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外有关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司法实践
五、认罪认罚真实性的保障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构建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此制度体现了我国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据统计,2019年6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38.4%;2020年,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携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该用尽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在全面推进。
当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对于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判断并不重视,虚假认罪认罚现象屡见不鲜。虚假认罪是指无辜者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认罪。虚假认罪认罚破坏刑法中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损害司法公正,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一般认为,虚假认罪认罚以被追诉人的主观状态为区分标准,可以大致分为非自愿型虚假认罪认罚和自愿型虚假认罪认罚。非自愿型虚假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因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式(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被讯问人实施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从而承认自己没有实施过的犯罪活动;自愿型虚假认罪是指在未受到侦查人员提问或其他压力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主动做出认罪的虚假供述。基于非自愿型虚假认罪认罚可以通过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解决,这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虚假供述”为关键词共检索出519篇裁判文书,通过对这519篇进行筛选,共发现146篇有效文书。通过分析这146篇当事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虚假供述的文书,发现交通肇事罪共41起,占认罪认罚案件中作虚假供述的30%;危险驾驶罪共10起,占7%;非法采矿罪共11起,占8%;故意伤害罪共11起,占8%;寻衅滋事罪共10起,占7%;盗窃罪共9起,占7%;其他案件共44起,占32%(见图一)。可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虚假供述的现象主要存在于交通肇事罪中。
图一虚假供述的罪名分布
以虚假认罪的原因为区分标准,自愿型虚假认罪可以大致分为趋利避害型虚假认罪认罚、认识错误型虚假认罪认罚、同案犯包庇型虚假认罪认罚和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通过分析146篇裁判文书,发现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共87起,占自愿型虚假认罪的类型的59%;趋利避害型虚假认罪认罚共33起,占23%;同案犯包庇型虚假认罪认罚共26起,占18%;认识错误型虚假认罪认罚共0起,占0%(见图二)。
图二自愿型虚假认罪的类型分布
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
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包括情感型替人顶罪和获利型替人顶罪两类,前一种经常出现在与犯罪人有某种社会纽带关系的案件中,在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里最为常见,共有78起,占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的90%(见图三)。
图三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分布
1.情感型替人顶罪
情感型替人顶罪主要是基于社会纽带关系,受重感情轻法律传统思想的影响。例如姜某、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其丈夫姜某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尤某2逃逸后,于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顶替姜某接受法律处理。直至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案件存在疑点再次讯问时,刘某承认其顶罪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明知姜某是犯罪的人而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构成包庇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如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2019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哥们义气,在明知刘某(已判决)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他人重伤二级并弃车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自己冒充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到吴桥县投案作虚假供述,为其顶罪故意包庇刘某。被告人陈某某自己冒充犯罪嫌疑人,帮助刘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上案例中虚假认罪认罚行为人或因夫妻情感或因所谓的兄弟义气而枉顾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包庇犯罪行为人,构成包庇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获利型替人顶罪
获利型替人顶罪主要是基于获得金钱、工作机会等利益而替真正犯罪的人顶罪。例如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被告人林某某为逃避责任,遂通过他人介绍,以1万元的价格雇佣一人来顶罪。顶罪之人按照被告人林某某的指使,作虚假供述,称涉案租赁合同上的假印章系其通过制作假印章的人员所盖。次日,该顶罪之人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林某某则于传唤结束后离开公安机关,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又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如宋某、张某某设赌场一案。被告人宋某雇请了丁某以赌博机室老板身份顶罪,约定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便利用丁某患有心脏病、不宜关押的特殊情况,冒名顶替进行脱罪。以上案例中虚假认罪认罚行为人因为获得金钱等利益受他人雇佣为真正犯罪的人顶罪,更有真正犯罪的人利用顶罪的人患有疾病,不宜关押等情况钻法律的空子,行为十分恶劣,应依法追究妨害作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案犯包庇型虚假认罪认罚
同案犯包庇型虚假认罪认罚发生在共同犯罪中,此处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掩盖犯罪人。因事前约定、受其他同案犯指使、与其他同案犯共谋或“兄弟义气”等采取“丢卒保车”的策略,意图使其他同案犯免受法律追究。例如,在周某、黄某非法采矿一案中,为逃避处罚,姚某、陈某、黄某三人商量由黄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作虚假供述,企图为姚某、陈某掩盖罪行。2019年11月13日,黄某为帮助姚某、陈某逃避处罚,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作出虚假供述。又如唐某某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2019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邻居被害人陈某在被告人余某某家门口的公路边因水沟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余某某用砖头将陈某头部左侧砸伤,后被告人余某某与陈某扭在一起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唐某某听到后从家里出来,将被害人陈某推倒,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面部,致使被害人陈某多处受伤。唐某某案发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三次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作虚假供述,故意隐瞒同案犯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本案中,唐某某与余某某既是共同犯罪又是亲属关系,为使余某某犯免受法律追究选择包庇,影响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趋利避害型虚假认罪认罚
认识错误型虚假认罪认罚
