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作为新一代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其自身具有透明性、安全性、全程可追溯、去中心化等特点。运用区块链特殊的结构及运行技术可以为电子提单的流通和转让提供保障,弥补电子提单的固有缺陷,为拓宽电子提单在市场上的运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完善,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区块链技术在航运领域应用落地,航运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一)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优势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交易效率的要求,发展货物运输无纸化是必然的趋势。从过往实践来看,普通的电子提单难以满足航运无纸化的要求。而区块链技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技术的缺陷,完美应用于提单领域而实现提单电子化。区块链提单相较于传统电子提单具有提高交易效率、防止欺诈、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
1.提高交易效率
普通电子提单以CMI和BOLERO流转模式为主,两种模式的共性在于其都需要第三方的参与。CMI模式以承运人为物权流转的中心,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向提单持有人发送电子密钥,持有人以该密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在此模式下,提单的流转本质上仍需要通过多个中间人之手才能完成。BOLERO模式是以中央权利登记系统为流转中心平台,拥有指令的客户采取向权利登记系统发出权利注册指令的方式来创建、修改和流转电子提单。这两种模式采用的仍是一种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思路。而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提单通过高效连接节点在世界各地用户的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运行,因此没有中央数据库。任何时候用户都可以自由进行提单的流转行为,而不需要向某一中心平台发出请求。这实现了提单完全的电子化、自动化,大大提升了提单流转和物权交易的效率。
2.防止欺诈
3.降低交易成本
(二)
国内应用实践
1.中远海运签发首票区块链电子提单
中远海运特运与山东港口青岛港、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GSBN携手合作,以纸浆货物为试点,推出基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全程数字化、无接触放货方案。
2023年1月3日,中远海运特运成功为纸浆客户ELDORDO签发首张电子提单。2月18日,满载货物的“中远海运和谐”轮靠泊青岛港西联公司,通过区块链无纸化放货应用顺利完成提货换单手续。本次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成功签发,是全国首单基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无纸化放货,实现了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从0到1的突破,也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电子提单在全球航运领域的重大突破。
散杂货领域运输单票货量大、运输周期长、经营涉及当事人复杂,对提单流转灵活性的要求高。传统提单的固有缺陷导致无法很好地满足货主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在提单的应用为提升客户体验、提高货物流转速度、提高产业链整体效率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
区块链技术广泛的应用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新的突破和挑战,亦对司法领域也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对当事人而言,区块链存证解决了电子证据易篡改、证据效力底、举证困难的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对《指南》的首次实践一方面为审判人员审查电子证据提供了指引,另一方面也是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的重要实践,为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航运领域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
国际应用实践
1.MSC运用Wave平台推出新款电子提单
在电子提单领域引入区块链技术是航运业向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一步。传统以来,国际贸易十分依赖实体的纸质文件。而提单作为航运业中最重要的运输单证,使用频率和所产生的成本不容小觑。尽管过去也曾不断尝试使用电子提单,但传统电子提单的安全、程序等问题使其推广效果甚微。如今区块链平台的使用,更能够为电子提单的大规模使用打下牢固的基础,为航运业节省大量资金。
2.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成功组建
由上述实践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航运业积极将这项新兴技术运用于电子提单领域。从长远来看,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上的运用能够给航运业各主体带来不可小觑的经济效益,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区块链电子提单推广发展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阻碍,只有分析导致困境出现的具体法律原因,并针对性地进行完善,才能使区块链电子提单更好地被应用,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二、实践中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困境
区块链是一项新兴技术,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海商法对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签发、转让等具体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一系列有关电子提单的争端无法解决,导致其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困境。
争议管辖不明确
物权凭证功能实现障碍
纸质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是我国的主流观点,在金融贸易领域提单发挥着作为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纸质提单电子化的产物,理应具备纸质提单所具有所有功能,才能够真正被市场所选择。
1.所有权认定障碍
传统纸质提单以谁手中持有提单来认定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但是电子提单并没有实质的物质载体,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使提单当事人往往很难直接地证明其享有的权利义务,难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举证。加之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概念的阐述中并没有提及有关提单载体形式的规定,并未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仍然存在争议。虽然区块链技术通过公钥系统突破传统电子提单的局限性,只要验证“持有人”持有“私钥”即可以确认其所有人身份。区块链电子提单在技术上可以完美实现物权凭证功能,但由于我国实体法并未对电子提单有关的核心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在法律层面赋予区块链电子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
