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23年有余,其立法的背景和实施的环境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该条例的相应规定很多都已过时,且与其后出台的很多法律相矛盾、相冲突,尤其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相继单独立法并颁布施行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因此,及时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必然的选择。尤其是不能任“暂行”条例无限期地暂行下去,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关键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废止
【作者简介】杨积堂,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
【注释】[1]朱力宇,沈太霞.立法效力的界定[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2]李林.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立法发展·下[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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