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控,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则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关系。离开了行政权及其行使,就不可能构成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即应包括行政权力行使本身而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其实质而言,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力性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再次,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2)意志的单方性。
(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
(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普遍认为,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第三,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是行政关系,但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