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法治人才需求与科际法学兴起——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上的发言

2023年11月8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本次主题“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主要讨论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有哪些可以创新的地方。诚然,能够创新的路径是多元的,我在此主要谈一个路径,科际交叉问题。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法治内外之变”,前面有很多专家已经分析过;二是“法学内外之交”,我将着重谈这一方面;三是“科际法学兴起”。

第一,“法治内外之变”。

在数字时代,法律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使一些人担忧青年律师的就业情况。这种担忧并不是空巢来风,昨天早上openAI又公布了一个爆炸性消息,即每一个人已经可以在手机上下载ChatGPT的软件进行自主创新,设置个性化的需求,这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技术革新。身处这一时代,我们应当思考如何调整我们的专业方向、课程体系、教材来符合数字新时代的要求。

社会需要非诉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知识复合的法治人才,关键在以下方面:

虽然法务市场在持续扩大,两三年中已经增长了几十万名律师非诉型律师,但是我们仍然觉得内卷,这是出于什么原因?应该是因为中国法律教育的供应侧和需求侧整体上发生了隔阂与断离,我们没有看到持续扩大的市场,只看到AI来抢饭碗。不论是法科生还是法律教育,内卷的根本原因是同质化的,集中在诉讼型人才培养上的同质化。“法学内外之交”强调的是法律内部的学科知识、专业知识和法外知识的关系,关键的一点在于我们不能够自我封闭,应该主动跨科。

二、“法学内外之交”

法学

应该束缚自己,只建立自己内部的知识体系,还应该扩张到社会科学的其他知识上去,现在来看还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

中国的法学发展大概经历三四个阶段:1902年清末修律,1927年迁都南京,1949年建立新中国,1978年恢复法学教育。这几个法学教育初建的时期,均以司法诉讼人才培养为目标,经过几十年以后,由于时代特征变化,培养方式越来越倾向于要考虑综合、交叉、复合、科际整合。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非常明确强调复合型和专业型两分法,这是否已经受到法律院校的重视?2017年我在欧盟法律教育论坛上把法学内外知识的关系作了论述,介绍了法律硕士的复合型和专业型两种培养方式做了一个介绍,大家十分认可这一中国式教育方案。

法外知识的作用有如下几点:1、法外知识能帮助我们提升判断力;2、法外知识能帮助我们解决疑难案件;3、法外知识能持续更新,进而帮助我们自我更新;4、法外知识能塑造个性。同质化或导致竞争力的丧失,个性的塑造才能保障人才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5、法外知识能增加每个人个体的生命体验。

因此法学知识与法外知识的交叉融合,总之,科际性是我们当然法学的特征,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趋势。

三、科际法学兴起

20世纪末以来强调法外知识的诸理论包括:边缘法学或交叉法学(90年代)、法社会学提出的社科法学(苏力2001)、行政法学提出的软法(罗豪才2005)、法理学提出的行业法(孙笑侠2013)、财税法学提出领域法(刘剑文2017)、清华提出计算法学(2018)、浙大首倡数字法学(2021,二级学科2023)……这些都象征着新世纪以来科际法学的出现与发展。

科际法学(transdisciplinaryLaw)是一种方法论,强调知识多元构成、认知跨学科。其特点:(一)社会性,打破法学纯技术性的神话,具有人与社会的生态性,而不是机械的;(二)勾联性,社会事实勾联导致学科藩篱打破;(三)系统性,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Legalautopoiesis)认为法律系统有自我再生产的动力机制,通过“规范的交互过程”。(四)实证性,法学概念化推导定性向社会学、数字化、实验性定量分析转变。(五)价值性,从人文学科中提取价值观。

科际交叉的方法是跨学科交叉,法律教育要采取科际法学方法论。但是如何交叉?重点在于转化:当法学面对算法和数字技术,研究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算法和数字形成的对人和社会的支配关系——数字权力。教学上是把数字技术融入法学课程,从思维创新和制度创新上把握。

