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是,首先,同是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于1998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其次,十五大还提出在21世纪前十年比2000年经济翻一番,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第三,到1997年,一系列基本法已出台,国家法制基础已经具备,根据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五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个阶段性的总任务和总目标。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进步的实际需要,即通过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促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经济腾飞,完善社会管理、推动法制进步。与改革开放初期面临遭到破坏和严重恶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因而强调加强法制、树立法律权威、加强人大立法相比,经过近二十的改革开放,在社会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法律体系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已经十分明确。
(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基础,对国家的运行起根本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执政党和国家宪法先后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对1949年建国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若干失误进行反思,也是基于吸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良好发展经验的结果。只有以法治代替人治,法治中的理念和共识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将人类的普遍价值理念和全社会的利益共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国家的权威真正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从而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是其他一切立法的价值源泉和规范依据,是法制完善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是“依宪治国”,让宪法成为法制完善和统一的保证。如果宪法本身不完善,那就既不能约束立法机关适时制订法律,也不能保证已经制订的法律符合法治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
从制度上看,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当性所在,而宪法凝聚了国家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例如宪法中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事业发展、生态环保制度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制度借助立法扩展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经济体制的完善、财富的增长、公平分配和保障,需要法制的促进,宪法在其中发挥根本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贯穿自主、平等、契约、权利等原则,需要一套法治化的规则体系来调整,要依靠法治来对抗权力的不当侵入,用法治来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条款之下,宪法在经济领域的理念和规范内容随之变化,原来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如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范围、界限、方式等就需要重新解释,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制订具体立法并付诸执行,其中既包括规范政府权力的行政法,也包括规范市场主体间关系和市场规则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刑法、诉讼法也要发生相应调整,还要重新建立社会法体系。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现实和水平,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制订完成,在较短时期内形成了从宪法到几大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漫长的发展历史,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以发达的私法法律和程序法律为重要的奠基石,宪法反而是较晚近发展的结果,是对私法法律和程序法治中的价值理念的承认并上升为宪法价值。在中国,从20世纪初建立现代国家、20世纪中叶实现民族解放和独立、20世纪70年代后转向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为中心,这一过程体现的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国家政治经济转型,社会发展阶段、地域和民族之间的差异极大,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既无历史经验可依,也不能简单引用西方成果,因此,中国法制选择的是制定宪法、树立宪法的最高法权威,在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宪法的基础上,逐步制订和完善整个法律体系。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价值及其实施,它们主要根据成文宪法而逐步形成,不断反映社会需要,法律统一的目标尚需时日,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