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司法局梁燕辉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庭审上的演讲,就是庭审发言,包括辩护与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的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我国代理业务活动已广泛开展,认真研究和探索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演讲艺术以提高其演讲质量,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在这里笔者谈六点不成熟的看法,以供商榷。
一、烂熟于心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庭审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出庭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的演讲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作为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来作辩解;作为起诉人演讲,是代表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讲,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庭审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较量才能见分晓。因此只有对案情烂熟于心,才能成竹在胸。在辩论演讲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庭审中就会被对方找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由此可见,熟悉法律和案情,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主动权,做好法庭演讲的基础。
二、不离准绳
三、抓住重点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面面俱到,必须选准演讲的“主攻方向”。对案件和演讲材料,都要注意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要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1)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辩护。如果起诉书对被告的犯罪证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2)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将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3)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对被告处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
四、讲究分寸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地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辩论人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即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有理”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阐述理由;“有利”就是维护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节”就是有“度”。“度”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在演讲中,掌握适度之原则,注意分寸和“火候”是很重要的。古语说:过犹不及。“过”和“不及”一样,都是违反了适度的原则,所以演讲不要说“过火”的话,也就是避免失度。列宁说:如果把真理说得“过火”,把真理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会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
五、灵活变通
六、注意辞令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措辞得体,表达确切、生动。这就全靠演讲者平时知识的积累和实践。心中要有一本“百科全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炼、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词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字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须避免啰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