生命健康,何尝不可呢?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