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学宪法——基本权利

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注意点

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由宪法的公法属性所决定,这种权利也是公法权利。

在权利结构上,作为公法权利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

3.特点

(1)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

(2)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它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私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

(4)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当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公民个人有权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

注:西政旧教材在基本权利的特征处有其他论述,需掌握。

1.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权利,规定的方式既包括明文规定,也包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引申;

2.公民基本权利体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它体现了公民是权利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国家必须为公民服务,并接受公民的监督与制约;

3.公民基本权利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基本权利越多,国家对公民的保障的越充分;

4.公民基本权利具有不可缺少性。

(二)基本权利的类型

1.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01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

①依据:根据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地位,可以相应地派生出四种不同的权利或义务。

②义务:公民在国家中的被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义务。

②自由权:公民在国家中的消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自由权,即可排除或免于国家干涉的消极权利,如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③受益权:公民在国家中的积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受益权,如诉讼权、请愿权等权利。

④参政权:公民在国家中的能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参政权,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02消极权利、积极权利

①依据:基于公民与国家不同的关系。

②消极权利: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经济自由和精神自由等。

③积极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等。

03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国家给予的自由

①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相当于上述的消极权利。

②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权利,参政权就属于这一类型。

③国家给予的自由: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必要生存保障的权利。

04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①具体权利

公民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提出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可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的基本权利,消极权利均属于具体权利。

②抽象权利

宪法虽然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公民个人并不能直接援引这类规范提出权利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而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许多社会权利属于抽象权利。

2.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与请求权;

注意:

平等权可定位为一种概括性的权利,以引领其他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则是公民作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主体的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侧重于概括自由权,即所谓第一代人权;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则侧重于概括社会性权利,即所谓第二代人权;

监督权与请求权则是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保障。

(三)基本权利的性质

1.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01法定的体现

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权利。

02固有的体现

基本权利是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其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赐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2.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01不受侵犯

由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决定的。如《宪法》第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分别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

02限制

①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包括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

②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

3.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01普遍性

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不应该受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02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受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一般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2.是什么

公民。《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确定的条件:具有国籍。

01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取得与丧失一般由国家立法具体规定。

02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因出生而取得,有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混合原则等原则

②因加入而取得。

4.公民VS人民

(1)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人民:主权的归属主体。

(2)公民:是一个外延更为广泛并可用于表示个体的法律概念。人民:作为主权归属主体的整体概念,具有政治意义。

(二)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三)特定主体

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三、基本权利的效力

(一)概念

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

(二)主流观点

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及于国家或者公共权力,而不及于私人关系或者私法领域。

(三)第三人效力

1.进入现代社会,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某些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例如,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一些具有私人之间效力的权利条款

2.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8年在著名的“吕特案”判决中确立了“基本权的第三人效力”理论。

(四)“无效力说”到“第三人效力说”

1.客观地反映了立宪主义自身的展开过程,以及社会发展变迁导致的大公司等私人组织的再社会化现象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潜在侵犯。

2.如果完全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将无法确保势单力薄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强大的私人组织的侵犯。

3.如果全面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法领域的效力,使基本权利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无限泛化,国家公权力无限制地深入私人领域,则可能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的相对化。

四、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含义

(1)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2)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3)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2.保障方式

01绝对保障方式

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又可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

02相对保障方式

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

①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

03折中型保障方式

②代表国家:德国。

04我国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类似于相对保障方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从法律上说,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得到实现,但在实践中,基本权利主要由一般法律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作具体界定并予以保障。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

1.限制的类型

01内在限制

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它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这就构成了基本权利内在限制。

例如一个人行使言论自由,不能对他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构成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基于自身性质所具有的内在界限。

02外在限制

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指现代宪法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自由权所施加的限制,故又称为“政策上的制约”。

例如针对财产权,现代宪法大多明文规定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

2.限制主体

只有特定机关以特定方式才可限制基本权利。特定机关即立法机关,特定方式即法律。

3.限制目的

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

4.限制方式

01宪法限制

宪法在基本权利规范中明确规定该权利的界限与范围,又称宪法保留。

02法律限制

立法机关通过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利,故可称为法律保留。

5.限制的限制

将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手段进行比较和衡量的方法,从而最终判断限制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

6.限制的审查

如果某一法律在其具体规定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越了界限,则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对此,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注:西政旧教材中有对“限制基本权利需注意的问题”的论述,应当掌握:

1.不同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个国际在不同历史使其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容也可能有所不同;

2.有些权利是绝对不受限制的;

3.在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可暂时性的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4.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目的与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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