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实施条例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矿产资源实施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矿产企业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关键词乌木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矿产资源

作者简介:王正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乌木,别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变迁,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一种珍惜木材。”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

(一)近年来全国各地较为典型的乌木事件②

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业园区一工地在施工时,挖出一根乌木,乌木发现者选择将乌木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

5.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乌木;次日,镇政府派人来到挖掘现场,告知乌木属政府所有,梁财无权处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乌木属国有财产,但梁财前期的采挖费用由政府协商支付。双方还约定,“如鉴定后属名贵树木其奖金按有关政策办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县政府把该乌木收藏到武宁县展览馆,并给予发现者经济奖励。

9.2015年1月5日,四川现60余吨千年乌木,经当地有关部门公开拍卖,该段乌木被一公司以近300万元拍得,于今年1月5日被实施挖掘运走。

(二)乌木发现后的处置方式

(三)乌木处置争论的焦点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乌木归属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乌木属性的定义问题,有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无主物等不同观点;二是乌木收益的分配问题,包括私有、集体所有和国有三种观点。社会舆论上,支持乌木所有权归发现者的占多数,并且认为政府的行为是“选择性执法”,与民争利。据腾讯网调查,近64%网民支持乌木归发现者所有,近20%网民支持归国家所有,10%网民支持归集体所有,另6%的人则认为,因所有权不明,可由政府代管。

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凭借其朴素的法律意识和基本常识来判定乌木的归属,认为乌木的所有权应归发现者所有。而学者和专家们则通过对乌木属性进行理性分析后,以此断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虽观点不一,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乌木的属性分析

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界定了乌木的属性后,对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乌木所有权收益分配问题便能不辩而明。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结合学界专家、学者的观点逐个进行分析判断,并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天然孳息论

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乌木不属于矿产、化石和文物,应归属于天然孳息。村民在属于国有土地中发现乌木,乌木所有权自然应由国家取得。北京航天大学龙卫球教授提出,乌木在法律属性上应为天然孳息,它是土地自然造化的结果,是土地的出产物。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则进一步指出:“孳息必然有原物,如母牛产小牛,母牛是原物,小牛就是孳息;果树结出来的果子是孳息,而果树是原物,但乌木找不到原物,不能认为是孳息。”

通过上述定义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构成孳息须两个要件:一是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所获得的收益物、出产物;二是孳息的获得不损害原物。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化学物理和地质运动变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根据我国《物权法》,对照上述两个要件,显然乌木不能被认定为天然孳息。

(二)埋藏物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认为,乌木应归属于《物权法》概念规定的埋藏物,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柳经纬教授则认为:“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川大学王建平教授也认为:“除人为埋藏外,因为自然或者战争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无主物,也可视为埋藏物或隐藏物。”中央财经大学法尹飞教授认为:“乌木应当适用于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但不适用民法原则,应适用于物权法。”百度百科对埋藏物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而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指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属埋藏物。

笔者认为,埋藏物必须具备以下的要素特点:一是埋藏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二是物的所有人不明;三是埋藏物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就是说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然而,乌木是由树木埋入地底之后经过各种地质作用而发生质变形成的。因此,乌木不能界定为埋藏物。

(三)无主物论

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但不外乎两种情况,即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也认为,乌木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是天然孳息,而是无主物,应采取先占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乌木和奇石非常相似,都属于无主物,用先占原则来解决是合理的,但可以通过对乌木交易进行征税来调节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柳经纬教授则更直接提出,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笔者认为,无主物应是针对当下而言的,具有时空相对性。也就是说该物当下或现在不归任何人所有,但过去有否不作定论。法理上对无主物一般采用先占原则,即占有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包括:一是该物必须为无主物;二是该物只限于动产;三是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四是先占不违反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没有确立先占制度,如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则直接归属国有。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确认先占制度。但就目前我国的立法进展来看,要确立先占制度仍有一定过程。因此,在当前乌木所有权的争夺纠纷中,如果将乌木定性为无主物,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对解决当前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

