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与任何国内法一样,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规则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法最初的形态即是所谓的习惯国际法,其法律渊源都由国际习惯组成,因而可以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古往今来,国际条约汗牛充栋,浩若烟海,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通常是指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造法性条约,即创设新的、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或者修改、变更原有的规范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page]

国内法的渊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国家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就负有在其境内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构成国内法的渊源。但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国内法的规定仅可能构成国际法的证据,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作用

关于国际法的作用问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从国际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国际实在道德,可有可无,最多只能作为国际上评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国家免受侵害的依据,无限夸大国际法的作用。显然,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这两种主张都是不切合实际的。

(一)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国际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二)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

国际法的拘束力,表现为国家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两种形式。自我约束是基础,相互约束是自我约束的重要补充,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可以说,国家以国际法进行自我约束,是国际法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它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page]

(三)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而确立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文化关系。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THE END
1.法律的特征与作用法律的特征与作用分别如下: 一、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即人们在实施行为前可以预测其法律后果。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意味着,一旦法律规范被违反,国家将动用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e43f6110f557f3001022
2.1.法律的特征和作用1.公文的概念、特点和作用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1.公文的概念、特点公文政治性对公文写作的要求具体来说: 1、公文内容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1法律特征 1法律特征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1 法律特征编辑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https://m.doc.wendoc.com/bf525938cfaa0bfa9052f17b6.html
3.初中道德与法治八上统编版:11法律的特征和作用.docx浦江四中社会法治备课纸 法治教育第一章心中有法 PAGE1 / NUMPAGES1 年级九年级主备、试讲教师周建英课题 1.1 法律的特征和作用教材解读与活动设计教材内容分析:1.3.1 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行为规范在在https://m.book118.com/html/2022/1203/5300244104010030.shtm
4.《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2.属性:规范性;阶级性;政治性;强制性3.我国法学界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第二节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国家创制性1.制定:按照一定程序创造新的法律规范,成文法2.认可:赋予社会上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为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5.3.6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法律作为一般性的指引,它对我们行为的指引可以分为两类。 https://zhuanlan.zhihu.com/p/678214679
6.法治理念的基本特性与功能分析显然,理念的第一种含义所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揭示了理念的客观性特征;理念的第二种含义所指的是一种认知状态,表明理念又具有主观的特性。法治理念同样表现出以上差异。法治理念作为存在,意谓“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属于法治之内在的规律与机理的客观范畴;法治理念作为认知,是指人们对法治规律、法律原理的认识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3577.shtml
7.七下道德与法治期末总复习提纲6、道德、法律等行为规范的作用是什么?P90 它们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7、法律的特征。P91-92 (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的特征)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8、什么是制定?什么是认可?(了解)P91 https://www.jianshu.com/p/7d251051687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