2.提单转让法律效力不明确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提单的灵魂,而流通性是物权凭证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贸易中“单证交易”的保障之一。纸质提单通常通过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书写的方式转让提单,即背书转让。在区块链背景下,不可能实现书写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提单所有权的转让,所以此时对数字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可就尤为重要。
3.电子提单的质押法律规范不足
质押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重要体现。现有的区块链平台大多支持提单的质押。质押流程为发货人发出质押指令,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同意质押后,系统生成质权人的密钥,承运人直接与质权人产生联系,质权人掌握密钥就相当于持有了提单,系统也会将状态改为“质押”;当收货人支付货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属于收货人的密钥,承运人与收货人产生联系,货物支配权便由质权人转移至收货人。从这种逻辑上来看,区块链场景下提单的质押转换为了密钥的质押。
目前,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的权利质权一节中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提单可以出质,但是并未涉及电子提单质押的有关问题。这说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对电子提单的质押作出认定,这使区块链场景下质押物的法律性质、质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质权的实现等问题都存在变化的空间。这种变化空间会让金融机构等质权人难以完全的对质押物给予足够的信任,而选择拒绝接受质押。
若质押功能难以实现,相应的就难以实现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不能达到纸质提单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功能等同。
三、区块链提单的域外经验借鉴
鹿特丹规则
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正式通过,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集大成者,其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航运业的新发展。相较于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其明确了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确认了它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运输记录不再处于附属地位,适应了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鹿特丹规则暂未生效,但是其中有关电子运输记录有关规则的设定是十分具有参考意义的。
1.坚持功能等同原则
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首创“功能等同”的原则,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也就是说,电子记录亦可以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该原则既满足了商法价值的平衡,也适应了现代电子技术灵活变化的要求,是功能转换与价值保留的枢纽。鹿特丹规则对该原则进行了保留,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条文中,积极肯定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鹿特丹规则第8条(b)项明确规定,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及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者转让具有等同效力。条文中运用“排他性控制”表述电子运输记录的物权效力,其相当于纸质提单中提单所有人对提单的“占有”。同时对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和“转让”做出了定义,即电子运输记录自生成至失去效力处于“排他性控制”之下,使电子提单在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后可以获得与传统纸质提单同等的物权效力。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当电子提单符合特定程序要求后与传统纸质提单的物权功能是同等的,打消了对电子提单物权功能不明确的问题。
2.对电子运输的效力确认
以海上运输为核心,鹿特丹规则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将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分别独立进行规定,形成互不干扰的平行模式,使电子运输记录不再需要将纸质提单作为依托,从而更新了整个国际货物海路运输的文件体系。鹿特丹规则没有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但是根据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18款规定,其可以被认定为“电子运输记录”。鹿特丹规则对电子运输与运输单证概念区分,以专门一章的篇幅对电子运输的使用、流转、程序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这明确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为当事人直接使用区块链电子提单提供了法律依据。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2017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下简称ETR示范法),它是一部综合性较高的电子单据法律规范,对电子单证运输领域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了有益补充,为世界各国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定绘制了蓝本。
1.“单一性”加“控制”
为实现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功能等同的条件,确定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ETR示范法采用了“单一性”加“控制”的方式。“单一性”是指可转让单据下权利为单一且完整,“控制”是指权利人对电子提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时对电子提单上的权利和提单控制人进行双重识别,也就是既认单又认人。“单一性”相当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控制”相当于“占有”的功能等同,实现了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全面功能等同。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电子提单的推广适用。
2.技术中立原则
UNCITRAL法律文本建立在三个基本原则上:不歧视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规定法律不应要求使用某种特定的技术,不应歧视其他技术,而应通过使用一般性术语包容所有现有及未来的技术。其认为电子可转让记录只要可以满足ETR示范法对“单一性”和“控制”的要求,不论其基于何种技术模式,都可以纳入其调整范围。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若对电子技术有特定要求,则会使新兴技术在诞生初期适用时,出现无法监管、无法可依的境地。技术中立原则很好地使新兴技术有了法律适用的空间。
1.韩国商法和《电子提单规定》