(四)文物论

(五)矿产资源论

关键词: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综合性制度安排。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管理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环境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分头管理现象严重,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规划,生态补偿基本上是部门性、地方性的,缺乏部门间的、中央与地方的统一和协调,尤其是缺少跨省市的协调体制,无法解决跨省市的生态环境补偿问题,也无法整合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生态系统作为特殊资源,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所形成的动态平衡发挥作用,仅对其中某个要素或部分要素进行补偿并不能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而我国现有的规定恰恰陷入了这个“整体等于部分之和”的误区,未能采用整体系统的认识和做法,导致仅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局部公平,整体不公平。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改变,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就将无所依托、难以建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国土资源和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十分重视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年7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年)的批复》(国函号),明确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我县属东江源区,是香港同胞饮用水源头,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粤门户·生态定南”建设成果,对于发展现代林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占)林地,是我县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把林地放到与耕地同等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

二、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各镇、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林地的征占用纳入限额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林地征占用审核(批)正式实施纸质网上同步申请和审核(批),县林业部门上报林地征占用材料必须通过国家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林业部门要结合林地征占用管理规范,认真对申报项目的依据、补偿、权属、可行性报告、查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把关,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管理。

三、努力形成林地保护管理的强大合力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林业部门: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审批征用占用林地项目。负责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禁为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动审批砍伐林木,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动中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规划部门:加强规划管理,协同林业部门做好全县林地保护与管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后核定建设工程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四)土地储备部门: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后进行净地出让时,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宗地移交标准以及涉及占用林地、树木伐移等问题的责任归属。

(六)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时,涉及林地的,应检查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林业部门。

(八)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偷盗矿产品等非法占用林地的矿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矿业活动,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企业,不得核准登记;原已进行工商登记但不符合林地征占审批条件的,应依法吊(注)销其营业执照。

(十三)监察部门:参加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勘查、开采、加工、经营和运销矿产资源等案件的调查;按照人事管理权和案件管辖范围,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动提供生产用电或转供生产用电,严肃查处为非法征占用林地供电或转供电行为。

(十五)镇政府:各镇作为辖区林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林地管理秩序的维护,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四、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

要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林地使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一)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用地单位应主动与县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开工建设前,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要严格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减收、免收和缓收。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后要专项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管理。

五、有效遏制林地向非林地逆转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惩前毖后、强化管理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坚决刹住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而占用地的,依法补办临时占地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不予处罚;对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如修路、通讯、电力等,限期补办手续,不予处罚;对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建厂房、仓库、育苗室等项目占用林地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确属需要的设施应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三)对违规使用林地进行采矿的,对有采矿许可证业主依法予以处罚,限期补办手续;对无采矿许可证业主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拒不恢复的,由镇或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负责承担。

(四)处罚标准按照江西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林厅发号)执行。

七、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落实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依法使用林地,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严格履行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保持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的稳定。

(二)加强征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项目建设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和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三)探索建立林地征占用预审和专家评审制度。对征占用林地数量较多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超前服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八、加大服务和执法力度,依法强化林地管理

九、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林地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和科学使用林地,防止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建立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关键词]矿山、安全、现场分析、管理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在逐渐的增加,这就导致了矿山的开采量在不断的增加,在矿产的开采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和矿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文就当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

二、当前矿山生产的安全现状

我国当前不断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国现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资源需求日益增加,要求更多的开采矿山,可矿山的安全方面却相对落后,这便导致位于矿山周围的环境不断得遭到破坏,事故发生频率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国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2004年、2005年、2006年百万吨矿的死亡率分别是3.6、2.83及2.04。从数据上看,死亡率有下降趋势,但这些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死亡率仍然很高。最近几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死亡的矿山仅占不到20%。每年至少有上千起,导致的实际死亡人数每年都在万人左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亿元。

