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敏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不得滥用,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敏与小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严重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救济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由肆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确定赔偿数额1.00元,对小敏而言,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小丽的过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但小敏与小丽丈夫小明存在长达四年的非正当交往关系,且明知小明已婚,主观上具有侵害小丽配偶权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小丽的婚姻危机,严重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敏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计到其行为后果,也应当承受该行为后果的影响,之所以发生本案的事实完全是因其放任自己情欲,是咎由自取。因此,该赔偿款1.00元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其不理智行为的否定。
对小丽而言,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对其过激行为的惩戒,虽然其行为情有可原,但同时“法不容情”,其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却采取了极端的行为,侵害了小敏的名誉权,给小敏造成了精神损害,依法应当赔偿。该赔偿款1.00元既是对其过激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其应当采用合法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警示。
在本案中,小丽与小敏双方在纠葛发生过程中均受到伤害,若小敏能敬畏婚姻,坚守自身立场,汲取教训,不再纠缠于错误的关系之中,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如小丽在事情发生后能够更加冷静、理智、客观的处理此事,也许本案的纠纷不会发生,当事人也不会遭受更大的伤害。往事不可追,当事人双方的生活仍然在继续,且双方子女已成年或已近成年,希望双方能够认真反思,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双方之间的纠葛,避免同样的伤害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更进一步讲,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小丽在实施侵权行为后,小敏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可见小丽的行为对小敏造成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更多的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考量。判决原配象征性的赔付第三者1元,从第三者角度出发,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其破坏他人家庭行为的否定;从原配角度出发,既是对其过激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其应当采用合法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警示。
原标题:《高青法院微案例丨“第三者”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