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实施主体必具备哪几个方面的条件?
2、《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合法原则;(2)公平,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便民,效率原则;(5)诚信原则;(6)责任原则;(7)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3、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行政许可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行政赔偿;(3)行政补偿
5、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行政许可如何分类?
答: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7、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8、哪些文件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答:行政许可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除些之外,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9、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1)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2)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3)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4)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5)行政许可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
10、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11、行政复议的管辖的内容?
答:是指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并由哪个机关负责复议的问题。
12、什么是行政赔偿的连带责任?
答:是指相对人的合法公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应由有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3、行政诉讼法为什么确立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答:(1)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
(2)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
(3)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1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理由是:(1)其诉讼主张是独立的;(2)其主张与被告对立,与原告也彼此独立;(3)如果先于原告起诉,即可获得原告资格。
15、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除满足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案件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诉讼已经成立;(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3)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内在的关联性;(4)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提起。
1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答:(1)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拒不到庭;(3)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需要其承担义务,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7、我国国家赔偿法有何特色?
答:⑴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⑵将司法赔偿纳入而将立法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在体例结构上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18、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国家赔偿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
19、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哪些条件?
答:(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20、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1)赔偿的根本目的不同;(2)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不同;(3)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同;(4)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不同;(5)两种赔偿各自侧重不同。
21、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答:(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2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24、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答:(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的存在;(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一事不再罚原则;(4)行政处罚和弄罚的关系及其衔接;(5)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6)不予处罚的规定;(7)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6、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答:(1)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主体资格;(2)必须有明确并适当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复议内容须符合法定行政复议的范围;(5)受理复议机关必须有管辖权。
2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怎样处理?
答:(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包括哪些?
答:包括:口头申请;书面申请。
2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答:(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0、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