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精选5篇)

笔者认为在课程教材的选取上,首先应突出培养目标。高职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养应用性、实践性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还要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在选取本课程教材时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主。

2.2应注重教材的新颖性

3教学方法及手段

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来进行选择。毋庸置疑,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手段将有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掌握。笔者认为适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3.1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变成学生的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要使案例教学在本课程中真正发挥实效,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尽可能选择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对学生来说,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情景再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男女同学搭配。通过分组讨论案例,得出小组讨论意见。再次,在课堂上交流小组讨论意见,由小组代表陈述每组形成的最后观点。最后,在分组讨论和小组之间交流观点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除了给出案例答案外,还应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键问题以及案例分析的难点与思路。通过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具体化,还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课堂讲授与课后辅导相结合

3.3多媒体教学法

4考试方法

4.1考试题型

4.2考试成绩

关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成绩,笔者采取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考评的方法。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出勤、课堂提问以及在案例教学中的参与情况给出;可以增加期中考试环节,并依据期中考试卷面成绩给出期中成绩,期中考试的题型依旧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及比例;期末成绩则依据期末考试给出。三者所占总评成绩的分值可由任课教师给出。笔者通常规定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40%。

1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

1.2校企合作内容缺失

1.3管理机制不完善

1.4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2关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创新

2.1在校企之间建立新的运营方法

2.2为校企合作制定专有法律

2.3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保障

经费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学校行为或者企业行为,而是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的职责。因此,在为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各方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里面就包含各方需要承担的经费,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在法律上确定三方经费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三方的行为,同时也是明确三方要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有法律保障,用法律形式把企业、政府、学校在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企业、政府很容易因为其他事情忽略了职业教育培训,用法律的形式把学校、企业、政府三方绑在一起,三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很好地完成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能够保证校企合作的真正进行。

2.4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实时更新和完善

3结语

校企合作机制的产生是实现政府、学校以及企业之间利益共享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其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校企合作持续、有效、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聪慧.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

[2]崔青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创新教学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赵丽.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看《职业教育法》的完善[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4(5):36-38.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校企合作;生均预算

应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

从1998~2008年,高职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学生已经成为重要的受教育群体,需要相应的法律给予规范和保护,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办学行为。

校企合作应立法

通过立法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如德国在1969年对过去各种职业训练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职业教育法》,对初级职业训练、进修,职业训练和改行转业等做了进一步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没有在职业院校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能上岗;加拿大立法规定企业有义务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

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还应该通过立法保证企业能在其中获益。例如,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英国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同样,法国规定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可减少缴税。

高职教育经费应立法

明确保障高职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定

拥有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高职教育院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全套用学科型院校模式,教师很难享有双职称的评审和聘用权,这影响了教师提高专业技术的积极性,造成“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困难重重。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应建立具有高职教育办学特色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与制度,鼓励教师在取得高校职称的同时,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严格监督

职业教育立法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促进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促进产学结合、工学合作,促进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从而为社会所有人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创造条件。我国已有的职业教育法规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社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终生教育等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的形成,最终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姜俊和,王晓茜.国外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9).

论文关键词: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及其性质认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指由实习单位给顶岗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环境,并指派单位里实际工作者指导实习生从事具体工作,以帮助实习生把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际技能,锻炼工作能力。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而高职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高职生就业的重要竞争力,各个高职院校开始积极为高职生扩展实习渠道,但是由于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高职生的顶岗实习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导致现实中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权益受到侵蚀。

(三)高职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得一部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到权益侵害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中处于劣势,并且既是有些高职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高职生并未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从高职生的教育模式来看,高职院校仅是注重高职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提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必要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样导致一些学生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过有效的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职生这种自我保障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现状,成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三、构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为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活动的有效开展,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及高职学生等行为主体为出发点,明确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建有效保障高职生实习权益的实习制度,以此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高职教育;制约因素;解决措施

高职教育近几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与毕业生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质量未得到保障。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但目前我国中高级技工严重短缺,高级技工缺口达数十万人。现有的高级技工仅占工人总数的5%左右,与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40%的比例相差甚远。高职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远远低于普通高教,严重滞后于我国整体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也与国外高职教育相距甚远。

一、制约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的主要因素

1.社会上对高职教育存在多方面偏见

2.法律保障不足

3.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4.教学改革不到位,影响学生的能力培养

二、解决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问题的对策

1.强化高职教育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宣传,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世人有所了解,但不是很深刻,现在应换一个角度让全社会了解高职教育滞后的后果是什么。这样会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有更清醒的认识,更深刻的认识。杨振宁先生说:“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么把科技变成为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办法。”[4]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未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高级技能人才缺60万之多,一些企业中没有一流的技师,操作不了一流的设备,生产不了一流的产品,而生产出一些次品。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我国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品每年造成的损失近2000亿元人民币[5]。这一后果是令人触目惊心的。职业技术教育是与经济建设联系最密切的教育。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展职业教育使经济飞速发展,德国政府曾公开宣称职业教育是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高职教育办得好坏可以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兴衰。如不发展高职教育就不能迅速改变我们国家经济的落后状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滞后的严重性。

