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19的考查情况来看,两年都是行政法和商法选做。所以今年大概率还是二者选做。但因为今年民法典颁布,民法和商法联系紧密,如果大量交叉考查,导致商法考查内容增加,就没必要将商法设为选做。由此看来,不能放弃某一科目,押宝在另一科目上,全面复习是最稳妥的做法。
今天小蓝以经典真题为例,教大家如何在冗长的文字中找出考点,规范答题。练习固然很重要,但是大家也要聪明地练,学会解题思路,学会表达知识点。
先给大家介绍两种应试解题方法:
方法
1.先读题干
2.先读题目
优点
从无到有
清晰记忆
可以全面理解案情
以全局视角进行分析
题目比题干明晰
对关键信息敏感
第一步
从题干分析法律关系
记下关键词
判断考查方向
题目提取关键词
整理思路
第二步
看清题目数量
确认所考对应作答
谨防漏题、答非所问、漏答。
带着问题找答案
不易遗漏考查知识点与关键词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自己习惯哪种就选择哪种,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行政法部分
壹
真题再现
以下为一道真题的分段展示,通过拆分使大家对每段的考点一目了然。
段落一
(1)甲市土地局对一块使用权存有争议的土地作出处理,分别给工贸公司、磷肥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大河公司认为土地局的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甲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土地局的行政行为。
法律关系解析
“甲市土地局对一块使用权存有争议的土地作出处理,分别给工贸公司、磷肥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此句可知这块涉及到的知识点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可能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大河公司认为土地局的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甲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土地局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知这块涉及的知识点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可能考查复议机关、复议的审理、复议的决定与执行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等问题。
关键点
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
段落二
(1)大河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向甲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被告甲市政府和甲市土地局在原告大河公司和第三人工贸公司、磷肥厂中间进行协调,表示由市政府负责解决问题,并为此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形成了《关于大河公司土地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甲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在这种情况下,(2)原告大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甲市中院作出(2006)甲行初字第8号裁定,准予原告大河公司撤回起诉。
“大河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向甲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知这块涉及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可能考查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判决与执行等问题。
“原告大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甲市中院作出(2006)甲行初字第8号裁定,准予原告大河公司撤回起诉”
由此可知这块涉及的是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可能考查撤回起诉的条件、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撤回起诉
段落三
此后,大河公司多次要求被告甲市政府、甲市土地局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但二被告未按上述会议形成的文件解决问题,(1)2006年8月18日,大河公司遂以二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大河公司就本案曾于200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起诉人以与政府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起诉人的申请作出了(2006)甲行初字第8号准予起诉人撤回起诉的行政裁定,现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原告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8月18日,大河公司遂以二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可知这一块涉及的的知识点是重复起诉,考查重复起诉的条件、法律后果。
二被告行政不作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同一事实和理由
贰
问题展示
1.本案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答:原行政行为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2.原告在2006年8月18日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答:属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而本题中,大河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诉讼对象为改变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而2006年8月18日的诉讼对象已经是改变后的两机关不履行《关于大河公司土地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甲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诉讼标的有所不同,自然不属于重复起诉。
3.如果你是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有无更好的方案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之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诉。本案属于被告不能即时履行或者一次性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法院直接撤诉,很容易出现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所以,法院中止审理,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叁
命题预测
1
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主观题中的常考点,也可以说是基础考点,难度不大。2005年考查了6题共11分,2011年考查了3题共7分;2012年、2013年、2019年主观题中也相继考查,是历年法考的热点。
2
政府信息公开
此前的主观题对此制度的考查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2016年);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中有关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方式(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受理与审查(2012年、2013年)等。
从现在新改革的法考的考査趋势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观题考查,将以案例形式,结合实体制度和诉讼案例展开考查。
商法部分
2017年12月4日,张三签署《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人分别认缴出资,张三认缴400万元。张三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由A公司实际出资,A公司为经营方便,与公司的董事长张三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由A公司实际出资于甲公司,其股权由张三代为持有。张三行使股东权利的重大决定须经过A公司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否则无效。甲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登记成立。
“张三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由A公司实际出资”、“代持股协议”
这句涉及代持股问题。代持股问题在商法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点是——股权流转(代持股纠纷、股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规则)
1.张三与A公司之间形成代持股协议关系(双方法律关系)
2.张三为甲公司的名义股东(名义股东)
3.A公司为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
法律关系示意图
张三行使股东权利的重大决定须经过A公司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否则无效。甲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登记成立。
2018年6月,甲公司经营良好,估值很高,张三觊觎名下股权的巨大价值,在征得另外两位股东李四和王五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完全不知情的赵七,并协助赵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A公司知情后,主张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给完全不知情的赵七”
这一块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问题在商法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点是——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1.代持股协议(内部限制)
2.不知情(善意第三人)
3.办理过户登记(张三作为名义股东,具备甲公司的股东身份,有权处分其名下股权)
张三与赵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A公司的主张能否被支持?//A公司应如何救济?(7分)
答:(1)【结论】转让协议有效,A公司的主张不支持。【大前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小前提】本案中,张三经法定程序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赵七,转让协议有效,赵七可善意取得该股权。【总结】A公司主张转让协议无效不能支持。
(2)【结论】A公司可请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大前提】《代持股协议》为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小前提】本案中,A公司与张三存在《代持股协议》的法律关系,与甲公司和赵七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实际出资人A公司不可向甲公司或受让人赵七主张赔偿责任。【总结】据此,A公司可根据代持股协议向张三主张赔偿责任。
采分点展示:
①回答出“转让协议有效,A公司的主张不支持。”(1分)
②回答出“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1分)
③回答出“本案中,张三经法定程序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赵七,转让协议有效,赵七可善意取得该股权。A公司主张转让协议无效不能支持。”。(1分)
④回答出“A公司可请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1分)
⑤回答出“《代持股协议》为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1分)
⑥回答出“本案中,A公司与张三存在《代持股协议》的法律关系,与甲公司和赵七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1分)
⑦逻辑结构、言语简洁、法言法语、结合案情(1分)
答题模板
答题模式A(法律规定的三段论):
第一步,首先需要根据设问给出明确结论;
第二步,写出法律规定,如根据XXX法规定:“……….”;
第三步,找出案件中该当于法律规定的事实要素;第四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出结论。
注意:能三段论就使用三段论,但如果不能,不必强行按三段论答题。
答题模式B(案情主线表达):
第一步:根据设问给出明确结论;
第二步:分别找出每一个案件事实要素并结合法条依据分析;
第三步:得出一个总体性和终局性结论。
肆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成为主观题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2016年就考到这个知识点。考试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破产-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中取回权、追回权、撤销权的形式方式和具体要求系重中之重,考生在复习时应着重把握。
3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为破产法主观题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历年考试中,2013、2014、2016都有考查到,几乎是每年必考,是破产法的重中之重。
4
破产清算
在破产案件井喷和法考主观题改革背景下,破产清算制度在主观题中的地位愈显重要,可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甚至侵权法等法律进行综合考查,考生需要高度重视。
5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以及重整期间对债务人营业保护的规定为考试的核心考点,考生在复习此考点时应重点把握。
6
关联企业破产
重整程序为破产法主观题的必考点。
题干中涉及的考点还会如何考查?
如何规范表达不扣分?
从历年真题设问看出何种命题规律及常考点?
命题者会设置那些陷阱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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