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的秩序与正义论文

1秩序与正义在公证制度构建过程的重要意义

秩序和正义作为两个基本价值,它们在构建法律制度过程中,小可或缺一个法律制度若小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力而,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小可能实现。

秩序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中,人类社会为了避免社会运行的溃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控制制度,这是人类对秩序深深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的表现,因为秩序让我们看到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可以让我们依靠过去的经验,适应这个世界的生活正义的出现,则为我们制定秩序进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及合理性正如自然法传统观点,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小配被称为“法律”。

因为对秩序和正义的追求,我国的公证制度才可以得以建立起来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具有普遍证明力的公证证明,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及公证法律服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到达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为什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有如此作用,那是因为公证是最先介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

因为人类对秩序植根骨髓的本质倾向,为了对未来的小确定性得以预料及控制,而这种秩序为了显示公平、自由、安全,需得到社会广泛人员的支持及接受,人民迫切需要一种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出现,公证制度得以孕育而生

公证是如何做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之前,很多情况下都会对即将产生的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公证制度规定公证员有告知法律风险的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法律允许和法律禁止的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保障的建设性意见,以不同形式告知当事人利弊,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在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之前,做出正确的判断

有人可能会问,提供法律咨询活动,律师行业已经可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为什么还要建立公证制度,这不是画蛇添足吗因为公证员和律师有很大的职业区别,公证员在各力当事人而前始终保持中立的第三力,兼顾各力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各力当事人分析和评估风险,做到最大的利益共存律师则会尽最大的能力,为其服务的一力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甚至漠视其他各力当事人本应取得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当事人阐述避重就轻的法律意见,由此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公证员是如何做到中立的第三力那是因为公证制度设立是合乎正义的,这意味着这种秩序的使用让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从上文已经提到过,公证员有告知各力当事人法律风险的义务,公证员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小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数的影响,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如果公证员不能公平、公正的将法律风险一为各力当事人进行解答和提醒,让其中-力当事人因为对该法律行为把握不够准确,以此蒙受损失,公证员将会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制度对公证员的要求是十分严厉,让其小得小充当好中立第三力的角色

2秩序、正义冲突下公证制度的取舍

法律作为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创造秩序因此需避免没有秩序的正义和没有正义的秩序,即使如此,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偶尔也会出现分道扬镳的情形我国的公证制度也无法避免出现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分道扬镳的情形,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公证遗嘱优先的问题

我国1985午制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小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进一步明确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我国自所以如此立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两点解释:(1)公证证据的优先效力;(2)公证机关的准官力性质。

之所以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出现,完全是出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免出现欺诈情形考量。因为遗嘱的效力发生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立遗嘱人生前对遗嘱的订立,基本是私密进行,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难以查明立遗嘱人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因为此时立遗嘱人已经无法向世人表明其态度,故立法者为此创造此法律规定,有关法学家们也以此提出法律事实概念。然后此规定,却损害了立遗嘱人对自己则产在自己去世后自由处分的意愿,因为有可能会出现立遗嘱人办理了公证遗嘱之后,没有能力或条件通过公证再立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情形,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侵害遗嘱自由原则,影响立遗嘱人最终遗愿的表达,结果本末倒置

3结语

公证制度的发展离小开秩序和正义,如果公证根本无视秩序和正义实质性价值,必然导致公证制度无法成为一种法律制度,秩序和正义是公证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

THE END
1.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二、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为国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此外,法律还在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三、法律对社会的贡献法律对社会的贡献是多方面的。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132608924
2.占有行为范文9篇(全文)占有的变更必须要有占有人变更的主观意愿在里面,同时还得明确地提出,不然就不容易发生变更,且占有人的这种意愿变更,不以占有人的承诺为条件,这样的规定就更好地维护了对物品的占有秩序。因此,建议规定占有的变更,更深层次的法律意义是占有不仅是取得时效的主要条件,同时也会影响到对物品的法律秩序,因此就必须要制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k9afthu.html
3.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第7页从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与正义各有其利。一般地说,秩序有利于统治,有利于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步前进。然而没有正义作为基础的秩序,必然是难以长期维持的秩序。正义有利于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平衡,有利于创设和维护良好的秩序,或为了秩序而不得不牺牲一定的正义。法的价值,在秩序与正义之间https://yz.kaoyan.com/cupl/ziliao/06/439652/index_7.html
4.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因此,本文将在第一部分着重讨论社会学法理学所强调的“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律以及统合三种法律含义的“社会控制”概念及其表现为类比的“社会工程”观;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庞德经由批判19世纪历史法学派内在的“法理学悲观主义”而阐发的有关践履上述“社会工程”之法律任务的法律人的创造性理性——在建构判准、创制https://dzldnw.ias.fudan.edu.cn/c2/b5/c6294a49845/page.htm
5.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豆瓣)哈耶克将政治问题提升为法律问题,并以此致力于宪法新模式的制度创新,本书深入地剖析了哈耶克的宪法新模式的具体结构,展示了哈耶克法律秩序理论中的正义价值,是一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研究。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的创作者 ··· 高全喜 作者 原文摘录 ··· 与此相关的是第二个问题,即自生秩序的价值标准问题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247802/
6.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7.法秩序与其说是由实在法建构的不如说是由法律与法官共同缔造的循此思路,自由法学认为,为求得一个客观妥适的个案判决或者说个案正义,法官所从事的绝非只是一种机械性的逻辑推演任务,而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法官个体的价值判断。对此观点,批判者诘问道:在实现个案正义过程中,强调法官的意志因素是否会助推法官超越法律规范的约束,最终破坏立法与司法两权分立的宪政秩序?基于同样的理由,http://www.lawyer123.cn/Business/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2706
8.浅谈法治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中文摘要]法治至少具有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一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二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规则;三是良好的法律秩序;四是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一是保障人权(权利)。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二是实现公平正义。运用利益平衡、权力制约的https://www.danfeng.gov.cn/zdzl/rdzd/fcdf/qmyfcx/14020.htm
9.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还是法律辩论正式用(精选3篇)我方并不否认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法律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体系无法左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那又如何产生代表正义的法律?又怎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不能配合道德的提高与深化,就算它具备各种经典的条文,也终将被废弃。德国希特勒也曾主张法律的庄严与神圣,但没有起码的人性与道德,导致30年代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xdzg453.html
10.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温馨提示】思修法基这门课程分为思想、道德、法律三部分,每个部分都是分析题考察的关键,重点在于能够找出这三个部分的高频知识点,将分析题的知识点熟记于心。本周我们进行最后一个部分思想道德修改与法律基础的道德和法律部分的高频考点总结! 鉴于本文较长,链接特地放在开头: 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11.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本文希望通过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正义与秩序法律价值冲突来论证正义的优先性。 一、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正义与秩序概念的辨析 这里笔者认为,正义和秩序概念不同,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当然不同,正义即使人们所不懈追求的价值评判目标,但同时也是一个变幻不定、歧义丛生的哲学、法学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245.html
12.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1)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2)基本价值的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1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3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https://www.51test.net/show/291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