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一)公司解散
含义: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
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争议:
人格消灭
清算法人
拟制法人
同一法人说
(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
审判实践: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
(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一法人说)
(四)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争议:法人机关说、清算法人说、诉讼主体说
我国公司法:法人机关说,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了结债权债务)
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问题
(一)解散事由
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法)
非因破产而解散(公司法)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非破产解散的类型
1、自愿解散
2、行政解散
3、司法解散
行政解散情形
司法解散
(二)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性质及审理程序
1、性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三)司法解散公司的事由
(2)股东压迫。
控制股东排斥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以非法、压迫性或欺诈性、不公平的方式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将公司完全沦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情形。
(3)经营出现僵局
公司业务继续处于显著的停顿状态而产生无法恢复的损害时或者有产生损害可能性时。
2、我国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细化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召集僵局)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表决僵局)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兜底条款,尚待研究和总结)
3、关于股东压迫问题
4、关于经营困难的问题
注意与其他情形相结合
(四)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程序问题
1、诉讼主体
(2)被告:公司
争议:其他股东拟或公司
核心: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解除诉讼的对抗性问题
其他股东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由原告或法院告知其他股东
共同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56条)
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
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争议
非财产案件,原则不能财产保全
4、判决的效力范围:对世性
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未参与诉讼的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工等均具有约束力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也同样适用。
(五)司法解散公司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2、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理解。
该规定实际上是给法院提出了重视调解,谨慎处理的要求。
3、正确区分司法解散公司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对司法实践中错误做法的纠正:解散清算的一体判决问题
民事程序不同:普通程序、非讼程序
四、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清算的类型
非破产清算分为:
自愿清算:清算义务人自行组织的清算
强制清算: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系:自愿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例外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
2、转化: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
3、转化之例外
(二)强制清算的事由
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公司法仅规定一种)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强制清算的主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申请人:公司法第184条:债权人申请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股东也可申请
2、被申请人:公司。
(四)管辖及案件受理费
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
2、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级别予以确定
受理费:参照破产
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最高限额30万元。
申请人无需预交。
(五)关于立案审查的有关问题
1、审查部门及案号管理问题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法×清(预)字第×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法×清(算)字第×号”立案。
2、申请人的材料提交。
清算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事实理由。
两方面证据:一是发生解散事由,二是享有债权或者股权。
如果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则要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
4、被申请人异议的处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关于申请的撤回问题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受到限制。
1、裁定受理前:申请人请求任意撤回。
2、裁定受理后,区分情形处理
1、关于通知公告债权人及申报债权期间
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破产法:人民法院确定(30天至三个月)
公司法:法律明确规定(30、45)
2、关于补充申报的问题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差别原因:股东分配财产的返还问题
3、未补充申报的处理
补充申报的后果
破产法56条: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公司法解释(二)13、14条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可在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不能清偿的,股东在已经取得的分配财产中清偿,但债权人重大过失未在期限内申报的除外。
未补充申报的后果
(八)关于衍生诉讼的审理问题
分别审判主义
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非讼特点
管辖:必须向受理清算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先已经受理的继续审理。
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理
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九)清算期限
强制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对于延长的期限,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自行清算:没有强制期限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申请转为强制清算
法律未作规定186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种观点:中止、不中止、区分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2、债权人能否不申报债权,而直接起诉的问题
公司法186条: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
12条:核定债权异议的确认之诉
(一)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1、含义:公司解散后,负有组织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人
2、清算义务人的义务:组织清算组;担任清算组成员;提供必要的清算协助(如提供有关帐簿、凭证、财产清单等)
3、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公司法:未作规定。
(二)清算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司法救济
最高法院最初思路:清算责任判决
问题所在:清算责任的难以执行性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两种思路
1、强制清算程序
2、清算义务人财产责任的承担
(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责任
直接清偿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责任范围:减损数额
(2)作为的侵权责任(19条)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并不因非法注销而免除
以可以清算为前提
2、直接清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
(1)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理由:非破产状态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推定。
(2)未经清算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直接清偿责任
与19条的关系:能否继续清算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并不因为注销而当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