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未明确赋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有权机关必须自行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其他主体代为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行政主体。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人员。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权威。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落实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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