三、我国矿业安全现状

我国矿山多面广、开采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使矿山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多数矿山开采技术手段落后,采矿方法不规范,设施设备简陋,没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我国除了几个大型矿山,如东瓜山铜矿、梅山铁矿、酒泉钢铁公司、金川公司等少数国有控股的大矿,矿山的采矿工艺先进、设备现代化外,大多数矿山仍然采用钻机打眼、人工出碴,造成劳动效率低,人均产值低、安全风险大。

2、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现象仍然存在,开采秩序混乱,埋下了事故隐患。

3、矿山的尾矿坝库是重大的危险源,有的遇到大雨极易发生溃坝事故。

4、施工队伍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目前矿山施工队伍鱼目混珠,杂乱无常,有国有的、民营的、个体的,等等,一般的来讲,国有的施工队伍管理人员配置相对比较充足一些,而民营和个体施工队伍为了减少成本,管理人员“一人多岗”或“一专多能”,由此带来的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强度大,使得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稳定,最终造成工程管理混乱,给施工点安全带来极大的施工风险。

5、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操作技能对矿山施工安全的影响。我国的矿业施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其文化程度较底,没有基本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农闲外出打工,农忙回家收割。到施工现场就是忙于打眼放炮,对浮石、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并不认真执行,对矿山安全认为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事,对自己就是干活。这样造成企业的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

四、安全现状评价中若干难点问题的解决

1、评价项目基础分数值的确定安全现状评价一般缺乏合理性,而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原因就是各子系统评价项目基础分数值确定的不尽合理。由于评价项目和指标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确定基础分数值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常用的方法是专家评估法、统计计算法和层次分折法。专家评估法是目前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基础分数值普遍采用的方法,专家评估法是综合各位专家的主观判断来评定各项目的基础分数值,由于缺乏客观标准,所以难于准确判断。况且,由于项目众多,人的判断还可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更会影响到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统计计算法是一种定量方法,如果应用得当,可以求出准确的基础分数值。采用这一方法确定各项目的基础分数值时,应收集大量历史事故资料,并对它们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求出各种事故原因造成的事故所占比重,并以这一数据作为相应评价项目的基础分数值。在本文所建立的评价模型的第三阶段采用统计计算法。在第二阶段由于评价项目难以定量化,完全采用统计计算法来确定基础分数值是很难做到的,然而层次分析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实用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采用层次分析法可以科学、合理的确定基础分数基于B/S模式的安全现状评价系统可以很好的弥补我国矿山安全现状评价缺乏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动态性的缺陷,符合目前安全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安全投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安全现状评价是动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评价方法出现,如果能够很好的应用于我国金属矿山的安全评价工作,可以对评价方法及模式进行修改,从而使我国的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日趋完善。

五、矿山安全防治对策

1、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2)运用遥感技术。卫星遥感技术可用于探测或预测采矿区域中的各种危险情况。利用微震曲线分析,可以建立露天开采区域与附近地带位势的关系,从而能推导出台阶边坡的稳定性,从卫星数据描绘的轮廓图能够推断软弱带的构造,了解有关区域构造的信息,从而确定开采区的危险带,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3)运用全球定位技术。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对矿山测量是一项十分有用的技术。在采矿工业中,利用GPS可以将生产现场与管理部门之间联系起来,当生产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可方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预防措施。

(4)运用虚拟现实(VR)技术。虚拟现实(VR)以多媒体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结合实时计算机图像生成、数据库、人工智能和物理模拟等手段。VR技术可用于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VR技术系统可辅助工作人员了解实际的矿山作业环境,进行风险预测和典型矿山事故的分析与再现。

2、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

(1)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可能性。

(2)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合理组织劳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制度保障体系,

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考核奖惩到位。

(4)做好矿山安全预测[4]。进行微观预测和宏观预测,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进行防范。