因此,科际法学作为方法论,是贯穿每门传统课程的,比如民法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讲网购中的侵权、自动驾驶的责任等等?这就体现科际法学方法论的应用。

同理,把这种新技术下的权利和权力纳入法治秩序,这就回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数字法治的问题。

全国范围内形成科际法学研究的态势。在中国法学会支持下,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指导,由北大、清华、浙大、复旦、交大、南开等近20家法学院联合主办。目前已经举办了五届论坛。浙江大学已经举办了第二届。《科际法学》辑刊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现已经出版三辑,第四辑正在编辑中。

总之,守正与创新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两个路径:第一,哪些需要守正(守成)?来自欧洲的教义法学(民法、刑法)和英美的法治原则是需要守正的。第二,哪些可能创新?大部分机会存在于科际法学(行业领域法),从中寻找创新点。只有守正,才能建立和维护法治的基础设施;只有创新,才能创立法学自主体系,才能超越西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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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哲学著作之一,H·L·A·哈特通过《法律的概念》在语言分析的框架内挽救并重构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理论,回答了“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对当代法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阅读此书后,笔者将在下文对书中内容及相关理论衔接作概述与简要分析。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04/28/content_8990705.html
4.法律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4法的本质编辑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律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
5.《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法学创新网是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官方网站,致力于法学思想推陈出新,打造法律人的精神家园。下设创新文选、热点聚焦、刊海纵览、讲座集萃、阅读传奇、名家访谈、新秀100、星闻轶事、妙文共赏、等多个栏目 中国法学创新网搜索关键词有:中国法学创新网 http://fxcxw.mzyfz.com/html/162/
6.法律和法律条文的关系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具体而言:A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http://www.jzlawzx.com/zmt/34760.html
7.初级会计+第一节法律基础(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http://bang.api.duia.com/duibaApp/appViewTopic?topicId=2056
8.《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一至六章)(法律的概念)书评其二是关于主权者在法律上是否拥有一种没有限制(unlimited)或不可限制(illimitable)的地位。(1)服从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哈特举了雷克斯国王的情境来说明“服从习惯”的概念。借助这个情形,哈特似乎区分了三种意义上的“习惯”:①习惯仅仅意味着规律性的行动(对雷克斯的服从即属此类,即使不愿纳税,但民众最终还是规律地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3801313/
9.建设中国特色法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光明日报第一是从法治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维度来思考构建法学学科体系。 第二要从法学学科发展的维度来构建法学学科体系。 第三是从法律体系的维度构建法学学科体系,即把法学学科体系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第四是从法治体系的维度构建法学学科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分为国内法治体系和国际法治体系。 https://news.gmw.cn/2017-12/29/content_27217171.htm
10.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信息服务平台2024第二届厦门青年法律人创新文化节之“法 法律人的健康管理 律师网络营销体系化课程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合作的 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基础 辩护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从法律工具主义向自然理性回归 疫情之下,发承包双方如何解决工期和工程造 https://www.chinalawinfo.com/
11.规范法学应是法学研究的主流“规范法学”之所以得名,不仅是因为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的内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均为法律规范之基本要素),也是因为规范分析是法学研究的独特方法。无论是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赫伯特·哈特的分析实证法学、凯尔森的规范法学,还是诠释法学、法教义学等,都可纳入“规范法学”之列,因为这些法学都以法律规范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01/t20240105_5725744.shtml
12.法秩序与其说是由实在法建构的不如说是由法律与法官共同缔造的法官活动,特别是在漏洞填补中固然是一种创造性的任务,且致力于个案正义的实现,但法官在判决中所表达出的论证内容却必须能被证明,且与法律意旨相一致。(21)以此观之,自由法学虽一再强调法官漏洞填补的必要性,但显然它并未忽略法官活动“法适用”的本旨所在。 通过论域的转换,自由法学重新界定了“法律约束”含义,http://www.lawyer123.cn/Business/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