2.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

3.完善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

4.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在高职教育被社会轻视的环境下,高职教育处于高教中的弱势地位,高职院校如单凭自己之力求得大的发展,求得办学质量的提升是相当困难的,需政府多方扶持,教育行政部门更有力的领导。

首先是资金扶持,加大投入。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难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优先发展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拨款高于普通教育,鉴于我国的国情,起码要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应从发展高职教育来强国富民、以技术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来加大资金投入,从资金投入方面显示职业教育的重要,对高职院校的投资应该是,国家投一部分,省里投一部分,地方政府投一部分,应达到普通本科高校的拨款数额,促进学校上档次,上水平,增强办学特色。

由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在生产、管理、建设服务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就需要与企业密切合作,需要企业参与。学校需要安排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但很多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不积极。校企合作停留在学校一厢情愿的状态。从两者关系看,是学校有求于企业,企业较少有求于学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大的项目研究去找研究型大学,企业录用人时是供大于求,无求于高职院校。还担心接受高职生实习实训会影响生产,商业秘密泄漏,这样需地方政府出面,促进校企合作,利用地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地方政府还可帮助高职院校协调本地科研机构、及本科院校的关系,这些单位有较多较好的实验设备、教学设备,在他们设备空闲时可安排高职生实训实习,实现资源共享。

再次,政府扶持高职教育还可以做到政策倾斜,对高职教育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像韩国教育政策规定,职业高中的学生比普通高中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其他补助,免收10%~15%的学费;当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学生参加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高中的学生[7]。我们如做到职业教育投入高于普通教育,适当降低高职生的学费,高职教师的收入高于普通高校的教师。这样为平民百姓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文化基础较好的学生来读高职,吸引高质量的师资来高职任教,改变高职教育在人们心目中“次等教育”的形象。

5.高职院校要讲诚信,切实培养出高技能人才

6.加强应用性的科研工作,提高实践课教师的技术水平

这两项工作是高职院校应必须做好的。一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我们不是研究型大学,不用搞科研,或教学任务重无法搞科研,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高职院校不能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搞基础理论研究,但必须搞应用性技术研究,向企业提供科研成果,方能显现学校的价值,实现校企互惠,密切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目前,在高职院校中仍存在程度不同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一种通病,高质量的实践课不多。上好实践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教师,实践课教师要有很高的技术,在这个意义上讲,高职院校应该成为当地的高级技术中心。如教师没技术学生怎能学到技术。教师如只有中级工水平,那学生只能达到初级工水平了。实践课教师有高水平的技术,学校真正成为令人瞩目的高级技术中心,学生真正学有所得,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就会刮目相看,高职教育才能真正从“次等教育”的地位中解脱出来。

[参考文献]

[1]孙云晓.我们的教育总是把目标定在天上[N].报刊文摘,2007-01-12(2).

[2]孔凡彬.论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缺失与完善[J].职业教育研究,2006(3).

[3]李小鲁.论高等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提高的着力点[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1).

[4]杨振宁.中国文化与科学技术[J].读报参考,2000(22):5.

[5]“中国制造”面临挑战[N].文汇报,2002-08-17(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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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分:我国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解释论构造/(三)既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之不足 我国民法既有研究中,通常不区分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8]由此导致我国基本原则的相关理论究竟是指向前面的基本原则,还是指向后面的概括条款,常常不是很清楚;多有指称模糊,来回跳跃的现象。比如,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承认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功能。[9]若具体到公序良俗领域,这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1862.htm
5.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概括性是指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模式. 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严谨性是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6.原则和法律的区别原则和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与定义 原则是一种基础性的、指导性的准则或标准,它通常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方向和指引。原则较为抽象,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则是一种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执行性的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2a8019cce0c09b000823
7.文摘曹炜丨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构建研究法典化思维的核心是关注法的整体性、体系性和融贯性,将法律看作有机的、逻辑贯通的整体。基于这一思维,本文拟从环境法典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内部关系视角,聚焦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的构建问题。具体而言,将依以下思路展开:一是需要依据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论对现有的基本原则进行筛选,排除其中不符合基本法律原则标准的原则;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367.html
8.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成立的最基本要素,其涵义是指行政活动必须接受议会法律的规制,必须置于法院的司法控制之下;行政活动违法的,必须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分析。德国行政法学创始人奥托。麦耶尔(Otto Mayer)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xzqtxzflw/2006102648255.html
9.[国际法]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1.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基本原则; 2.一般法律意识,或“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 3.各国法律中所共有的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的具体内容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其实就是指世界上各个不同法律体系国家所共同拥有的一些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https://blog.csdn.net/robur/article/details/1730861
10.法理学知识点背诵合集(下)合宪性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合宪性的要求具体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2.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法原则,还规https://www.scwanxue.cn/kyzx/zhinan/1023.html
11.董开军:贯彻落实民事商事审判六个原则民法方面,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现行民商事立法文本中,大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指反映民商事关系本质特性,体现民商法精髓,统辖民商法具体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03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