(5)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

(6)严格执法。目前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专业法律有两部,即1993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5矿山安全法6,以及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5安全生产法6。此外,配套法规主要有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6、5煤矿安全监查条例6等。

六、结束语

安全使我们在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生产是我们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生产都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在矿山的开采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安全的有效监管,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三、我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近年来,我正在寻求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税法对于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缺乏单独的环境税税种,排污征税无法可依。在我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环境税税种,对企业排污收取的是排污费。与环境税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必要的刚性,行政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行政主导的基础之上的,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务院的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由于我在行政权力的监管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使得排污费在征收上缺乏必要的刚性。此外,由于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往往是按照行政区域被划分到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使用又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排污费用来维持经常性开支,甚至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成为可供部门支配的“自留地”。这就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滋生政府部门“寻租”的温床。

(二)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位

我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如美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的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际物价的上涨,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关键词:环境保护审计;国内外;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9.2文献标识码:A

一、国外资源环境审计现状

二、国外资源环境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环境审计法律法规

(二)扩大环境审计范围

(三)推行环境评价体系,提升公众参与度

广泛的公众参与成为环境审计工作的社会动力,是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及早让公众介入政策制定过程的做法,一方面起到了前期宣传的作用,便于获得公众对决策的广泛支持,利于及早解决争议,减少冲突。另一方面,公众的反馈意见也将进一步完善决策,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对项目实施效果具有很好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环保宣传,扩大宣传渠道,将环境信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公开,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对环境违法者施加压力。同时,应建立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处理制度,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这种自下而上的力量成为环保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均已经将资源保护提上日程,将社会资源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首要前提,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近年来,也逐渐响应国际和社会广大人们群众的呼声,逐渐新建环境保护评价体系,通过实践多方面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一定的成就。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实践经验,对该课题进行研究,经过研究其他国家的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制度,总结一些对我国资源环境审计有所启示和借鉴的内容。

[1]徐梦玲.南非矿产资源审计案例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

关键词:矿山;安全管理;问题;措施;框架结构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在矿山资源开发上力度逐步加大,但是管理水平却得不到提高,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矿山的安全生产埋下安全隐患。基于当前矿山安全管理的现状,加强对矿山安全管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管理现状

2矿山安全事故的原因及问题分析

2.1法规体系不健全

矿山安全立法工作虽然已经颁布10年多,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主要是因为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矿山安全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完善。尤其对个体或集体中小型矿山数量众多的格局,使安全生产的监管对象多元化,监管的难度很大。

2.2采矿系统不完善

2.3采矿作业复杂

采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生产环节多,井下作业场所狭窄,环境阴暗潮湿,劳动条件很差。不同的矿山往往有不同的地质条件和不同的矿床潜存情况,伴随着不同的灾害隐患,作业场所又不断移动和变化,稍有不慎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冒顶、片帮、滑坡、透水。露天矿山也存在着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石灰石、建筑碎石的开采长期以来习惯于一面坡式开采。矿山生产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无论地下开采的矿山还是露天开采的矿山,由于矿床类型和性质不同,地质环境千差万别,开采技术条件千变万化,无一固定的开采模式,矿山生产的每个环节都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在生产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的不安全因素。

3.整改对策和措施

鉴于以上安全问题分析,必须要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细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提出的《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3.1完善安全生产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矿山安全法》的起草与《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章,如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小采石场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生产经费和使用规定、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等。

3.2规范矿山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3.3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当重视并加强职工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常规性教育机制,实行安全准入制度,要求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坚决不得上岗,从而使职工能够加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熟悉避灾救护知识、掌握事故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企业应严格把关专业人才配备标准,重要操作岗位必须对持有专项证书后的人方可上岗。

3.4强化并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4安全管理核心框架结构的构建

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矿山安全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应用安全科学的基本理论,结合矿山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制定矿山安全管理的战略性目标与规划入手,并作为核心内容,加强矿山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预控制度,然后通过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落实实施。

