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著名法学家霍姆斯一语道出了司法经验对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审判是一项带有鲜明实践理性色彩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青年法官导师制是新形势下培养青年法官的重要模式。近年来,为弥补青年法官法律实践理性的缺失,不少法院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在传统师徒关系的基础上,引入了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培养模式。

导师制最早起源于学术界,于15世纪初由英国创办“新学院”的温切斯特主教威廉·威克姆所首创。新生一旦入学报到,学院就为他指定一位导师。后牛津大学将导师制发扬光大,成为成功的典范,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政治家、科学家、文学家、银行家等。导师一般由研究人员担任,多为品学俱佳的学者。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院内部约定俗成地沿用了师傅带徒弟的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法院工作不仅需要不断创新,更需要长年以来积累的好的工作经验。通过“师傅带徒弟”这种模式,能使资深法官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传承下来,又能促进年轻干警的快速成长。而温县法院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培养模式是在师傅带徒弟的基础上的大胆创新,是一条最直接最具体的促进年轻干警全面发展的捷径。

早在2009年,温县法院就创建了独具特色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充分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作用,切实加强初任法官、助审法官、书记员和法警等青年干警的司法能力建设,帮助他们尽快树立良好职业品格,迅速积累实践经验,全面适应法院工作,有效破解法院人才发展难题,为法院队伍新老更替、实现梯队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对于如何加强和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笔者认为:

一是严格把关建立导师库。担任导师,在“德”上必须具有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模范作用强,廉洁自律,作风严谨,积极向上;在“能”上,具有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一般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即适合担任导师;在“勤”上,要具有责任心强,善于与同志沟通交流,有较强的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有的法院规定担任导师要具备一定的审判执行工作年限或要担任审判长或中层副职以上的法官才可以,笔者认为对部分导师人员紧张的法院应放宽这种硬性限制。

二是科学管理优化导师制。对导师进行集中管理。只要是导师库的成员,不管当年是否有带教青年法官,都有资格参加导师的任前培训,也能参与导师内部交流。对导师进行动态管理。导师制并不是一批次导师的任命与配对,导师和青年法官每年都会有新的变化和需求。每年要进行一次导师的申报与筛选工作,对部分因退休或岗位调动而不宜担任导师的法官免去导师身份,对部分成长起来符合条件的法官经自愿报名和党组审查,任命为导师并进入导师库。同时,要定期开展研讨,不断提升导师指导的能力。

三是合理设计提升匹配率。青年干警在审判工作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暴露出缺乏办案经验、缺乏生活阅历、缺乏群众工作能力的“三缺乏现象”。对此,不同法院、不同青年法官情况各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予以解决。根据“个人是自己价值最大化实现者”的理论,应赋予青年法官充分的选择权,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与导师沟通一致的基础上,申请与某位导师结对。为了防止青年法官怠于或滥于行使自己该项权利,可以在选择权上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每位青年法官在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满3年之前都要申请一位导师,但同一位青年法官同时不能申请超过3位导师,同一位导师也不能同时指导超过3位青年法官。这种匹配制度之下,一师多徒和一徒多师均可存在,也充分考虑了青年法官和导师的意愿。导师如果感觉自己再带教青年法官已力不从心,有权拒绝青年法官的申请。另外,为进一步提升青年法官和导师的匹配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在不侵犯隐私权的前提下,将导师库成员的背景、性格喜好予以公开,以便于新进青年法官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导师。

四是健全机制激发荣誉感。要出台导师制专门规定,将传统意义上的“传帮带”上升到制度层面,并通过导师聘任仪式等司法礼仪活动提升导师的荣誉感。同时,要鼓励青年法官与导师自愿结对,创造一种包容开放的人才培养环境,以认可导师工作量等形式,形成对导师的重视和鼓励。对导师的物质待遇应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固定,并保证足额发放到位;对导师的政治待遇,可以通过年底评比优秀导师,作为考核依据,与职务晋升和岗位调动直接挂钩;对导师的激励还可以通过单位为导师组织培训、提供上级培训机会以及各种司法审判研讨机会等形式实现。

正如法律实践理性的获取并非朝夕之事,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总结。青年法官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青年法官导师制作为其中一种较为有效的模式,应充分尊重该制度的本质特征,遵循制度运行的基本规律,并与其他青年法官培养措施进行配套,以更好实现培养青年法官,传承司法经验的制度目的,最终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绩效,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言以蔽之,青年法官导师制起于基层,源于创新,符合中国特色,值得上下求索!

THE END
1.《审判》中的法律之门奥匈帝国下出生在布拉格,用德语写作的犹太作家弗兰兹·卡夫卡的小说《审判》,开启了“笼子找鸟”——因审判而有罪的“卡夫卡式审判”模式。小说波谲云诡、晦涩难懂,法律之门更是雾失楼台、月迷津渡,溢出众多法律隐喻,以至英国哲学家怀特海说:“所有西方哲学只不过是柏拉图的注脚。同样可以说,所有西方法律都不过是卡夫http://hahy.jsjc.gov.cn/wenhua/202411/t20241127_16793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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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老实说我有的时候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有努力把你的剧本给演好。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9.法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https://www.docin.com/p-2504791709.html
10.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11.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
12.豫章师范学院法律法规专题学习网站“三统一”体现了精湛的政理逻辑: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https://www.yuznu.edu.cn/html3/202212080915284470.html
13.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精选十篇)因为生命真正的价值并不在于生命的长短而在于生命的质量。人的生命并非是永恒的,一个人不可能永远的活着,于是人们努力地提高生命的质量,体现自身的价值。可是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的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的质量已大大降低),而医生却硬要拖延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这是对病人的一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86l2s3o.html
14.生命的意义在于享受15篇(全文)二、霍姆斯的逻辑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逻辑”思想的体现。显而易见, “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题的提出, 一系列的研究又怎么会脱离逻辑的方法而凭空产生。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他为了尖锐的抨击当时学术界盛行的一种观点———在法律发展中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j0qz10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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