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调整“绝对豁免”立场,外交部发声!|附全文法院法律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年9月1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期推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外国国家豁免法》,以及《外国国家豁免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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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就《外国国家豁免法》出台答记者问

答: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全国人大正常的立法活动。该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就外国国家豁免问题作出规定,旨在健全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为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助力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依法保护中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尊重外国国家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豁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外国国家豁免法》

就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基本含义和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特点、主要内容等问题,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什么是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涉及国家对外关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基于一定原则所确定的法院不予管辖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予以管辖的专门制度安排。一般情况下,属地管辖是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必要的管辖原则。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理念,普遍采取绝对豁免原则,即不论外国国家从事活动或者行为的性质如何,一国法院都不予管辖。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国家越来越多地以民商事主体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为了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一些国家逐渐转向实行限制豁免原则。所谓限制豁免原则,就是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将外国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相应地将外国国家财产区分为“主权财产”和“商业财产”,据此明确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和主权财产给予管辖豁免,对非主权行为和国家商业财产不再给予管辖豁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制定国内法律等方式实行限制豁免原则和制度,还有些国家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1972年国家豁免欧洲公约和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均明确规定了限制豁免制度。

问: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这部法律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涉外领域立法步伐,相继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的涉外法律和法律中的涉外规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我国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

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新变化,确立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明确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政策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这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对外开放、依法维护权益、稳定行为预期等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二是有利于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有利于填补法律制度空白,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四是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在涉外领域的职能作用,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问:请介绍一下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计划,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按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进行调研。各方面普遍赞成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认为草案坚持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新变化,确立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适时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调整,就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等司法程序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总体成熟可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早出台。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以来,高度重视涉外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外国国家豁免法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项目。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2023年7月2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1日,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该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确立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原则上不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但符合本法规定情形的,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同时,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国国家的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我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问:外国国家豁免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涉外法律,其原则和规则既立足国内法治,又涉及国际法和外交实践。从法律制度上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贯彻实施宪法规定、体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国家主权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确立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重要基础。例如,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在第三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豁免一般原则,立法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在有关条款中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明确国家豁免的特定例外情形,这些都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为原则,这与个别国家恣意扩大管辖、搞所谓“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

第二,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规定我国法院管辖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程序法律。外国国家豁免法主要规定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时对法院有关文书送达、缺席判决等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从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看,既涉及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能不能管”“要不要管”的问题,也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诉讼程序即“怎么管”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这就为我国法院妥善处理有关民事案件提供了原则遵循和规则指引。

第三,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的法律。外国国家豁免不仅是一个司法管辖问题,还涉及国家外交事务和外交政策,对国家间关系可能带来某种重要影响。是否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以及给予什么样的豁免,属于司法问题,同时也属于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外国国家豁免法在坚持外国国家豁免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明确在哪些特定情形下我国法院可以管辖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为保证在有关案件中准确把握国家的外交政策,第十九条对我国外交主管部门在涉及外国国家案件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也体现和反映出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的制度特点。

问: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国家豁免对等原则,是如何考虑的?

答: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国家间在某一方面相互给予平等或者非歧视的待遇,目的是体现和实现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外国国家豁免法列举了我国法院可以管辖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符合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但是,如果一旦遇有外国国家剥夺、限制或者降低给予我国的豁免待遇,我国则有权按照对等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反制和对冲,如相应调整对涉及该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等,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问:如何理解外国国家豁免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互关系?

问: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的外国国家豁免原则和规则是否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根据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或政策。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09月01日

第一条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

(一)外国主权国家;

(二)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

第三条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际条约;

(二)书面协议;

(三)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

(四)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

(五)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

第五条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一)作为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作为被告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受理的诉讼,并就案件实体问题答辩或者提出反诉;

(三)作为第三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受理的诉讼;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时,由于与该起诉或者该诉讼请求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被提起反诉。

第六条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

(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

(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条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或者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的,对于该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非行使主权权力的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投资、借贷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在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时,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第八条外国国家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是为了履行该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特定职能;

(三)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该外国国家的国籍,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经常居所;

(四)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协议。

第十条对于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该外国国家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二)该外国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的赠与、遗赠、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三)在管理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或者进行法人、非法人组织清算时涉及该外国国家的权益或者义务。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根据书面协议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书面形式同意将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的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对于需要法院审查的下列事项,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外国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一)外国国家以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等方式明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二)外国国家已经拨出或者专门指定财产用于司法强制措施执行;

(三)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外国国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且与诉讼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下列外国国家的财产不视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

(一)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者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用于、意图用于公务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款项;

(二)属于军事性质的财产,或者用于、意图用于军事的财产;

(三)外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中央银行或者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四)构成该国文化遗产或者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

(五)用于展览的具有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物品,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认为不视为用于商业活动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

(二)该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通过前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可以通过外交照会方式送交该外国国家外交部门,外交照会发出之日视为完成送达。

向外国国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一并通知该外国国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个月内提出答辩状。

外国国家在对其提起的诉讼中就实体问题答辩后,不得再就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经送达完成,外国国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指定期限内出庭的,法院应当主动查明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的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应当在诉讼文书送达之日的六个月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外国国家作出的缺席判决,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送达。

外国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缺席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以下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应当采信:

(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交照会是否送达以及何时送达;

(三)其他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对于前款以外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具意见。

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一条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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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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