其次是对核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确定核心框架实现的方法,从而构建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核心框架结构,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安全管理核心框架结构图

5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抓好矿山安全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矿山管理人员应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技术方面的学习和研究,并应用到现场管理中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使矿山的安全更趋现代化,从而保证我国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豁免制度

一、豁免制度概述

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制度,一般都限于电力、铁路、燃气、自来水、通信、邮政、金融、保险、农业等行业。学界依照行业的经济特点以及豁免制度依据之不同,将这些行业分为自然垄断行业和政策性垄断(非行政垄断)行业。经济学起初用规模经济来解释自然垄断现象,现在又开始用次可加性进行诠释。自然垄断中“自然”的本来含义,是说明这种垄断不是通过政府干预人为地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的,而是由于某行业的规模经济或成本次可加性的原因,企业通过价格和非价格竞争,处于劣势的企业被击败并退出市场,或者一旦某一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其他企业因达不到市场现有的成本价格水平而无法进入。如电力、邮政、铁路运输、自来水、煤气等行业。政策性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该行业中发生的特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农业、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是其中的代表性行业。

保护竞争公平是各国公认的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竞争结果的公平则要求注重市场竞争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防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或者垄断者滥用优势市场地位,限制和排斥竞争。社会公平属于高位阶价值标准,通过宪法保护而实现,竞争公平属于下位价值标准,通过经济法保护而实现。当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社会公平价值应当优先受到保护,这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当把由竞争而实现的公共利益与一定的垄断而实现的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比较,假如后者优于前者,即可以将此垄断行为视为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为。

二、豁免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马歇尔说到:“把一切垄断都认为是坏事是毫无充分理由的简单化,将对英国的经济发展有害无益。”因此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存在着豁免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叶,从西方国家开始,发生了一场以放松政府管制为特征的改革运动,涉及到几乎所有的垄断性行业。主要表现在:(1)放松管制;(2)非国有化;(3)引入竞争。导致各国反垄断豁免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一是适用豁免的行业范围不断缩小;二是适用豁免的行业不再是整体不予适用反垄断法,而只是对其中的部分行为例外不予适用。

美国反垄断豁免制度,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外,其他豁免制度如保险业、州行为、请愿行为、体育运动都趋向于严厉。日本和德国亦进行相似修法。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更是充分利用反垄断豁免制度,以维护其本国经济利益。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波音与麦道合并案就是典型案例。波音所占的大型商用飞机市场份额为60%,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5%,单就这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而言,已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而合并后的波音公司成为美国干线客机市场上的唯一供应商。但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局的联合调查结论是:“在商用飞机或军用飞机市场上,并购都不会实质性减少竞争或意图形成垄断”,调查结论还否认了美国意图通过允许并购以增强国际竞争、维护美国贸易利益的这一说法。

三、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1.《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是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经营活动予以豁免。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目前主要包括四类:(1)烟草业;(2)食盐;(3)干草和麻黄草;(4)化肥、农药、农膜。

2.《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四、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路径改进

1.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豁免,规定的十分笼统,判断的标准只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命脉,这在使用中有很大的弹性。相比较国外比如说美国,它也规定了许多自然垄断的行业,如将出口贸易者联合体、劳工组织、部分职业运动等都排除在适用范围外,采用的是一种列举的方式,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的明确。所以我国《反垄断法》中选择予以豁免的行业、地区或厂商时,应当基于充分的资料和准确的评测,可予豁免的应当是需要短期保护的产业或不能开放竞争的产业,具体标准应当首先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政府对特定部门、地区的补贴应当是少数的、有期限的和逐步回退的;即使是自然垄断的部门,如民航、电力、煤气、电信等部门,都可以采取个案豁免的方法;应当提高个案豁免授予程序的透明度;建立定期的审查制度;开放讨论豁免选择的得当与否,听取社会的意见。

第一,应当有“本身违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一些不符合第十五条条件的“核心卡特尔”不适用该条的豁免规定,免去个案审查的劳烦。如将一些横向价格协定、划分市场协议划入此类。这样做除了可以提高法律运作效率外,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另有特殊的意义。在社会法治程度不高,人们普遍守法意识不强,对法律规定不敏感的情况下,立法“宜特则特”。即以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

[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24.

