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给予确定、认可、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区别于行政处罚。
5、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由行政协议产生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7、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8、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要求:①不能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只能在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申请审查;②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③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
9、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不能成为第三人。
11、复议维持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的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13、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最长保护期的规定。
14、复议维持的,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和裁判对象;复议改变的,复议改变决定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和裁判对象。
15、只有符合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改变的才是行政复议机关改变的行政行为,即使认定的事实改变或适用的规范依据改变的,但处理结果没有改变的,仍然视为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改变行政行为。
16、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