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法律的核心要素──读《法律的概念》

梳理法律的核心要素──读《法律的概念》

英国学者哈特(H.L.A.Hart)的《法律的概念》(Hart,1961,1994)[1],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它弱化了一个旧语境,开启了一个新语境。在新的语境中,分析实证法理学具有了新的叙事策略和新的话语诉求。在中国读者的知识状态中,理解这些则需要一种语境融合中的新的解读。

一、法律的定义

“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Hart,1961:17)。[2]这是《法律的概念》中提纲挈领的一段叙述词语。

研究法理学,首要的问题是研究法律的性质。研究法律的性质时常被视为寻找和界说法律的定义。不奇怪,在中国的法律知识状态中,如果一个文本被称为《法律的概念》而其中不存在一个法律的定义,那么,其何以可称为《……的概念》?何以为读者提供一个区别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手段工具?遑论法律理论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话语一般会有这样一个暗示:各种分析性质的法理学研究的起点应指向法律定义的界说。《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说:作为一个定义,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阿奎那,1982年:页106)。[3]边沁的《法律通论》说:“可以将法律界定为一国主权者设想或采用的一系列意志宣告,其涉及某个人或某些人在一定情形下服从的行为。”(Bentham,1970:1)[4]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些论说通常被视为一种法律概念的明确阐述。虽然其内容可能不被同意,但其形式作为法律定义的一种方式则是无可质疑的。法律的定义,被看作法律论说被清晰理解的必要前提。

于是,我们的叙事方式和《法律的概念》的叙事方式之间的一个语境差异,在于“定义的看法”不同。

中国语境中法律定义的设想是建立一个法律的种差概念,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有文本便以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孙国华等,1994年:页79-80)[5]“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倪正茂,1996年:页22)。[6]

但是《法律的概念》认为:这种方式的“成功时常依赖尚未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之中的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在法律定义中,前述定义方式使用的最为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这一一般事物族系。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Hart,1961:17)。[7]《法律的概念》提醒人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则)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认识大象一样,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理解“物质”、“存在”……

不仅如此,《法律的概念》还提出了另一个反对一般法律定义模式的理由:这种简单定义方式依赖一种默认的假设,即所有被定义为某物的事例,具有定义表示的共同特征,“但是甚至在较为一般的场合也可以发现边缘情形的存在。这表明一般术语所指称的若干事例具有共同特征的假设或许是个教条。术语的通常用法甚至专门用法时常是十分‘开放的’,因为这些用法并未将术语的外延限制在那些只有某些正常的并存的特征呈现出来的事例……对国际法和某些形式的原始法来说,情况就是如此。”(Hart,1961:17)[8]这里的意思是说,术语的用法具有模糊边缘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既不能肯定也不能排斥定义对某些对象的有效性。

根据这种“定义的看法”,《法律的概念》放逐了法律的定义。这是告诉读者,推进法律理解的首要契机便是从“法律定义”的困扰与争论中摆脱出来。

在《法律的概念》之后的分析法理学的语境中,法律的定义成为众多法理学文本中的“缺席”。英国学者拉兹(JosephRaz)的《法律制度的概念》()[9]和《法律的权威》()[10],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11]和《制度法论》()[12],美国学者戈尔丁(MartinGolding)的《法律哲学》()[13]……作为分析法理学的重要文本,不再界说传统意义的法律定义。当然,这不是说在《法律的概念》之后才出现了法律定义的全方位放逐,而是说,在其中阐述的反对定义方式的理由里,分析品格的法律话语自认为可以获得胜过“定义方式”的“他者”叙事手段,从而以另外的角度议论法律的性质。

面对颠覆“法律定义”的话语,中国语境的论者自然可以提出一个反驳:如果这种定义方式不能获得清晰的认识,那么其他叙事手段同样不能成功,因为,任何叙事方式都是由陈述而且都是由语词构成的,而任何陈述或语词都将面临被其他语词解释的问题。换言之,如果对陈述或语词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叙事方式本身便不会有清晰的认识。而对陈述和语词的澄清认识,总存在着“不断追踪”因而无法清晰的问题。比如,针对“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这一陈述,如果要想获得清晰的认识,就需理解“继承”这一语词的含义。而要理解“继承”的含义就要理解“获得”、“接受”、“转移”等语词的含义……这一过程是个“不断追踪”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语境论者还可提出一个反驳:如果一个定义不能涵盖边缘区域的外延对象,则其他叙事手段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后者在说明一些对象的同时也将不能肯定地说明其他一些具有类似性质但又具有某些差异性质的对象。就此而论,不能认为可能存在的其他叙事手段要比“法律定义”来得有效或成功。进而言之,如果其他叙事手段可以存在,“法律的定义”也有存在的理由。

