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是在“既要又要”的悖论中寻找出路

拙著《法治的细节》曾提到:法治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法治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防止它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法治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

人们的内心深处总有一种对最优选择的追求。但是人类的经验和历史不断地告诉我们,追求最优选择的初衷,最后往往会带来最坏的结果,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这个世界充满着太多聪明的“智者”,他们用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蛊惑着人们,让我们日益肤浅与独断。亚里士多德在《论智者的谬误》中为“智者”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智者的技艺貌似智慧其实不是智慧,所谓智者就是靠似是而非的智慧赚钱的人。

我很害怕自己成为这样的“智者”。我只想和各位一起追寻智慧。这种智慧更多是一种否定性的智慧,那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接受理性的有限,在各种悖论中寻找到似非而是的真理。

今天,向大家介绍我最新的普法作品《法律的悖论》,如何在悖论中掌握法律的思维,在矛盾中找到现实案件的出路,是我想跟大家一起通过这本书思考的问题。

真悖论和假悖论

悖论是英文paradox一词的意译。从公认的前提推导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就是悖论。

悖论包括真悖论和假悖论。假悖论就是所谓的“似是而非”,比如著名的芝诺悖论。

阿基琉斯是古希腊著名运动员,擅长跑步,而乌龟爬行速度很慢。如果让阿基琉斯落后乌龟9米,然后追赶乌龟。假设乌龟的速度是0.1米/秒,阿基琉斯比乌龟快10倍是1米/秒,会怎么样呢?我们一定认为这不费吹灰之力,阿基琉斯会很快追上。

真悖论则是“似非而是”,看似荒谬的结果却被证明是真实的。真悖论中有一类是二律背反,即两个论证的链条导致矛盾的结果,但其实每一个论证却又都非常合理,让我们无法舍弃。

人是生活在这个世界的部分,我们无法跳出世界去对世界做整体性的把握,但人类的思维又不安分于对世界碎片化、局部化的认识,因此当我们试图跳出我们的经验事实,想对世界做整体化思考的时候就会出现二律背反。

悖论的出现,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世界整体性的全局认识,无法完全开启上帝视野。这就像盲人摸象,我们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摸到了大象的全部,但其实不过是摸到了大象的部分。

这种有限性提醒我们要学会谦卑,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这样方可丰富我们对全局的认识。

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这似乎也是一个悖论,但这个悖论却让他成了一个有智慧的人。真正的智慧就是承认自己没有智慧,谦虚接受自己的短板。傲慢是人性最大的幽暗,我们都不喜欢傲慢的人,但是我们却时常放纵自己的傲慢。觉得别人口臭的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口更臭。无论是财富的傲慢、权力的傲慢,还是知识的傲慢、学历的傲慢,甚或道德的傲慢,宗教的傲慢,它们无一例外散发着来自阴沟的腐臭。

思考悖论的意义

然而,有谁能决定问题的真伪呢?当每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答案的正确性总是可疑的。真正的笃信不疑,一定是跨越了怀疑与批评的迷雾,获得一种真正的确信。离开了对立观点的挑战,标准化的答案迟早成为一种失去活力的僵化教条。如果动辄将问题贴上“伪问题”的标签,不允许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答案也就根本不再重要。

古希腊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数学可以解释世间万物,他是勾股定律最早的发现者。毕达哥拉斯认为所有的数字均可以用分数,也就是整数与整数之比来表示。但他的学生希帕索斯却发现,按照勾股定理,如果边长为1的正方形,其对角线无法用整数之比来表示,根号2是人类发现的第一个无理数。这一发现被毕达哥拉斯斥为伪问题,希帕索斯后被毕达哥拉斯溺毙。

事实上,形而上学的争论与后世的科学发展其实密不可分。看似没有实际价值的争辩往往会深刻地影响人类社会,而那些看起来很有价值的争论却可能对人类生活并无裨益。

所有悖论性的思考都增加了人类的知识,虽然这些人类知识的总量在知识的海洋中依然如同无有。

相传哲学家奥古斯丁有一次在海边散步,发现一个小孩正在用小勺从海中舀水,然后倒在沙滩中的小洞里。奥古斯丁看到小孩的做法,感到十分可笑,告诉孩子,在洞中装满水是不可能的。结果小孩告诉奥古斯丁,听说有一个哲学家想把世间所有的学问放在他的小小脑袋之中,你说谁更可笑呢?

