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培训的目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2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3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4卫生知识培训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其一,是使相对人,即经营者和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和卫生法制观念。变认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无关紧要,马虎应付为思想上重视,认真对待。
其二,是提高卫生知识水平,解决经营者不知道如何搞好自身卫生管理的问题。使他们变卫生自身管理盲目、无序、随意性大为管理有目标、有章法、有工作成效。
其三,是增强了经营者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工作的自觉性。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考,试大网站收集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山东省企业培训与职工教育重点课题“企业职工法律培训体系的建立与模式研究”(2014-083)成果论文。摘要: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大多来自企业员工行为。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应当着眼于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因岗而异,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企业岗位培训计划应当由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职业法律风险、所涉法律法规等部分组成。涉密岗位、市场营销岗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力资源岗位等是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主要岗位。
关键词:企业经营员工教育法律培训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已经全面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企业行为是通过各个层面的员工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非常重要。
一、员工法律培训的意义
第一,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形成企业内部良好的法制文化,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的良好秩序,确保公司自我协调运转,避免企业运转、生命维系于法人代表个人。
第三,员工法律培训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手段,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经营很大程度上是经营风险。风险的防范和抵御需要企业上下员工的同心协力。员工法律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预防能力,从而提高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员工法律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需要。通过对员工进行较为系统的针对性法律培训,能够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目标。
二、目前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企业对员工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法律培训更是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对员工法律知识培训讳莫如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员工培训的意义,对内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培训体系。许多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空白。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只有两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不到两成,六成企业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企业主把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看做是自己的敌人,担心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后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和不便,对员工法律培训的内容、意义存在误解。
第三,目前的员工法律培训表现为随意性强、体系性与业务针对性差。目前一些有意识的企业在对员工开展法律培训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培训随意性强。往往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有时甚至是为了完成某些培训任务。在培训安排上没有考虑前后法律培训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一些企业进行的培训是一种盲目的救火式、应急式培训。二是体系性差。没有从宏观上把握本单位业务领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体系。三是针对性差。法律培训脱离业务培训,与业务培训缺乏紧密的结合,实效性差。
三、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
企业根据内部分工往往划分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同,所对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员工所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知识也不同。但有时不同的工作岗位也可能会面临相同的法律风险,如研发部门和市场销售部门都面临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必须建立因岗而异,以业务需求的导向的法律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据此,我们将主要以企业岗位分工为基础,制定不同岗位员工的法律培训计划。每个岗位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和职业法律风险。岗位范围主要确定本企业内部符合该岗位特点的部门和人员,以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必要性是要让培训主体和培训对象了解本次培训的必要性和意义。培训内容是确定本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职业法律风险是岗位员工在具体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自身的法律风险。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和员工自身法律风险。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可以参照下列形式制定培训计划:
四、分岗位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内容
1.涉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的必要性。涉密岗位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岗位,有时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一方面企业要依法研发技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技术,另一方面要做好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掌握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涉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保密意识,掌握本企业涉密事项的管理流程。
(2)岗位范围。涉密岗位的确定是确定培训对象的前提。不同类型的企业涉密岗位是不同的。很多企业对自己的涉密岗位并不清楚。这是对企业商业秘密范围不了解导致的。通常情况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研发部门、销售型企业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型企业的采购部门、各类企业的财务部门等均属于企业涉密岗位。产品研发、生产、管理的骨干人员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涉及企业客户信息、进货渠道及价格的市场营销人员和采购人员;掌握企业核心财务信息的财务人;能够涉及经营决策、经营信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岗位人员均属于涉密岗位范围。总之,要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涉密人员的范围和涉密法律培训对象。
