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定义不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而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
3.两者的范围大小不同。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1.制定者不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
3.发布程序不同。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部门规章走的是内部发文程序,基本上办公室、法制办、分管领导审核,部门一把手签发即可。
4.法律效力不同。因为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而部门规章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总的来说行政法规大于部门规章,是部门规章的依据之一;行政法规是底线要求,触犯了即为违法;部门规章是规范要求,触犯了还可以解释、说明,甚至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特殊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