上述反驳是言之有理的。而且,它又意味着在《法律的概念》提出的批评包含着自我颠覆:获得清晰认识的目的只能导向不能获得清晰的认识。这是说,《法律的概念》的初衷是通过反省“法律的定义”方式以获得认识法律性质的清晰叙事手段,

THE END
1.法则之旅从好奇到专业的法律探索一、法则之旅:从好奇到专业的法律探索 在这个充满变数和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法律就像一盏明灯,为人们指引方向,维护秩序。对于那些对法律充满好奇心的人来说,踏上这条法则之旅是一种挑战,也是一次机遇。 二、追寻正义的使命 我想学法律,不仅是为了理解如何制定规则,更重要的是,我渴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https://www.zhanseog.com/ke-pu-huo-dong/435207.html
2.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摘要】:哈特《法律的概念》以批评奥斯丁的早期分析法学之法律定义为突破口,进而对法律的概念及权利、义务、规则等其他概念进行全新的解释与评析,同时还对自然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进行适当的评价。该书系统表达了作者于法理学层面上的独特思想,影响深远,被学界推崇为20世纪法学经典之作。通过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FBZX201635152.htm
3.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20240411.docx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1. 本文概述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这篇文章旨在分享对哈特重要法学著作法律的概念的深入理解和个人感悟。这部作品,自1961年首次出版以来,一直是法学领域的重要参考,反映了哈特独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关系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23645173.html
4.法律读后感(精选8篇)篇1:法律读后感 【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要使权力支持和尊重法律,国家制度必须蕴涵权力制衡机制,并进一步扩大权利保护机制。只有权利和权力的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转型社会的法治化进程https://www.360wenmi.com/f/filersohu1ut.html
5.《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刘洪 这篇读后感的确是在将本书“读完”之后才写下的,但是整整一本书的内容太多,我无法驾驭如此众多的论述而从整体上来谈本书带给我的所有思考(而我对一些具体的论述在读本书当时还是有自己的思考和理解的);相反,我只能泛泛而谈并且加上一些我对给我印象较深的论述的理解(所幸的是我将https://www.360doc.cn/document/83753303_1105576248.html
6.《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一至六章)法律的概念在本章中,哈特对“命令模式”的核心概念——“主权者”进行批判。哈特从以下两个角度切入:其一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哈特将检讨习惯的概念是否足以说明法律体系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立法权威的连续性(因不同立法者间继承而拥有的立法权威的连续性),二是法律的持续性(在立法者和习惯性地服从立法者的那些人死去很久之https://m.douban.com/book/review/13801313/?ivk_sa=1024320u
7.《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https://www.wm114.cn/wen/38/74423.html
8.哈特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 一、 赫伯特 哈特(Herbert LionelAdolphusHart,简称 H.L.A.Hart),1卯7 年 生于英国北方的哈罗盖特 (Harrogate),1926年人读牛津大学新学院(NewChttps://www.mayiwenku.com/p-39409718.html
9.法律的概念哈特.doc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律的概念__哈特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猜你喜欢 简单模板直接租赁合同 21页 煤矿事故的人因失误原因及控制 4页 冬至祝福语200字 12页 生活的滋味十篇 12页 住宅楼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 15页 谈谈数学https://www.taodocs.com/p-3491782.html
10.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语言本身的问题,因为语言本身具有一种空缺,“在所有的经验领域……都存在着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这是语言所固有的,”“规则本身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也需要解释,……它们不能自己解释自己。”3 由于这些缘故,人们对于法律的概念有着长期的争论,哈特把这些争论总结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60
11.哈特法律的概念.pdf哈特法律的概念.pdf,外 国法律文库序 【分类 号】 《法律 的概念 》 【分类名 】法学 【书名 】法律 的概念 【著者 】英[]哈特 、Hart,H.L.A. 【译者 】张文显 【出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 出社 【出 日期 】1996.1 外 国法律文库序 江平外 国法 律文库是 ?套 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326/8111141026005051.shtm
12.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有感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有感 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他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带入法学,将传统(奥斯丁)的一般法理学进行了一番现代的梳理改造,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也使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0/11/id/2274250.shtml
13.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 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本文依据二战后分 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 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https://doc.mbalib.com/view/cbbef68ba33a3d86013483c6c3d54b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