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边缘性,其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有哪些?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三)职业教育法
(四)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
(五)民办教育法
(六)教师法
(七)经费投入法
(八)终身学习法三、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rti国家制定或认可,并rti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四、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來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叮,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五、教育法的特性如何?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一方命,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姝性。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一)主体的多元性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
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三)法律关系的多样性
(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3注重保护学校的止当利益
六、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木原则首先应与总体法的原则和一致,即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1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2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五)
七、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八、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同时这三个要素之间还要有内在的关系。他们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
(一)法定条件: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三类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结果。法律后果叮分为两类: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某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加以保护。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认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并加以制裁。制裁形式常见的有撤消、变更、确认行为无效、追究法律责任等。
九、学校教育权的含义。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
十、简述受教育权的内容。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中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巾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案例分析题
1994年,张广荣参加高考,虽自我感觉不错,但结果是名落孙山。没能升学的张广荣回到了家乡干农活。可是四年后,她听一个朋友说起来一所屮学里有个与她同姓名的女老师,那个“张广荣”大学读的学校恰好是张广荣当时所报考的。张广荣没费太大的劲就查清楚那位“张广荣”的真名叫任敏,为任敏一手操办冒名入学的人是任敏的公公——他是张广荣当年的数学老师,正是他对张说,“你没有考上。”
请依法分析张广荣一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参考答案:
第二,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防止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发生,避免对受教育主休构成伤害。
十二、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是: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则表明没有资格享有权利,同时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口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不是作出一般行为的能力,而是作出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法律行为的能力。
十三、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形式各有哪些?
(-)教育法律权利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行为权: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来满足其利益耍求的权利。
要求权: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意义是保证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作出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请求权: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吋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宜接体现国家的强制力,说明任何权利的设定,都意味着国家责任,国家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主要体现在诉讼教育法律关系小,表现为对受侵害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可以通过中诉、控告等不同途径来实现。
(-)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不作为: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义务与权利人的行为权相对应。如教师不得体罚辱骂受教育者。
积极作为:即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要求权相对应。
接受国家强制: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