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之人均为新一代江湖儿女之翘楚,主考之人则是六大法门之一民商门中久负盛名的葛山长和许山长。传闻中,“松风令,德云山,山不易,令出难”。两位山长久居德云山上,山不在高,有仙则名。但此山秀丽,却不乏险峻之处,攀登不易,且山上生活清苦,每日劳作,既不够清闲,也不够热闹。因此,慕名而来者远多于长居修习者。去年九月,消失多年的松风令再现江湖,征召天下才俊,风波乍起。松风令非同寻常,乃民商门中最神秘的信物之一,绝不轻出。原来,近年来正道颟顸,暗流潜行,两位山长一日竟夜长谈后,有感于当下,决定另辟蹊径,联手授徒,以矫时弊、正道心。现在,首年两期研习已结束。
神游太虚,赶紧拉回。
民法是一个海洋
案例是一面镜子
研习是一种态度
作者|茅少伟,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副院长
编辑|黄吉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上海执业律师
*本文成文于2013年,系作者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总结及感想,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01
民法有慈母般的细腻眼光,也有海洋般的广阔胸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民法的丰富
第一学期的课程,像是一场民法世界的遨游。以请求权基础为脉络,我们先后游览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合同、缔约过失、物上请求权等景点。每到一处,不是简单的走马观花,或者请导游来介绍历史承袭、景区分布、名人题词,而是请来曾经深游此境的当事人说拉弹唱、现身说法。在一个个典型案例中,我们能看到鲜活的事实,有海吹胡吹的老军医,有受伤不治的牧羊犬,有买了一辆破车背后的故事,有四川小吃店和它的邻居,有不靠谱的朋友带来的烦恼,有烧起来的iphone,有气死人的1502号vs1702号房;在这些事实之上,争议之中,我们也看到了鲜活的法律。案例的方式,是一种以点带面的方式,它克服了这种巡游概览所难以避免的一个缺点,即容易因求全而缺乏足够的深入性。
实际上,在第一学期的案例讨论中,“面”上或有所不及,很多“点”上的分析,比起专门课程来,也毫不逊色,甚至更为深入。这给我们提出一点要求,也带来一点收获。一点要求是,这是一门高年级课程,以民事实体法的学习为基础,因此如果对于实体法内容(尤其是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不够熟悉的,需要及时补课,否则容易陷入知识上的盲区,而阻碍了方法上的训练。一点收获则是,民法案例研习课颇有查漏补缺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多个案例的反复训练,可以增加我们对熟悉领域(如合同法)不熟悉的规则的了解;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我们对一些看似熟悉、实则不甚了了的制度的理解(例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常在债法课上被一带而过,但在我们课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空间)。
当然,民法的丰富,不仅指知识的丰富、制度的丰富、规则的丰富,也包括价值的丰富。民法的价值,并不(仅)是看似玄之又玄的自由、诚信或公平。在民法中,更多的时候,价值不是以原则的形式宣示,而是以规则的设置、原则与例外的搭配、规则之间冲突的巧妙化解等方式来体现。例如,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体现了对抽象的“不当”要件进行阐释、明晰和约束的努力;善意取得的诸项要件也是对所有权人权利和信赖交易外观的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的平衡。再细节一些的,比如无因管理中不要求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如何纯粹,同时包含为自己利益的考虑未为不可,这也是一种洞悉世情的智慧。价值问题隐藏得更深些,通常也无须时刻曝光,但在案例讨论中我们经常发现,有时候必须对价值问题作出决断。
民法的开放
02
案例是一面镜子,照出生活的悲欢得失,也照出法治的艰难、严谨与优美。
案例的设计
在法学院的课堂中使用案例,并非什么稀罕事。但是,案例到底如何设计,如何选择,却很少有专门的讨论。概括来说,基本上三种案例比较常用,一是所谓“教学案例”,通常涉及内容较少,配合讲授某部分教学内容,以做例示、例解之用;二是判决书,即直接使用判决书或仲裁书;三是经过改编的案例。
