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

文|冯玉军邱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helifeoflawdoesn'tlieinlogic,butinexperience)。这句格言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诵。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其实,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曾经多次提到过类似的观点。他说:“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还有:“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而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他更是用不同的表述方法一再重复了这句格言。

例如,他在1897年1月8日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因此,其“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而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

1905年,霍姆斯在审理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v.NewYork)一案时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由此可见,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而不是某一阶段一时冲动的产物。

要准确理解霍姆斯的这句话,需要首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厦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而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

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细微的和不易为人们察觉到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滞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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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https://www.jianshu.com/p/f18be8811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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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7.生命的意义在于享受15篇(全文)二、霍姆斯的逻辑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逻辑”思想的体现。显而易见, “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题的提出, 一系列的研究又怎么会脱离逻辑的方法而凭空产生。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他为了尖锐的抨击当时学术界盛行的一种观点———在法律发展中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j0qz10p.html
8.张千帆: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新京报作为宪法学者,张千帆在国内遇到的最大挑战,即是中国没有宪法案例可研究。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张千帆在持续介绍国外的宪法与宪政现状之外,他能做的就是关注、评论国内重大社会事件,那些推动制度改革的社会事件,让他对民间的宪政精神充满乐观期待。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55144423114827.html
9.心之所向,行则必至——律匠律师事务所周年记律匠学院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 律匠最为显著的标签系由离职法检人员创办,且所内前资深司法人员占比较高,这意味着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是律匠优胜的基本盘。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分享和传承就显得尤为紧要。我们以律匠学院为平台,坚持将专业、实操作为分享和培训的方向,将客户委托http://www.eximiouslaw.com/show-11-284-1.html
10.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这句名言很大程度上道出了英美法的精髓,法的真精神若契刻在人们心中,必然会呈现在日常洒扫中,文字是否记录由此显得无足轻重,因此法律文本更多的是记录规则,而不是创制规则——虽然创制并非全无。 https://xueqiu.com/3502728586/125745479
11.法社会学课件20230205.ppt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法学强调的法律逻辑,而社会学强调的是经验。同一个案件,从法律逻辑角度出发和从社会学经验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不同。法律逻辑注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而社会学角度主张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和习惯的要求。图1:孝道---社会现象分析1、从法律逻辑角度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40360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