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A.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度教授,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以及道德哲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在其之前,20世纪中期的(英语)政治哲学濒于消亡,法律哲学也奄奄一息;而在他之后,却是分析法学大行其道,法理学界众神喧哗。所以,当代英美著名法学家科尔曼、拉兹等人认为是哈特拯救了西方(英美)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哈特梳理和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逻辑哲学的联系--在此任何一个主题上,他都做出了严肃的贡献。而且,沿循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他的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1961,1994);《法律、自由与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与A.M.奥诺里合作,第二版,1985)以及《论边沁》(1982)。
发表于2024-12-13
法律的概念2024pdfepubmobi电子书
头顶金灿灿的警徽,肩扛沉甸甸的肩章,干一行,就要爱一行,更要专一行。用青春活,理想诠释人民警察誓言.
【motive在哈特三步走里的地位】fear/morality/self-interest等各种动机→→determinationtoobey守法的内在面向→→behaviorofobedience守法的外在面向。奥斯特OBBT模型错误地将动机限缩为仅fear一种。承认规则是法体系基础Thecaseforcallingtheruleofrecognition...
「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四):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本文以下引用的页码皆以英文版H.L.A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ClarendonPress,2nd.ed.(1994).中译本请见,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2000年。本文以下所引用的页码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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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HerbertLi0nelAdolphus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
哦还是放弃吧少年
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不同,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与持续性,没有区分规则的内在方面。法可分为第一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提供了用以评价法律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法同样具有空缺结构→需要开放给法院、官员以自由裁量权。关于法与道德:法律区别于道德但也“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法律的无效性区别于法律的非道德性
翻译有问题
学法律逻辑的时候看滴
本科时读的最为仔细的一本法理学著作,但只剩下一点模糊的印象。更为关键的是,越来越觉得这点模糊的印象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