(3)培训重点。涉密岗位最主要是确保员工不会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侵害竞争对手商业秘密而带来的诉讼纠纷。因此,涉密岗位最重要的是建立员工的保密意识、完善企业保密措施等。重点培训内容是:商业秘密的含义、特点、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集中学习本企业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规则。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企业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确定本企业涉密岗位和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职责、涉密人员管理、密级规定、保密措施、脱密程序和脱密期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点、种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构成和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4)职业风险。涉密岗位员工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擅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在工作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主要是:一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能对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可能对其他企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三是依照《刑法》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市场营销岗位是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岗位,企业风险也多发生在这个环节中。因此,加强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对增强员工业务能力,预防企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2)岗位范围。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是对外代表企业从事营销活动,签订营销合同的岗位,主要是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合同的签订,如后勤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凡是对外发生合同关系的岗位都可以纳入本类岗位培训。
(5)涉及的法律法规。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担保法》、《招投标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职务侵占或贪污罪、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3.生产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对生产型企业而言,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基。企业的中心活动是有关生产。生产环节中的安全、卫生、环保、产品质量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如果生产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如因毒奶粉而导致的三鹿倒闭事件。因此,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非常重要。
(3)培训重点。生产管理岗位员工培训主要是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内容。本岗位员工法律培训的重点是产品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企业应该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把这种产品质量标准的实现进行流程化操作。建议企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检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并把对这一标准的学习作为生产管理岗位培训的重点。
(4)职业风险。生产管理岗位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造成对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员工个人对企业的赔偿责任。因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还可能承担刑法上各种重大事故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有关的采购、生产管理人员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即是此类风险的典型表现。
(5)涉及的法律法规。本岗位法律培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生产安全卫生方面的:《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环保方面的:《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4.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设置的岗位,该岗位负责企业员工的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是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的重要部门。
(2)岗位范围。本岗位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分公司、分店的负责人也是本类培训的对象。
(4)职业风险。人力资源岗位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招聘中招聘公告拟定涉嫌就业歧视、对求职者审查不严导致的欺诈、劳动合同范本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公司规章制定程序违法导致无效、社保缴纳不及时导致的罚款、为他人开具虚假劳动关系、收入证明等。
5.其他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除了上述岗位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岗位工作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其中财务岗位人员主要是涉及财务制度、财经法规的培训。在职业风险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应注意预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犯罪行为,法律培训应注意加强此方面的警示教育。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则需加强公司治理培训,掌握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程序,为公司依法运作提供保障。
总之,员工法律培训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长效投入,成功的关键是要与员工业务能力、岗位职责相结合。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是判断员工法律培训体系良莠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蒋吉成.探讨企业员工培训[J].企业导报,2009(10):163-165
[2]文新贵.浅谈企业员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企业导报,2012(4):158-159
[3]杨悦.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律适用,2012(4):120-121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任***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经过我所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年的工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果。促进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对于这一年的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政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政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参与项目谈判方面。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三)、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四)、每周五担任办事处政府的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接待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
【关键词】公民急救行为;急救培训;急救资格;责任豁免权
CurrentStatusofLegalIssuesonnon-professionalfirst-aidofChineseCitizens
OUCe-hua.DepartmentofAnesthesiology,AffiliatedHospitalofLuzhouMedicalCollege,Luzhou646100,China
【Abstract】LegislationlagonEmergencyMedicalServicesandlagbehindinfirst-aidscienceeducationresultinlackoffirst-aidknowledgeofChinesecitizens.EmergencyMedicalservicessystemismainlyrelyingontheprofessionalfirst-aidteam.Inthispaper,first-aidtrainingandfirst-aidqualificationsandrelevantlawresponsibilityimmunityathomeandabroadwerereviewed,focusondiscussingtheresponsibilityimmunityonnon-professionalfirst-aid.
【KeyWords】Actsofcivilemergency;First-aidtraining;First-aidqualifications;Responsibilityimmunity
我国院前急救成功率低下,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急救服务体系主要依靠单纯专业急救队伍,二是我国公民急救知识缺乏\急救意愿普遍较低。本文所指公民是指在法律上对急救病人不负有急救义务和责任的事发现场“第一目击者”,
1.国外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1.1美国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目前在美国,紧急医疗技术人员(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EMT)是指合格完成了各州紧急医疗训练项目,主要担负院前急救,特别是基础生命支持(basiclifesupport,BLS)的人员,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ergencymedicalservicesystem,EMS)的基石。中国的“医疗救护员”与EMT属同一概念[2]。而美国国家医疗救护员注册处是评估和认证EMT,发放EMT资格证书,制定EMT考试标准,每2年1次重新认证及因故取消EMT资格的国家机构。