在现有的教学和教科书撰写中,最常用的是第一种案例,这种案例往往比较简单,作为知识传授的方法是有效的,作为技能训练的载体则有显著不足;也有老师喜欢使用判决书,葛老师曾在给本科生上民法课时较多使用过判决书,判决书的好处是真实,比较“原汁原味”,但可能涉及太多的庞杂内容,大多数判决书的写作也不佳,比较“难看”;对于改编案例,如果改编得当的话,一方面可以根据设计者的设想,涉及足够多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可以除去枝蔓,但也正因如此,改编不易。
案例的分析
民法案例研习课自然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课程所使用的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而请求权基础方法所依仗的,还是法教义学。
法治是规则之治,程序之治,当然也是意义之治。规则和程序,是为了实现意义;但意义的实现,也受限于规则和程序。换言之,法治不但限制了不正义实现的可能,限制了恣意枉法的为所欲为;同时也限制了正义实现的方式,限制了行侠仗义的快意恩仇。政治的稳定、分权的平衡、社会的认可、文化的沉淀、法官素质的提升、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使得前一限制加紧,后一限制放松。但法治始终意味着一种受约束的自由。那么,作为适用法律的方法的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也就成了一套戴着镣铐跳舞的方法。很多人看到了镣铐的古旧、笨拙、麻烦和形式主义,却忘了“形式主义”正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请求权基础方法则提供了案例分析的绝好起点,也是展示法教义学的绝佳框架。凡有争讼,必有请求。凡有请求,须有依据。依据何在,是否满足,也就构成了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内容。
第一声“棒喝”就是,请求的依据(请求权基础)必须是一个法条,而不是一个名词,必须说是依据某一个条文的请求权,而不能说是无因管理请求权。
其次,法条的适用不是笼统的适用,是构成要件的适用;不是独立的适用,而在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中的适用。请求权基础方法也好,三段论也好,只是提供一个结构,而不能代替实质性的法律解释和价值衡量。
但在这样一个结构之下,抽丝剥茧,披荆斩棘,就可以使得各方面的内容各得其所,让无关的事实和法律走开,让有关的问题出现在它应该出现的地方。这样我们的分析就显得脉络清晰,而不至于杂乱无章。清晰,意味着理性和说服力。
03
研习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态度,倘若心外无物,意义亦不能在态度之外。
学术的训练
理论/学术与案例/实务,很多人可能都会隐隐觉得这是对应的。所以有人会望文生义地认为,民法案例研习课是一门实务课。这样理解并不错,我们在课堂上学习查找法律,分析案例,批评法院判决,撰写法律意见书,确实很“实务”。但总的来说,这门课更多的还是一门学术性课程,而且是纯正的学术性课程。问题是,什么是“学术”?
学术的训练,是一种基本功的训练,训练如何去阅读,如何去写作,如何去查找法条,如何去解释法律。我想,无论是我们课上的同学还是我自己,都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这样的训练的难度,也因此并不总是具备足够认真的态度。天下武功,唯快不破;世间态度,认真无敌。如果在态度上,在参与度上,能再有所提升的话,课程的效果也会更好。
知识与方法
另一方面,方法的训练也离不开足够的知识储备。如果知识储备不足,一方面,在分析案件的时候,容易被实体法上的知识所牵绊,而影响整体分析的流畅;另一方面,也不能够深入到各个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的实质,不能够很好地理解各构成要件的内容,以至于让请求权基础的框架成为一个空架子。所以,单有知识,没有方法,就有点像段誉,尽管内力充沛,但真正临阵对敌还是没谱,六脉神剑时灵时不灵;单有方法,没有知识,就有点像梅庄里的令狐冲,空有独孤九剑的灵动招式,若是被人看出来内力全无,还是不堪一击。方法和知识,确实不可偏废。对于以后想选这门课的同学来说,建议可以在假期先复习一下知识,预习一下方法——就此目的,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概要》和《民法思维》可称黄金搭档。
另外,还有常识问题。两位老师都很强调常识的重要,认为很多时候分析结论不符合常识,并非常识的问题、法律的问题或方法的问题,而经常是方法运用不严谨、法律解释不准确的问题。常识,往往并不像它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而常常是一系列“前见”的无意识的产物。这些前见则包含了历史、文化、社会风潮、社区道德等的积淀。因此,尽管常识并不总是可靠,我们也不能轻易违背常识。法律人的专业,不在于能得出与“常识”、与“别人”不一样的结论,而在于我们能更清楚明白、更有说服力地得出符合常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