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精神”在用语的意涵上具有多歧性,但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应可理解为贯穿于宪法规范体系或其主要结构之中的核心价值取向,一般寄寓于实定宪法上的数个概括性条款之中,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八二宪法的精神主要就体现在其所揭橥zhū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这三大基本原则之上。把握八二宪法的精神,需将这三大基本原则的规范分析作为学术上的要务。而时至今日,如何在宪法精神的基本构造中“安顿”国家主义的叠影,并妥切调处其与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则是我国立宪主义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目次
一、一个“不可捉摸”的概念?
二、“八二宪法”基本原则的认定
三、三大基本原则的规范分析(一)社会主义原则(二)民主主义原则(三)法治主义原则
四、未尽的余言
【正文解读】
作为现行宪法的根基,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无疑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同时也因为推动和见证了数十年来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事业而获得了一份应有的荣光。在其诞生四十周年之际,用规范宪法学的深情目光,重温这部宪法的文本,尤其是确切把握其中的宪法精神,对于加深理解现行宪法,推进依宪治国的实践,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小结】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反正成为政治主旋律,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八二宪法在五四宪法所揭橥的两大基本原则基础上,引入了法治主义原则。在八二宪法基本原则的认定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当今国内许多宪法学说均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权力监督和制约”也列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特别是回到八二宪法的语境之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权力监督和制约”作为宪法原则,其实都可以纳入法治主义的范畴。有关这一点,也有待下文阐述。
二、三大基本原则的规范分析
(一)社会主义原则。
(二)民主主义原则
(三)法治主义原则
三、未尽的余言
八二宪法诞生以降,也因历经了激荡的历史变革而发生规范性变迁。在此过程中,经由五次的宪法修正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推动,上述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在观念上得到了重大发展,从而延续了其作为现行宪法之精神的重要地位和基本框架。
首先,在社会主义原则方面,产生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进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2018年修宪,在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中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表述,这就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直接在国体条款中表达出来了,同时也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揭示出来了。
其次,在民主主义原则方面,近年来提出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并形成了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想。【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来还会写入《宪法》文本】凡此种种,均切合民主主义原则的本质要求。
再次,在法治主义原则方面,其内容的发展更为显著,其中已在观念上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被郑重写入宪法第5条第1款;而作为法制基本要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已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十六字方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全面依法治国的构想也已形成并次第付诸实践。从宏阔的视角通观八二宪法的精神之发轫与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激荡的历史风云下,新中国宪法其实曾经走过了一段看似回退、实为进取的迂回路程:五四宪法在某种意义上本来约定的是实定宪法秩序内的民主主义,但具有现代特征的“大民主”助推了“继续革命”,而“继续革命”的变奏曲又荒腔走板;于是,补入法治主义原则,为民主主义确立一种补救机制就成为必要;以此为契机,八二宪法回归传统立宪主义的立场,在广泛的价值共识基础上确立了党、领导者个人和人民“都必须”遵宪守法的神圣誓约。在现行宪法的框架秩序下,这一点今日仍具有意义。
当然,置身于当下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也要看到民主主义与法治主义互为补益的一面,认识到没有民主主义的奥援,法治主义其实也走不远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