1959年美国开始实施急救医疗,1966年美国心脏协会开始提倡在公众中普及心肺复苏初级救生术,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急救医疗服务系统法》,1976年完成了立法程序,形成了全国急救医疗网。美国的EMT考试标准是根据美国国家医疗救护员注册处的标准制定,其考试被美国46个州确立使用认证水平的惟一依据。第一目击者被称为被认证的第一急救目击者;被认证的第一急救目击者需经过40~60h的急救培训,并能够应对院前救护医疗的紧急情况[3]。
由此可见,在美国,由国家医疗救护员注册处认证的第一目击者具备院前急救资格,其急救行为受急救医疗法的规范。迄今为止,美国已有5000万人接受过此项培训(平均每4人中有1人接受培训)[4]。
1.2英国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1.3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民院前急救资格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重视公民的院前急救培训。德联邦政府法律规定每个成年人必须当义务兵或参加7年的急救义务工作,两者必选其一;意大利的外勤警察必须经过初级急救技能培训并学会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瑞士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要接受急救知识培训[6]。香港、新加坡的警察培训体系中,已将是否取得救护员或初级救护员资格作为新警察录用的一个必备条件[7]。
2国内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目前国内在公民急救知识普及、院前急救培训及资格认证方面尚缺乏急救医疗法律、法规的支持,且我国在公民的院前急救培训上没有统一的院前急救教材,没有统一的考试、考核方法,没有统一的救助资格标准。
2.1国内院前急救培训现状
我国院前急救培训开展较晚,最初开展急救培训的是红十字会。国内主要是红十字会与急救中心承担公民急救培训的职责。2001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教育部、公安部等15个部委办联合《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救护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范围,提高普及率的目标[4]。深圳已在2003年正式实施了社区第一目击者急救知识培训工程[6],但目前深圳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率不足2%,广州、天津等地尚不足l%;珠海作为中南五省急救员培训基地自2006年以来,共有2000多人参加了专业、系统训练,其中约1000多人拿到了初级急救员资格证书。
2.2国内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另外,彭迎春[8]等6位学者在北京市特殊人群的急救知识及能力要求的定性研究中提出国家应制定明确的急救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对提供急救培训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接受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特殊人群颁发急救员证书,获得证书者即具备急救资格。
3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规范
3.1国外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规范
欧美等国对院前急救行为是否为公民的义务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10]加拿大魁北克省和美国罗德岛、威斯康星、明尼苏达、佛蒙特、夏威夷和华盛顿6个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对受害者进行救助是公民的义务;除上述地区外,加拿大和美国的其他州均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只要施救者在紧急情况下作出适当的施救行为,就不必对其所造成的伤残、死亡或毁损负法律责任。在英美法中,并不存在一般的救助义务,纯粹的不作为不会产生民事责任,这是基本原则[11]。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急救行为损害后果的责任豁免权,其中尤以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Samaritanlaw),或译为“善良撒玛利亚人法”(善良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最为经典[12]。它是欧美等国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goodSamaritan)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度[10]。
而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为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的,事务管理人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责任。日本民法典第698条也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管理人为避免对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12]。
3.2国内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规范
3.2.1目前“第一目击者”的急救行为即前文所指见义勇为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国内各地尚未有统一的规定。目前国内各地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尚不统一,见义勇为即中国的好撒马利亚人行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国内各省市制定的《见义勇为表彰条例》即是好撒马利亚人法在中国的存在形式。从1991年到2004年的期间,中国有35个省市制定了自己的大致名为《见义勇为表彰条例》之类的地方立法,青岛首开先例,于1991年颁布了《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1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由此可见,国家和各地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奖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急救行为,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3.2.2目前许多学者对公民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见解,其法律性质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的观点,而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12],但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14]。
3.2.3目前国内院前急救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陌生人”之间是没有救助义务的,除非他人之危难是因其而起,因而,对于急救病人,公民没有采取急救行为的法律义务[15]。对此问题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大多赞同以下观点[8],特殊人群必须在取得急救员证书后才可以实施现场急救,如果因急救效果不好或方法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特殊人群的现场救护应该属于自愿行为。
3.2.4见死不救的法律规范
见死不救的民事责任以救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见死不救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责任。因此,见死不救承担侵权责任须以救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上没有一般救助义务的要求[11]。由此可知,即使公民实际有见死不救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有救助义务的情况除外,如医生对急救患者的救护。
3.2.5目前国内院前急救行为的责任豁免法律规范
1黎敏,吕传柱.试论院前急救体系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关系[J].中国急救医学,2009,29(5).
2郑进.美国医疗救护员.中国全科医学,2007,10(2)
3蒲晓煜,马静,席淑华.国内外公众院前急救培训现状及我国院前急救培训展望.护理杂志,2009,26(8).
4彭迎春,关丽征,刘兰秋,等.公众急救知识培训的探讨.中国全科医学,2008,11(18)
5李航,赵永春,梁万年.欧美国家院前急救模式和组织管理.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2)
6殷欣,李文涛,安力彬,等.国内外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现状比较.医学与社会,2009,22(8)
7张军根,王红妹.我国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的现状与趋势.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7,16(10)
8彭迎春,梁万年,王亚东,等.北京市特殊人群的急救知识及能力要求的定性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07,10(6):479-481.
9邢娟娟,姜秀慧,杨力.紧急救助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6)
10殷欣,李文涛,安力彬,等.好撤玛利亚人法对我国院前急救的启示.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2)
11张愉庆.见死不救的法律分析.研究生法学,2007,22(6)
12王亚东,关丽征,彭迎春,等.我国院前急救医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的必要性.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799-802.