2007年,韩国在商法的“海商”一编提单的规定中增设电子提单的有关内容。其中电子提单被视为与纸质提单具有相同的效力。但是该种电子提单的效力认定是采用了一种“中央登记处模式”,其运行依赖于某些由政府选择和监督的登记机构。而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运行模式,因此此种规定并不适用于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提单。
但是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的可借鉴之处在于,《电子提单规定》中规定,禁止在已签发电子提单的情况下再签发纸提单。也就是说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不可以混合适用,若需要转换使用纸质提单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申请,但相应的电子提单也会失去效力,且不得再反向转化。这种规定赋予了电子提单和传统纸质提单同等的权力效果,同时防止了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权力冲突,有助于减少提单权力纠纷,鼓励使用电子提单。
2.美国统一商法典
四、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在电子提单上的运用仍然存在这许多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他国国内法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制度特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电子提单有关程序性规定
1.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
笔者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规定为海事法院。首先,区块链电子提单本质上始终是一种海运单证,其纠纷实际上是海商合同纠纷,理应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其次,海事法院对于提单案件的处理更加专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再者,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都是海事法院对提单有关案件进行处理,将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稳定。在明确海事法院对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的同时,各海事法院应当立足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向互联网法院学习区块链案件的审判经验,以助于更好地处理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
2.完善区块链证据审查机制
区块链存证不同于以往的审查技术,利用该技术存储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味地使用传统的证据审查程序,会降低证据审查效率,削弱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优势。
海商法增设电子提单有关规定
1.明确电子提单的地位
我国尚未建立电子提单体系,关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也难以明确,这会导致有关争议难以解决,使有关当事人难以对区块链电子提单产生信任,从而阻碍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因此,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积极肯定区块链电子提单是首要任务。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以参考ETR示范法的思路,在第四章第71条提单的定义中,将电子提单纳入其中。并增设有关电子提单的内容要求、权利人确定等具体条文。使电子提单有关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义务、责任限制等有明确的法律可以进行判断。同时,在“运输单证”一节可以将ETR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纳入其中,将不同技术基础的电子单证都纳入管辖范围,使区块链电子提单以及其他新兴技术单证都可以有法律适用余地。
2.明确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
(1)明确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电子提单所有权的转移离不开数字签名的应用,因此,明确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才能够使区块链电子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可靠电子签名”虽然可以将数字签名涵盖在内,但是其概念是宽泛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数字签名,这在实践应用中难免会出现适用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法律《全球和国际贸易法中的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表明无需适用特定的技术创建有效的签名。该立法模式为技术更新预留了法律空间,使任何新技术下的电子签名只要满足了对“可靠电子提单”的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可靠的电子提单”,而认定其效力。此种立法模式也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一种体现。
(2)肯定区块链场景下提单的质押功能
质押式物权凭证功能的重要部分,若不能对区块链电子提单进行质押,那么就不能真正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也难以真正推广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因此,要积极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的法律规范。
获得某项事物的法律认证最便捷的方式是修改现有的立法。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质押本质是对密钥的质押,目前我国民法典关于可处分的质押物仅表述为“提单”,按照通常认知,仅会将其认定为传统的纸质提单。所以应当在民法典权利质权一章中明确将电子数据和电子提单纳入其中,确定区块链场景下提单质押功能的合法性,增加金融机构的信任。
建立健全区块链电子提单监管机制
要完善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应用,就必须要完善有关的监管机制。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国家很难通过对特定平台或人员的管理,直接对区块链技术的运行进行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的运行不需要有技术和规则的规范。
1.建立健全法律监管
2.建立健全技术监督
区块链技术剔除强大的中心机构,通过去中心化的技术手段,依靠区块链上的每一个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当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权利人,同时也需要强大的监管技术,预防可能出现的欺诈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特殊的技术特点,难以通过常规技术对其进行监管,所以需要打破传统,采取新方式。
2016年,贵州省发布的《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中提出了“主权区块链”的概念。“主权区块链”与普通区块链的不同点在于其增加了国家主权、政府监管、技术干预、非完全去中心化等注入有主权意志的特性。这是一种通过政府建立主权区块链对区块链技术运行进行监管的方法,即“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规制。政府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改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基于区块链的规制系统将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区块链+监管’,即“法链”是未来监管的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