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上: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
2.内容上: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
3.效力上: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4.性质上: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是“国家”法,是“权力”法和“权利”法。
宪法性法律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宪法性法律通过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程序化,起到了保障宪法实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宪法性法律有助于确立宪法的地位,进而规范整个国家法律体系
2.宪法性法律有助于实现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化。
3.宪法性法律有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