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成果,已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作为当今世界潮流,也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近代以来,以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可以说,建设法治国家也已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以卓越超凡的政治智慧和壮士断腕的政治勇气,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将依法治国推向一个更高的平台,这是对“十二五”规划的进一步顶层设计,是对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是对全国各族人民进一步享受法治中国带来的幸福感和尊严感的郑重承诺和具体部署!
一、科学、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因此,要达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的,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所谓科学立法是指:法律形式简明扼要、法条内容精准可行,符合我国实际国际惯例、符合社会发展人民需求;立法程序高效、透明,立法技术娴熟、专业;立法成本应该适宜,立法规模比较适中;法律解释及时、准确,法律修订规范、得当。所谓民主立法是指:立法的程序设计体现民主性、立法的条文征订体现民主性、立法的审查公示体现民主性。相信法律法规制定者只要紧紧以立法科学、民主为关键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可以不断完善!
二、文明、廉洁执法,促进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具有广泛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是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管理国家的主要途径。毋庸置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当前各国都致力于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与完善,我国也在积极的探索、着力的改善。然而,当下我国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如何创建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问题面临巨大挑战,警民关系、医患关系、城管与小贩关系等甚为激化,执法观念与方式亟待转变和改进。因此,在立法体系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加快政府机关职能的转变以及公职人员服务意识的提升是关键因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职能的转变绝非一蹴而就,经过了多年政治体制改革效果仍旧不大,难点就在于制度不健全、规范不合理、程序不透明、监督不落实以及公务人员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较差、职业道德修养不高。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离不开法治的指引,服务型政府一定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只有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文明、廉洁、高效、合理的进行执法、为民服务,才能促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的信任,才能促进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公正、高效司法,提升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当前我国司法状况形势严峻: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为得到充分贯彻,律师依法行使的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司法活动中行政化思维模式严重;三是司法体制欠缺科学合理行。正是由于这些问题酿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了信心。所以,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要树立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振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因此,设置科学合理的法治制度是迫在眉睫,目的就是以司法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专业性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权威的树立促进司法公信力及全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司法独立的关键手段在于预防和遏制外部因素的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审判工作,根本要求在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落实问责制度,使法官、检察官自觉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体措施在于有效保障法官、检察官在政治上能相对独立、生活上有优厚待遇、社会上有崇高地位。
“十二五”规划、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于司法改革都有重点阐述和战略部署。笔者坚信只要中国司法改革紧紧抓住以树立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完善司法体系制度建设和提高法治工作队伍形象为突破点和关键点,切实推进司法体系制度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以及现代化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四、广泛、普遍守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由此不难看出,法律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因此,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成的使命。“十二五”规划强调: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是知法守法意识形成的升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是法治理念与精神的敬畏。开展法治宣传是建立知法守法意识的前提,做好法制教育是建立知法守法意识的基础,树立法治理念是建立守法知法意识的关键,弘扬法治精神是建立执法守法意识的根本。法的直接作用就是规范个人行为,间接作用就是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创造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氛围。必须指出的是:法治国家的广大公民一定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公民,一定是知法守法并且懂得运用法律积极维护和救济自身权益的公民!
五、尊重、保障人权,着力保障众多弱势群体法律权益
“十二五”规划强调:加强法律援助。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