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最佳答案一、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1.什么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2.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4.公务员是否可以不服从交流决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5.对公务员本人提出交流的怎么办理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6.什么是公务员调任

公务员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7.公务员调任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三条规定,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8.调任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四条规定,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9.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

(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

10.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1.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工作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2.调任人选应具备的文化程度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13.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4.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具备的任职年限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七条规定,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15.因工作需要调整调任资格条件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需适当调整调任人选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和年龄资格条件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6.不得调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调任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九条规定,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18.调任人选通过何种方式产生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条规定,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19.对调任人选如何考察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20.对拟调任人员如何公示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拟调任人员应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21.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2.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23.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如何确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五条规定,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4.对调任公务员的任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六条规定,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25.调任工作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七条规定,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26.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怎么处理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公务员转任有哪些基本要求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28.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转任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29.什么是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30.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单位范围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二、回避

1.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2.制定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公务员回避包括哪几方面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4.公务员有哪些亲属关系适用任职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5.怎样理解回避规定中的“直接隶属关系”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关系,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6.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六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7.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怎么办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七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8.哪些情况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9.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有哪些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10.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1.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12.对公务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就整理到这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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