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将法规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一方面,要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制,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管用有效。另一方面,要强化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措施,健全法规学习、备案、实施评估、督查等机制,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让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行稳致远
杨雅华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地方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国地方党内法规已有1169部。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于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作用。确保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行稳致远,需要多措并举。
制定良规,增强党内法规制度设计科学性。治党必先立规,立规必重质量,地方党内法规制度设计应该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务实管用,突出规范性、针对性和协调性。一是规范性。地方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中,要明确法规执行的主体范围,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可为、不可为、应为、不应为的行为,明确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范围,明确监督检查机制和惩戒追责机制。同时,应注意实质性的行为规范宜细,号召性和提倡性的规范宜少。二是针对性。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要将实践需要和对现实中形成的良好经验的提炼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对于地方党组织领导的薄弱环节与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立章建制。另一方面,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进行总结提升,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以制度形式予以确认和形成成文规定,使之具有更广泛的针对性、更强的约束力、更大的权威性和更高的稳定性。三是协调性。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不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不与上位阶党内法规相冲突,与已有的同位阶党内法规应保持协调一致,与党的大政方针政策保持和谐统一。
外化于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落地生效。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规制度的权威也要在执行中得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制度一经形成,必须严格遵守,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效应,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要多措并举、压实责任。通过组织考核、效能督查、执纪问责等方式,明确责任、划出红线、传导压力。将落实情况纳为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有力、落地见效。
监督有力,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刚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地方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一要强化对制度的监督检查。纪检机关要依规依纪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从严从紧狠抓党内法规执行。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定期对落实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法规执行中的偏差,对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杜绝制度执行上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二要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做到零容忍,绝不能使制度成为空架子、成为“稻草人”。三要坚持以上率下,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党员干部执行制度要有最严格的纪律要求,要让纪律成为“带电高压线”,以铁的纪律强化执行力、约束力,确保制度良性运行。四要通过监督检查传导压力,以压力推动落实,把制度刚性真正建立起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
健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结果回应机制
田振洪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好党内法规,需要做好实施评估工作,确保党内法规有效实施。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主要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最后形成评估报告,为提高法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提供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回应就是特定主体针对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有效建议,做出回复与反馈,其实质内容主要是对评估结果的处理、转化和运用。评估结果回应是实施评估程序的最后环节,要让评估活动发挥其应有的实效,关键在于通过评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成为推动党内法规工作的具体举措。因此,如何做好评估结果回应,完善评估回应机制,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中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结果回应机制的价值功能。建立健全评估结果回应机制对于提高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工作效能,从整体上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权威性。评估的本身不是目的,评估是为了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而检验这种目的是否能实现,主要取决于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合理性、可行性意见建议能否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采用,成为它们的决策依据或参考。健全评估结果回应机制,明确评估报告的效力,实现评估结果回应的制度化,才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对评估报告做出回应,并落实到具体的党规制定、实施中,从而增强评估活动的公信力。
第三,有利于促进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党内法规反映和维护的是广大党员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在其制定和完善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实施评估作为党内法规完善的重要环节,应当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反映在评估报告中。建立健全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对于评估报告中广大党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及时的回应和反馈,有利于激励党员群众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党内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健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结果回应机制的对策思路。要克服目前党内实施评估回应机制运行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立足评估实际,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努力探索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法与路径。
第二,加强评估成果应用体系建设。实施评估的最终目的在于从整体上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为此需要多层次、多方位地将评估结果应用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系的各个环节。具体有:一是将评估成果作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应用于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清”等程序环节,促进党内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二是将评估得出的党规执行情况纳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应用于党内法规执行责任的监督考核,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三是将评估报告在党内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应用于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规意识。
促进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提质增效
朱良好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是实现“两个维护”的重要制度载体。2012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以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起步,在探索与实践中不断加强、快速发展。2019年9月,党中央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把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体制、原则、报备、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倒逼地方和部门提高法规文件制定质量提供了结构相对完整、程序相对完备的规程,有力促进了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发展和深入开展。备案审查已取得显著成效,制度日趋完善、对象覆盖广泛、力度不断加大、重点更加突出。
备案审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尽管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该工作的开展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实施中出现了一些应该重视的现象。
首先,一定范围内存在对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意义认识的偏差。部分单位甚至领导对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简单认为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仅仅是一项普通的公文业务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备案审查是切实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抓手和载体,没有认识到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是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重要制度机制,有其不同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独特价值,有其不同于行政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重大意义。
与一般意义上的备案审查不同,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不仅仅是存档备查,更重要的是对党内法规文件进行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必须明确的是:第一,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备案审查,发生在党内法规文件发布生效后,不同于发布前的审核。第二,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具有特定的主体,只有制定文件的党组织才能报备,只有上级党组织才有权审查。第三,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是对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活动和下级党组织履职活动的监督,体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创新。确保“有件必备”的根本措施,不是报备前向上级党组织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请示或征询意见,而是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业务能力,自觉承担党内法规制度的主体责任。
第二,建设备案审查专家库。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鉴于备案审查机构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现实,应当在备案审查中引入第三方机制,聘用高校、科研机构等的专家参与审查。建议建立党内法规文件审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缓解备案审查工作人手及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第三,规范备案审查同政府、人大的衔接联动机制。目前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动机制主要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尽管该制度的建立对党内法规的内部协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仍不能满足党内法规和法规文件与国家法律在制定、实施、评估等环节中相协调的需要。党内法规、法规文件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是一项专门的、常态性的工作,而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机构。鉴于目前关于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同政府、人大的衔接联动机制在认知和实践中的混乱,建议正本清源,厘清、规范备案审查同政府、人大的衔接联动机制,构建内容明晰、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
第四,狠抓党内法规制度宣传培训。当下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不尽如人意之处,多由对备案审查制度理解出现偏差或工作不熟悉所致,下大力气进行党内法规的宣传、培训可能是便捷、快速解决问题的出路。要加强重要党内法规配套宣传解读,充分运用“学习强国”、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等多平台、多形式融合传播,形成党内法规宣传覆盖网上网下的强大声势,让党内法规更广普及、入脑入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我们要按照党中央擘画的宏伟蓝图和作出的战略部署奋发努力,不断推进和完善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将紧紧跟随党和国家事业前进的脚步,迈上新的台阶。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成果,一定会在党内法规制度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