13徐国栋.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6,24(7)
1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
15刘兰秋,彭迎春,关丽征,等.试论公众急救行为的法律保护.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2)
16李慧.撒玛利亚好人法在中国的存在形式[J].天府新论,2007,(12):238-239.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1通过参加我校组织的教师法制教育培训,使我坚定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在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要求,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位教师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作为人民教师帮助学生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必要的。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时,生理和心理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依赖性、自觉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境却又非常复杂,社会上对青少年诱惑的东西太多,对青少年学生的成长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如一些非主流文化,网络上负面消极的东西,虚拟的网络世界,扭曲的价值观等。
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得法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作为教师,我们的目标是让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学有所获,学有所成。所以应当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使学生将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提到“法”,我们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方法、办法、法律”但是,你真的了解法律吗提到法律,立刻给人严肃的感觉。有了法律,社会和谐;有了法律,才能控制犯罪。关于年龄方面的法律知识:若你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已不是个小孩子了。若你满了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统一从轻发落。但你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犯罪的话,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还年少,无知不能让你判断是非。
这次讲座举了许多罪。例如:抢劫罪。所谓抢劫,就是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了数额较小的罪行的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一般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火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火没收财产。
还有盗窃罪,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值得其实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许是为了报仇,又有可能是泄愤。但是,就这样,毁了自己的前途,不值得。
还有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法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般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的这四条罪只是皮毛。法律还有许多是值得再去研究的。但是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呢要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让我们分清青红皂白,不去做坏事。还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习惯。做到交好朋友,不与坏人打交道,不进网吧。以免误入歧途。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让我明白了如何防止罪案的发生。让我学会如何保护自己,不去做坏事,不犯罪。我明白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帮助坏人做坏事。做一个知法懂法讲法的人。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法律知识,让我受益匪浅,一生受用。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3为提高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活动的通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在全国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让我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5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金融系统的员工,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直接的金钱的考验,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正好为我们树立良好而健康的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信合服务,为储户服务。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过学习我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经营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可以时刻让我们进行自我约束,增强防范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法制学习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们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能增强员工的警惕意识,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险情能够作到触变不惊,临危不惧,能够机警的去应对所面临的险境,能够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难题,能够果断勇敢的去化解各种危机,当国家财产受到威胁时能够义无返顾的去保护财产,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集体利益。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粮食局组织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由省粮食局颁发《粮食监督检查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本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粮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培训对象:我市所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培训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举止、仪表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省、市粮食局制定的各项执法规定;
采取集中培训与专项培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培训:邀请法律专业人员授课或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二)专项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组织学习;
(三)参加国家、省粮食局及有关方面组织的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班;
第七条培训目的:
(一)掌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关键词:法律职业高职教育法律教育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关于法律职业的内涵,学术界似乎并无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看,法律职业的含义仍有不同。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只能影响人们关于法律职业概念之外延的判断,并不影响人们关于其内涵的判断。所以,这并不妨碍给其以定义性描述: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法律职业具体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在英国,法律职业一般限于律师。在美国法律职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狭义上仅指私人开业律师。加拿大的法律职业范围较广,分为法官、律师和公证人、法律辅助职业(如专利人、法律书记员、专利查询专家、合同书记员、地产契约书记员、所有权审查员)、法庭官员(如法庭书记员、法警、行政司法官员)等。在日本,法律职业一般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的法律职业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也包括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辅助型法律职业,法律教师及法津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③
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职业特殊性。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工作性质、特点等原因,他们还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所以对其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裁决因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这一切,使得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与工程技术性职业相比,有内在的和先天的差异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
2.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划分科学化,法律辅助型职业将成系列。
3.法律职业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实践屡屡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的关键和紧要处,每每是法律家在担当大任,所以,人们常称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这在关于法律家(法律职业)作用的估计中可见一斑。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而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这方面,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并未认真区别职业对象和层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的“手工或技艺”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属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或是“残废品”,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
二、关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问题
法律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律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专科层次的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从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使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不能把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学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才能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应用型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线发挥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不能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同。
确实,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则下技巧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对它灵活运用和真正理解。
单纯的职业教育趋向于奉行实用主义,片面强调与职业有关的知识的灌输和特殊技能的培训。其极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学什么”,结果是把“人”与“人才”隔离开来,导致大量的“机器人”出现,甚至是有才无德的“佞才”。片面的职业教育对大学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而“机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无意或有意地损害法律正义。⑤
那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这个问题,柏林大学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这样回答: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从而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四项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⑥
当然,寄希望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现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实际,但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的那样: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律教育既应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种反应过度,单纯强调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的培训,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形成,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构成。法律职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操作上的问题,更是涉及思维、理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实际出发,其应当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律专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性质、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标准和模式。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16页.
②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④邵文华.高职的定位.职业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1-10-1.
⑤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培训班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应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目的是让参加学习的学员们多学点法律法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教学方法,为本单位普法教育的深入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