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吗(2014年5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很多法学家都喜欢引用这句名言。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

“在于”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决定于”,相当于“事在人为”一词中的“在”。法律的生命决定于经验,意味着经验是法律生命的必要条件,欠缺此要件,法律或法学就会不存在。法律的生命不决定于逻辑,意味着逻辑不是法律生命的必要条件,欠缺此要件,法律或法学仍可以存在。是吗?

何谓“经验”?“经验”一词含义非常宽泛,运用非常之杂。最宽泛意义上的经验,大概就是生活了。不过名言中的“经验”,肯定不能作宽泛意义上的理解吧。否则,由于任何学科的产生发展都基于生活,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生活,岂不等于什么也没说。严格意义上的经验,指认识的总和。我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金岳霖先生将“经验”定义为“以所得还治所与”。所谓“所得”,即已有概念。所谓“所与”,即客观事实。所谓“治”,即认识的过程。“以所得还治所与”,无非是以已有的概念收容客观的事实。法律或法学中的经验,无非指以法律或法学的概念收容各类现象或事实,与其他学科所谓的经验相比,并无特殊之处。

法律或法学当然离不开经验,离开经验,法律或法学就是一个空架子。然而其他所有学科,也同样离不开经验。离开经验,这些学科也都是一个个的空架子。可以说,任何学科的生命都在于经验,仅仅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会成为流传如此广泛的言论。

关键在于,霍姆斯还提出了“不在于逻辑”的论断。在《普通法》一书中,他提到:“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敏感的感觉”也许不能“牺牲”,但运用逻辑去构造这些感觉的理论根据,与牺牲逻辑去创作各种新论相比,前者当然要吃力得多。“有能力、有经验的人”聪明地选择了后者。难道法律或法学,真的可以牺牲逻辑吗?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之中。但只承认变,否定不变,认为一切皆流,无物常驻,事物就不可能被认识。否定逻辑,必然否定同一律,必然否定“A是A”,必然否定事物存在质的规定性,结果是得不到任何认识。经验是认识的总和,得不到任何认识,就是得不到任何经验。

逻辑是认识的前提,是经验的前提。逻辑不存,经验焉附?正如金岳霖先生所言:“必先承认这样的命题(逻辑),然后经验才可能。否则经验不可能。”如果经验是法律生命的必要条件,那么逻辑就是法律生命的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如果说离开经验,法律或法学是一个空架子的话,那么离开逻辑,法律或法学就在根本上取消了。以为可以踢开逻辑认识、研究、运用法律,不过是自欺欺人。

可能有人认为,在能够保留“敏感的感觉”时,“三段论”不至于“牺牲”,因此霍姆斯并未彻底否定逻辑。如果霍姆斯的真意如此,他就是令逻辑依附于经验,令经验决定逻辑。否定逻辑作为经验的前提,就是彻底否定逻辑。“并未彻底否定”者,不过是逻辑作为法学之摆设的价值罢了。霍姆斯的言论使逻辑在法学中彻底丧失了尊严!普通法至今不能建立统一的私法体系,是否可归因于对形式逻辑的轻视?当年金岳霖先生用“逻辑性很强”评价了艾思奇先生批判形式逻辑的演讲。今天不妨用李锡鹤先生的话评价霍姆斯的名言:“霍姆斯的名言区分了经验和逻辑,但在否定逻辑的时候,使用了逻辑。”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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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