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主要是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的,其实施形式有两种:
一是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直接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如飞机、轮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即属此类。只要是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的旅客,不管是否愿意,都由指定的保险部门予以保险。相应地,保险部门也不能选择承保。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强制保险,不需要双方另外订立书面合同,凡符合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旅客,搭乘飞机、火车和轮船的,其意外伤害的保险费已附加在机票、车票、船票内,即买票的同时就订立了强制保险合同。
由于强制保险是对自愿原则的突破,多为满足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开设,所以对其适用要有严格限制。依本条规定,只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即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对强制保险作规定。
地方和部门不能随意开设强制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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