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食品法规分析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询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SafetyandQualityDivision,Ministryof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my/fqc。

一、标签要求

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

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

1.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2.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或是“blend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3.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4.如果含有酒精,则使用大写、粗体、无截线,不小于6号的字体:“CONTAINSALCOHOL”,或是用其他文字说明,但要标于食品名称的下面。

5.如果食品包括两种或更多种成分的,除了水,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成分,对于其他成分根据所含比例按降序排列且用适当指定名称注明,如果需要,可标出这些成分所占比例多少。

7.注明最小净重、体积或包装容量:如果在食品中,食品是注满液体的食品,则应注明无液体时食品的最小重量。

8.对于进口食品,应该注明制造商、包装者、制造产权所有者或是任何他们的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马来西亚进口商名称和地址,食品原产地国家。请注意为了上述的要求,仅仅在包装上出现制造商的商标、包装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电信地址、邮政地址、或者是公司名称都是不充分的。

9.对以上第5、6、7、8条的要求,需用不小于4号字体书写。

10.对于以上标签的详细特殊要求应该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注明。每个标签要用清晰及耐久的注明在包装材料上或是附在包装上。

11.以下几种情况标签可以放在包装里面:

·包装材料是由透明材料制成,

·所包装的食品不是直接被食用的,或是要被消费但食品有天然的外壳、豆荚或是内部独立包装,保证食品不会与标签直接接触,

12.如果被贴标签的包裹很小以至于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字体大小,那么也可以使用小号字体但必须保证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并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字体不能小于2号字。

13.标签上所有文字与其背景要有鲜明对比,能够清晰可辨。

(二)关于日期的标注

1.关于食品包装上日期的标注需要用显著不变的记号,浮雕于包装袋上或是在包装的标签上。任何食品都必须要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适用日期,用哪种标注要依情况而定。下面对两种标注加以说明:

·终止日期,即失效日期(expirydate)是指食品在按照标签所述的正确贮存方式保存下,所能食用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日期将不再保证其质量。

·最短适用日期,即保质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指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日期标识必须清晰、不会被误解并且能被消费者容易识别,而批量鉴定的编码形式不能成为日期标识。

3.日期标识可以由以下指定几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表达:

“EXPIRYDATEorEXPDATE(有效期限至:日/月/年或是月/年)”

“USEBY(在......使用,此处加入日期:日/月/年或是月/年)”

“CONSUMEBYorCONSBY(在......消费,此处加入日期:日/月/年或是月/年)”

“BESTBEFOREorBESTBEF(最好在......之前,此处加入日期:日/月/年或是月/年)”

4.食品日期标识是根据产品的贮存方式、方法而使其达到日期标识的真正作用。因此,对于标签上对食品的贮存方法要有明确说明。

5.此法规要求日期标识的字体用粗体大写字母、无截线且不小于

6号字体。

(三)营养标签规定的内容及要求

2003年3月,马来西亚对食品法规(1985年版)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谷物制品等七大类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方可在市场上销售,成为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之后第六个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的国家。

法规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2.强制标注的项目

3.自愿标注的项目

可自愿标注维生素和矿物质、膳食纤维、钠、胆固醇、脂肪酸、水分和灰分含量。其中,15种已公布了相应的营养参考值(NRV)且每餐份量中含量达到NRV的5%以上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方可标注。

4.计量单位及换算系数

热量单位使用kcal或kJ,或同时使用;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分、膳食纤维、脂肪酸计量单位使用g(低于0.05g时可标注为0,但不能省略)。维生素和矿物质使用公制单位(mg或μg)或占NRV值的百分比。法规还规定了总氮与蛋白质的换算系数表,其取值范围为5.18至6.38(视产品类别而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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