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本次主题“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主要讨论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有哪些可以创新的地方。诚然,能够创新的路径是多元的,我在此主要谈一个路径,科际交叉问题。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法治内外之变”,前面有很多专家已经分析过;二是“法学内外之交”,我将着重谈这一方面;三是“科际法学兴起”。
第一,“法治内外之变”。
在数字时代,法律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使一些人担忧青年律师的就业情况。这种担忧并不是空巢来风,昨天早上openAI又公布了一个爆炸性消息,即每一个人已经可以在手机上下载ChatGPT的软件进行自主创新,设置个性化的需求,这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技术革新。身处这一时代,我们应当思考如何调整我们的专业方向、课程体系、教材来符合数字新时代的要求。
社会需要非诉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知识复合的法治人才,关键在以下方面:
虽然法务市场在持续扩大,两三年中已经增长了几十万名律师非诉型律师,但是我们仍然觉得内卷,这是出于什么原因?应该是因为中国法律教育的供应侧和需求侧整体上发生了隔阂与断离,我们没有看到持续扩大的市场,只看到AI来抢饭碗。不论是法科生还是法律教育,内卷的根本原因是同质化的,集中在诉讼型人才培养上的同质化。“法学内外之交”强调的是法律内部的学科知识、专业知识和法外知识的关系,关键的一点在于我们不能够自我封闭,应该主动跨科。
二、“法学内外之交”
法学
应该束缚自己,只建立自己内部的知识体系,还应该扩张到社会科学的其他知识上去,现在来看还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
中国的法学发展大概经历三四个阶段:1902年清末修律,1927年迁都南京,1949年建立新中国,1978年恢复法学教育。这几个法学教育初建的时期,均以司法诉讼人才培养为目标,经过几十年以后,由于时代特征变化,培养方式越来越倾向于要考虑综合、交叉、复合、科际整合。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非常明确强调复合型和专业型两分法,这是否已经受到法律院校的重视?2017年我在欧盟法律教育论坛上把法学内外知识的关系作了论述,介绍了法律硕士的复合型和专业型两种培养方式做了一个介绍,大家十分认可这一中国式教育方案。
法外知识的作用有如下几点:1、法外知识能帮助我们提升判断力;2、法外知识能帮助我们解决疑难案件;3、法外知识能持续更新,进而帮助我们自我更新;4、法外知识能塑造个性。同质化或导致竞争力的丧失,个性的塑造才能保障人才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5、法外知识能增加每个人个体的生命体验。
因此法学知识与法外知识的交叉融合,总之,科际性是我们当然法学的特征,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趋势。
三、科际法学兴起
20世纪末以来强调法外知识的诸理论包括:边缘法学或交叉法学(90年代)、法社会学提出的社科法学(苏力2001)、行政法学提出的软法(罗豪才2005)、法理学提出的行业法(孙笑侠2013)、财税法学提出领域法(刘剑文2017)、清华提出计算法学(2018)、浙大首倡数字法学(2021,二级学科2023)……这些都象征着新世纪以来科际法学的出现与发展。
科际法学(transdisciplinaryLaw)是一种方法论,强调知识多元构成、认知跨学科。其特点:(一)社会性,打破法学纯技术性的神话,具有人与社会的生态性,而不是机械的;(二)勾联性,社会事实勾联导致学科藩篱打破;(三)系统性,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Legalautopoiesis)认为法律系统有自我再生产的动力机制,通过“规范的交互过程”。(四)实证性,法学概念化推导定性向社会学、数字化、实验性定量分析转变。(五)价值性,从人文学科中提取价值观。
科际交叉的方法是跨学科交叉,法律教育要采取科际法学方法论。但是如何交叉?重点在于转化:当法学面对算法和数字技术,研究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算法和数字形成的对人和社会的支配关系——数字权力。教学上是把数字技术融入法学课程,从思维创新和制度创新上把握。
因此,科际法学作为方法论,是贯穿每门传统课程的,比如民法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讲网购中的侵权、自动驾驶的责任等等?这就体现科际法学方法论的应用。
同理,把这种新技术下的权利和权力纳入法治秩序,这就回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数字法治的问题。
全国范围内形成科际法学研究的态势。在中国法学会支持下,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指导,由北大、清华、浙大、复旦、交大、南开等近20家法学院联合主办。目前已经举办了五届论坛。浙江大学已经举办了第二届。《科际法学》辑刊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现已经出版三辑,第四辑正在编辑中。
总之,守正与创新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两个路径:第一,哪些需要守正(守成)?来自欧洲的教义法学(民法、刑法)和英美的法治原则是需要守正的。第二,哪些可能创新?大部分机会存在于科际法学(行业领域法),从中寻找创新点。只有守正,才能建立和维护法治的基础设施;只有创新,才能创立法学自主体系,才能超越西方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