人类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理性的有限,面对知识的海洋,唯一正确的姿态是敬畏与谦卑。一如奥古斯丁后来的反省,他说,我们因为好奇所获得的一切,最终会因为骄傲而全然玷污。

法律中充满着悖论,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但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法律中的悖论

法律只是社会科学中一个小小的分支,悖论比比皆见,比如大家熟悉的囚徒困境。作为刑法学者,我其实对很多法律知识都有盲区,自诩普法者的我其实更需要被普法。由于学识所限,本书我主要选择了一些刑法方面的悖论与各位一起探讨。

犯罪: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对很多宏大的词汇,我们的理解是混乱的。如果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邪恶,只有邪恶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那么立法者就只能发现犯罪而不能发明犯罪;但如果犯罪本身与邪恶无关,只是因为法律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犯罪就不是被发现,而是被立法者发明的。

对向犯:既可同罪同罚,又可异罪异罚

买具尸体配阴婚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七年,但是买个活人当老婆,最高却只能判三年,怎么都有点说不过去。法律的变化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从1991年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到2015年将该罪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对向犯,法律在一点一滴地进步。那么时至今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失衡现象是否已经到了立法者可以进行彻底纠正的时候呢?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

永远不要把自己贴上非人的标签,如果你遭遇嘲弄亵渎,不要认为是你自己的过错,不要认为自己没有尊严,你依然是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捍卫你的尊严,法律会恢复你的尊严。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当人们获得一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

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希望在这个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我们是渺小的,但我们又是伟大的。当你仰望星空,你会发现人类如此渺小。我们整个地球在太阳系中,据说相当于一只跳蚤之于足球场,人类连跳蚤腿都比不上。但唯有人类才会仰望星空,思考宇宙,因此人类又是伟大的。

THE END
1.“法治”≠“法制”,这个很重要!有问必答,这就给大家安排上!本期漫点就来聊聊,“法制”和“法治”的大不同! 1含义不同 法制(Legal system)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rule of Law)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2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YzMTkzOA==&mid=2653155595&idx=2&sn=0a54b91b7cd0eefeafd11be9ef364fe7&chksm=81eb5a36c59acdf5ffaa03bd8fcbf3b20dbe91794b5857ed53c5fd45dff51fae0b21d327f1a7&scene=27
2.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哲学著作之一,H·L·A·哈特通过《法律的概念》在语言分析的框架内挽救并重构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理论,回答了“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对当代法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阅读此书后,笔者将在下文对书中内容及相关理论衔接作概述与简要分析。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04/28/content_8990705.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法规公文市档案局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2、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除了国家作为所有人实施的许可外,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不是对相对人的授权http://www.yzcity.gov.cn/daj/0305/200509/09fe161319424043bcf973704ebaeb0f.shtml
4.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5.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因此,尽管本文的主旨在于阐明融贯性之于法律体系的意义与要求,但是一种裁判者视野的导向同样构成了本文立论的重要部分,甚至是主要的部分。而在此视野下运用这些标准和要求来审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无疑是有益的。当然,在此之前要对我们所使用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与核定。 一、什么是融贯性? 要弄清楚什么是融贯性,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6.《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中“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什么是善意相对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1368823.html
7.法学应该是文科生相对最好的出路之一了授薪律师,独立律师,各行业法务,高校老师,公检法,司法机关,公证处,法考培训,法律机构,法律自媒体……以法务为例,学法律可以去任何行业,现在互联网高薪,我就去互联网,不需要会编程会运营。而只要在互联网领域,我可以上家去电商公司这家去游戏公司,再下家去科技公司,等下一个红利行业来了我还能再转,相对其他职位对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90333121/
8.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8篇(全文)没有依法的执行,便是执法质量的缺失,没有按法定程序办案,则也谈不上规范化执法。可见,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否完善并不是法治最终实现的关键,而是执法人员是否在遵循法定的程序办事,只有摒弃执法随意、无序等一些与依法办事相违背的行为,才能让法律制度真正的实现它的价值。而在执法的过程里,执法将会产生几种不同意义的https://www.99xueshu.com/w/file7swfk5tj.html
9.法理学法律意识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自由、安全、平等等某些超越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社会秩序将无从建立。为此,作者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在作者看来,“法律的循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组织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https://www.360wenmi.com/f/file46y71mi7.html
10.《中国法学》文摘·2018年第4期宪法条款统领民法和环境法,但不能替代民法和环境法。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的实施与民法、环境法的实施属于以宪法为核心的同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分工协作关系,宪法意义上的实施为之提供理论和规范依据,当民法、环境法层面的实施偏离宪法轨道或者呈现出某种部门法上的局限性的时候,宪法条款方直接产生规范效力。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311.html
11.熊娜: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构造——以党的政策转化为视角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和推动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并不简单体现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是至少存在一个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维度。 那么,将党的政策带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的研究视野,究竟指向什么?具体而言,这一意义性的追问蕴含着一组一体两面的关联问题:一是党的政策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https://iplr.whu.edu.cn/info/1374/102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