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四个维度准确把握“宪法全面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宪法全面实施”理念,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全面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引,探究“宪法全面实施”的“全面性”的理论和实践维度,精准阐释“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机理。
宪法全面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从理论维度而言,宪法全面实施,决定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全面实施,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宪法全面实施的“全面性”意蕴,为确立宪法权威指明科学方向。
第二,实施领域上的全面。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性是由宪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承认宪法作为公法制定的依据,是一种仅将宪法看作“政治宪法”的陈旧思维,需认识到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全局法在实施上具有全领域性,对其他法律的制定具有引领作用。宪法既是制定公法、私法等部门法的依据,又是制定数据法、环境法等领域法的依据。例如,《民法典》“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款的制定历经多次争议后方最终确定,一方面,表明了宪法实施在私法领域的全面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私法的宪法实施逐步得到认同,进而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总之,宪法的全面实施既是宪法的生命,也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生命。
第四,实施主体上的全面。《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对宪法实施主体的全面性做出规定。因此不能仅仅盯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看到所有国家机关都有维护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全体公民都有遵守宪法以及维护宪法秩序的义务。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抓“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自党中央提出“宪法全面实施”理念以来,全党上下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并鲜明地体现在全面推进国家法治化的各项伟大实践之中。
第三,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与制度机制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新修正的《立法法》也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近年来,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已经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了一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着力进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据此,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渐入佳境,成为全面实施宪法的新形态。首先,监察法规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新对象。其次,特别行政区立法备案审查情况出现在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最后,法工委还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此外,国家还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以及开通审查建议受理平台。
(杜承铭,广东工业大学副校长、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冯泽华,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