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而言,群体诉讼的救济方式之所以必要,其合理性基础并不只是体现在其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更低的诉讼成本和更高的救济效率,而是因为其适应了证券侵权纠纷的特点及其解决需要,能够有效实现对众多受损权利的整体救济。
因为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只注重对个案的妥善解决,并没有为遭受同一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提供一种整体性的救济方式,其救济效果十分有限。受害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处于相同或相似的地位,因同一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理应得到同样的救济。这既是公平补偿投资者损害的需要,也是落实完全赔偿理念的要求。只有构建一种能够有效聚合全部受害人请求权的群体诉讼制度,才能全面实现证券侵权救济制度的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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