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
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
1
.
“法律基础”是法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律基础同法学概论一样,都不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学科,
既不属于理论法学,也不属于应用法学,而只是对法学基本原理和有关法律所作的概略的论
述。通俗地说,它们是法学中的“法律入门”
。
2
.守法未必知法,知法未必守法,何必学法。
答: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在社会生活中,
确实有人不知法而守法,
也有人知法而不守法,
但是这并不能由此否认学法的重要性。不知法而守法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与他个人的行为
准则相一致,但这种守法仅仅是一种自发的守法,而不是自觉的守法。若进一步了解了法律
的内容,就能增强守法的自觉性。生活中存在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同样也不能否认学法的
重要性,知法而不守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是因为知法才不守法,相反,知法者即使是
想违法
(
不守法
)
,
也会在行为之前加以衡量,
若违法的法律后果大于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利益,
他也会选择不违法。
3
“我不犯罪,又不违法,为什么还要学习法律
”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若不学习法律,就不能保证你不违法、不犯罪,社会
上很多法盲违法、犯罪就是例证。另一方面,学习法律的意义也不仅仅在于自己不违法、不
犯罪。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还可以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可以掌握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
精神和规定,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从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
公民义务,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觉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
.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任何社会规范
行为规则
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
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
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
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只有以国家
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才是法律。
5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
以前处于原始公社制度,
原始公社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原始公社时期既没有国家,
也没有法;而是由氏族组织通过习惯对原始社会的秩序进行调整和维护。原始社会末期,随
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产生了国家、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
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和传统习惯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处于统治地位的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起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
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于是产生了国家。同
时,奴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制定或认可法律,这样就产生了法。
6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首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制定
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
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