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诫勉谈话”?纪检监察室

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诫勉谈话”?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党在面对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总结的重要理论成果,新修改的党章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深化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要注重使用第一种形态,诫勉谈话是第一种形态中的常用手段,是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有效措施,切实发挥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作用。

一、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二、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

综上,诫勉谈话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和问责的一种具体措施,笔者认为其适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诫勉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进行自我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所践行的一种党内谈话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种情形,诫勉谈话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其适用对象一是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等的党员干部,二是有轻微违纪问题或需要问责,但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干部,这里的轻微违纪问题,比上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性质严重,即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的行为已构成轻微违纪,两者不能混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第三种情形,诫勉谈话也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与免予纪律处分一起使用,其适用对象是构成违纪按照规定应该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党员干部,鉴于其有减轻情形或者另有规定,对其免予处分,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需特别注意的是,诫勉谈话也可以适用非党员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即对非中共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又不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对象,可以适用诫勉谈话进行处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按照此规定,非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职责权限对其诫勉谈话。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

四、影响期限和后续工作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限以及对晋升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部分文件有所规定: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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