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成: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中国近代法律变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律改革法律变迁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刘小妹

一、条约制度与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

一般的看法,中国近代史开始于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结束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涵盖了清朝晚期和中华民国两个时期。

中国踏入近代比西方国家要晚2-3百年,从世界范围看,近代史就是一部资本主义在西方产生、发展并向全世界扩张并随之在全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历史。中国从1840年起被英国用枪炮打开大门以后,西方列强以军事侵略为手段,大肆进行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使中国从一个以皇权为中心、闭关自守的封建帝国一步步变成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社会第一次面临着转型问题。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也是中国现代化的起点。世界强迫走向中国、中国被迫走向世界,这个过程是艰难的。其中,西方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制度对中国社会的转型起了巨大影响。

不平等条约制度形成于19世纪40-60年代,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签定的《南京条约》等一批不平等条约,确定了整个条约制度的基本内容:割地、赔款、通商、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地造屋、五口通商地传教等。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过《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签定,列强的特权得到扩大,并增加的新的特权:外人管理中国海关权、内河航运权、鸦片贸易权、苦力贸易权、内地传教权等。有学者统计,中国近代历届政府签订的中外条约超过了一千个,其中与22个国家签定了的745个条约为不平等条约。从内容来看,"条约制度"是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中国成了列强共管的国际化半殖民地。

二、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法律改革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的变革随之展开,其直接动因就是领事裁判权问题。

在立法方面,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在内的部门法体系初步建立。为了"以商兴国"鼓励商业发展,首先制定商事法律,1903-1907年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在内的商事法律颁布并制定了一批鼓励投资实业、建立工厂的实业奖励法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会组织法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钦定行政纲目》颁布,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随之一批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大清民律》也完成起草工作。

在司法改革方面,新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构建立。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9)、《法院编制法》(1910)以及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完成,在诉讼制度上改变了民、刑不分的传统,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立了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以及律师辩护、陪审制度。司法机构改革改变了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不独立的传统,出现了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原中央六部之一、主掌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原掌复核的大力司改为大理院,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中华民国的法律变迁按照1908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确定的九年预备立宪,1916年清政府将正式实施宪政,清末修律中制定的很多法律(草案),实际上是为宪政后的中国准备的。1911年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国民国,但晚清法律改革的成果却被基本继承了下来并在深度和广度上继续向前发展。

1、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后,全国不少省区纷纷宣布独立,脱离清政府。11月已宣布独立的17个省代表集会,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决定采用美国总统制共和政体组织新政府,1912年1月1日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随后南北议和,在逼清帝退位后,袁世凯于3月10日在北京被推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自1912年至1927年,中华民国北京中央政府为具有不同派系的军阀集团所把持。他们为了获取在北京的中央统治权,一方面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逼迫其他军阀就范,并以军事实力作为保持政权的最终手段。所以这一时期的宪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国会的更迭特别频繁另一方面,为了争取有利的社会舆论,也需要借助近代民主共和政体的运作方式来表明自己的中央统治权的合法性,为此也进行了法律创制和司法制度建设活动。其表现是:清朝末年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被继续援用,如《大清刑律》易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民法则沿用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部分;清末一些法律草案经过简单修改,完成立法程序,颁布生效;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清末立法或在清末修律未涉及的领域继续新的立法活动;落实清末司法改革中的四级三审制,将检察机构独立于审判机构,设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和对官吏的弹劾权。

值得一提的是,军阀混战以及与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南方政权的对立,可能使得掌握中央统治权的军阀无暇他顾,从而放松了思想控制和司法干涉。因此这一时期在言论思想自由、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方面都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好的时期。如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加入政治组织的规定就体现了司法独立于政党政治的强烈意愿,几乎是空前绝后的。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通过北伐,1927年4月18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遵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宣布进入训政时期,实行党治原则(以中国国民党主持政权,掌握国家权力,以"政治保姆"的身份训练国民行使政权的能力)。1931年6月1日《训政时期约法》颁布,将"以党治国"原则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1947年1月1日《中国民国宪法》颁布,宣布结束训政时期,实行宪政。但此时,中国已经陷入了国共两党全面内战时期,"还政于民"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了。

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法定调解程序和三级三审制。1930年1月20日颁布的《民事调解法》规定民事案件不经调解程序,不得提起诉讼,这显然将中国传统重道德教化、慎诉讼的精神入律了。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变了清末法律改革以来确立的四级三审制,取消初级法院的建制,县市设地方法院,省设高等法院,首都设最高法院(不再像北京政府时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确立最高法院的唯一性),实行三级三审制。

四、小结

就中国社会转型而言,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是被动的。在救亡图存的紧急历史使命下,中国人没有能够从容地、自信的、理性的判断西方文明和传统文化的优缺点,妄自菲薄和盲目自信同在。因此,如何做到既不保守排外,又不全盘西化,而是根据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实践,在价值判断上将中西文化因素一视同仁,才能真正将中西文化融为一炉,从而诞生出一种全新的东方文化。这既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教训,也是未来中国社会成功转型的关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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