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部分绪论
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
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特点:
1.强调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确立和充实了一批新的规范,朝着完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个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2.进一步明确征税的法定主体,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作出了关键性的规定。
3.增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依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提高税收程序规范化的水平,从规范基础工作开始,到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都补充和增添了有关行为规则的内容,强调按法定程序征税。
5.强化保护国家的税收,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税源控制到打击偷逃税收,在法律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发挥法律的引导、保护、规范作用,依法增强惩罚力度。
6.有力地推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推进规范化的基础上,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实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
7.具体、深入地促进税收法制化,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过程中,立足于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于各项法律规范,既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又有更深层次的法律调整。
二、税收征纳关系必须遵循法律而建立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为基本内容的,这种征收和缴纳的行为,形成了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征纳关系。对于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和明确它的形成的基础,凭以建立的依据,所涉及的内容。
1.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
首先,应当从认识税收的产生和本质来分析征纳关系的形成。税收发生于国家产生和发展之后,只有有了国家才会有税收,税收是国家行使其权力的结果。国家为什么以其权力来征收税收,一个明显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需要。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必需有物质财富的支持,它就凭借其权力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取得。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取得财富的数量和方式,往往取决于国家的发展和职能的变化,也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的财富积累。在现代,国家的需要增加,同时税收又成为调控手段,税收的作用加大;纳税人也会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税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凭借其权力征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一方征税,无偿地征收集聚物质财富,另一方纳税,将自己的财富无偿地转移到国家那里。在税收中,这两方面谁也不可缺少,必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由税收征收和缴纳两种行为,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形成税收征纳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客观条件,没有这种客观的条件,税收征管立法就缺乏必要的前提。
2.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以法律为基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税收的确定和税收的征收过程,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而与税收程序法相对应的是税收实体法,所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变更或解除等。或者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收什么税、收多少,是否减免的问题,而税收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去征收这些税,完成征收税款的手续问题。对于税收实体法来说,要求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容是明确的;而对税收程序法,则要求体现公正执法,依法行事的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都是规范的。
3.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
这就是在法律中如何确立税收征纳关系,首先,在最具有权威的宪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一条宪法原则,不但所有的人要遵守,而且所有的法律要贯彻,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是人们普遍遵行的行为规则。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的征收和缴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主要有:
一是,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也就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一项普遍的要求,即依法征收的税收,都一律要执行法定的程序,不能有例外,也就是它们之间的征纳关系都必须受法律的调整,纳入法律轨道。
二是,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这是表明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各项具体行为,或者说征纳关系中的种种具体关系,都必须依法调整,不得有随意性,更不得擅自决定。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时,有的意见指出,有的地方擅自订立项目,征收税款,应当制止。实际上这种擅立征税项目就是违法开征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以明确禁止,排除了这种不规范的、无法律根据的行为。一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四是,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在税收中排除一切不合法的行为,无法律规定的必须予以禁止。因为税收是以强制力为后盾,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收取财富,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任何征税活动包括税务机关征收什么税,要求纳税人履行何种纳税义务,都不得任意作出决定,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也只能依法减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