关键词:科技发展;企业生存;工会;教育和培训

一、工会技术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保持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要求现代企业必须适应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一方面需要企业不断引进新技术、新专利、新工艺,另一方还需要企业放弃传统观念,不再墨守成规,而应该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以优质的产品和创新的技术在同行业中确立无可替代的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永续发展,持续经营。而这一切的获得,都与企业拥有着一批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分不开的。因此,需要企业不断对现有职工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以使之早日建设成为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但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朝一夕,轻松就可以达到的。它需要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建立长远的人才建设规划,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一项既定方针不断坚持并贯彻下去,还需要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紧密联系广大职工,做好他们的宣传培养工作。

二、集团工会技术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平能化集团工会作为广大职工自发的群众性组织,担负着职工利益维护者和对职工进行教育、技术培训的重要任务,它是政府和职工之间联系的纽带,是传达职工利益诉求,反映职工呼声的重要渠道,更是激发企业活力,保持企业蓬勃向上,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坚实依靠力量。具体来说,新时期的工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大对职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加强对职工本职工作技术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最根本的还是要求广大职工首先能够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各项技术和技能。由于广大职工的知识水平、年龄层次、接受能力有差异,因此导致他们对本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术、技能在运用上有差别,为了充分发挥每个职工的潜在能力,也为了使集团设备的使用达到最大效率,必须要对职工进行定期的针对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只有广大职工熟练掌握了本职工作,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发明,从而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效率。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上,工会可以采用请有经验的老职工亲身授课、现身说法的形式,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去其他兄弟企业进行交流学习的形式,还可以采用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的形式等,一方面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另一方面也激发了他们深入掌握技术技能的兴趣。

总之,在新形势下,开展适应未来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方式有很多,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广泛,绝不是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所能全部阐明的,当然也许还有很多更好的途径和方法,其他企业或许已经有了现成的经验和模板,在此,希望抛砖引玉,能够在今后的工会工作中,多多交流,力争把中平能化集团工会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的越来越好。

THE END
1.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https://www.gwyoo.com/haowen/150654.html
2.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的目的和意义1.增来自每天睡觉yy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的目的和意义 1. 增强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群体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思想观念相对保守,这可能导致他们在面临法律问题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宣传法律知识https://weibo.com/7895640100/OnZnS2Nka
3.大亚湾开发区司法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暨《广东省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在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载体、活跃宣传方式上,不断加大法律援助法宣传工作力度、广度和深度,确保宣传工作持久深入、宣传内容深入人心、宣传效果扎实有效。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http://www.dayawan.gov.cn/hzdywsfj/gkmlpt/content/4/4763/post_4763844.html
4.法基普法教育的意义/普法宣传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全国上下形成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良好态势,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都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宝平台营运而生。 那么普法教育意义有多重大呢? 1、普法,宣传法,是执法的基础,是人道主义行为。用大家所不知道的法律https://m.jinbiaochi.com/cq/fj/news_90742.html
5.宪法宣传的重要性和意义大河号本章旨在探讨宪法宣传的重要性和意义,深入分析其影响和价值,从而提升我们对宪法宣传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地位。而宪法宣传作为传播宪法内容以及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手段,更是承载了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学法教育等多重职责。因此https://dhh.dahe.cn/detail/1626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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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作为“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是承载、传播、培育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到底有哪些作用和意义呢? 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法治宣传阵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https://hi-miho.net/news/608.html
9.理院动态全国法制宣传日1.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国体和政体等基本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https://jcb.ncist.edu.cn/xtgz/xfjs/0fc898b6f6f1411981bcfed26ae2361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