混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审查认罪认罚真实性的规定过于原则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立法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审查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此处对“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的核查,也仅仅是对具结书中具体记载的文字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指导意见》第39条相类似。如此原则性的规定容易使司法人员忽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易以自愿性审查代替真实性审查。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美国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发源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事人主义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比较简化。法官主要通过询问控辩双方或者审查检方的书面报告来审查案件的真实性,在审查认罪认罚真实性问题上消极被动。辩诉交易的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导致法官对案件真实性的审查基本上流于形式。辩诉交易制度下的当事人不得主张传闻法则等证据规则,基于对自己的承诺的遵守,当事人也仅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被允许就定罪问题提起上诉,这对某些无辜地被追诉人基于某种动机而做出虚假有罪供述的审查十分不利。但绝大多数辩诉交易案件都有律师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案件的真实性。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主体是法官和被告人,为保证当事人供述的真实性,刑事协商制度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努力:第一,坚持职权调查原则。协商程序要求法院承担职权调查义务,作为公正判决的基础,法官基于中立标准,必须对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查明真相、发现案件事实,刑事协商不是有罪判决的基础,不能简单依据被告人的供认和检察官的起诉便做出有罪的判决,但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坚持自由心证原则。在协商程序中,不但职权调查原则不可撼动,自由心证原则亦须得到遵守。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独立调查的过程中,需通过其他证据及措施,审查被告人供认的真实性,比如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基于充足证据使法官对被告人的供认达到内心确认的心证标准。第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有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第四,上诉权。刑事协商制度保留了作为纠错止纷救济措施的上诉权,赋予被追诉人反悔的权利。
法国认罪速裁程序
法国的认罪速裁程序对法官作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要求法官着重审核犯罪事实的真实性,主要审查支撑被告认罪和检察官所提量刑建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这一要求保障了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审查,要求必须坚持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明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对检察官的信任,对案件事实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实质真实。认罪速裁程序还规定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在认罪速裁程序中必须要有律师的帮助。律师在认罪速裁程序中给欠缺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避免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认识错误而做出虚假的认罪认罚。法国当事人享有完全上诉权,被告在认为案件实体有错误时可以提出上诉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
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强调无罪推定原则的使用,不以被告人有罪答辩作为前提条件,被告人是否有罪由法院做出判决。法官作用积极,法官对辩诉交易具有审查权,检察官通常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官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检察官的询问和提交到法庭的报告材料的审查来确定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法官必须做出无罪判决。在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中,规定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在律师帮助下完成辩诉交易过程。
日本司法交易制度
在日本司法交易制度中,法院可以采取正式的开庭审理方式,通过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法官讯问等方式综合全案证据,证明事实,做出裁决。被告做出有罪供述后,法院除须调查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外,仍须依职权调查必要的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并达到有罪心证的确信程度。日本司法交易制度允许适用传闻证据法则和补强证据规则,保证有充足的可以补强其供述的证据来保障供述的真实性。还规定了强制辩护权,当被追诉人没有辩护律师时,会指派专门律师进行强制辩护。另外,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方面也会明确告知被追诉人虚假供述和作伪证的刑事后果,以此减少虚假供述发生的概率。
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
相较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被追诉人是相对弱势的一方,部分被追诉人可能缺少法律方面的知识,对于案件事实认识不清楚,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容易受到讯问人员的引诱而做出虚假认罪认罚。这时,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值班律师和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有义务告知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告知流于形式,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因为立法规定的原则化,具体告知什么内容,告知到何种程度,立法未予以明确规定,不少检察机关仅以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实体法上应有认罪认罚的具体量刑标准,程序法上应形成完善的认罪认罚量刑体系,这样被追诉人可以了解认罪和不认罪各自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被告人在争取自身利益时就能够变得主动。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各机关内部的量刑指南实际上起到一些作用,公布详细的量刑指导意见,告知辩护方量刑幅度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仍应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制定相对公开、统一的量刑指南,明确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幅度,共同研究制定常见罪名量刑标准,并适时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性文件。
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相较于强势的司法机关,值班律师具有站在被追诉人一方维护被追诉人权益的身份。但现阶段值班律师作用有限,辩护质量总体偏低,大部分值班律师仅起到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或签订具结书时签字确认见证的作用,而且值班律师在见证的时候往往手头上没有案件的任何材料,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
《指导意见》中指明应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范“口供中心主义”。虽然在法律规定上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并没有松动,但在各地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中,追求效率的同时往往降低了证明标准。司法效率应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脱离公正效率的代价将是冤假错案,为了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应该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特殊情况除外。”因此,检察机关应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与监督。
从域外立法经验来看,美国的诉辩交易允许被告人与检察官就罪名、罪行、罪数进行协商,实际上变相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使被告人是无辜的,也可能做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低证明标准诱导了有罪答辩的发生,这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有悖的,我国应予以避免。在坚持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诉讼价值目标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通常适用与其他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比如在德国和法国的认罪协商实践中,要求法院审查案件必须坚持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明标准不降低。只是由于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法庭上的证据调查和言词辩论程序有所简化。认罪协商制度在证明要求上,只有在对被告人的证明已经达到“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我国法庭也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与真实性一并审查,并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确认,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得到落实。同时还应注重分析被告人的动机和个人状况,在实务操作中应综合多种证明方法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应用多种证明方法
2.强化口供补强规则的应用
依法追究虚假认罪认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78份替人顶罪型虚假认罪认罚的裁判文书中,对部分指使他人替自己顶罪的行为人判处了妨害作证罪,对顶罪的行为人判处了包庇罪,对其他作虚假证明的证人等判处了伪证罪,但仍有部分案件因亲属关系作虚假供述或情节轻微等酌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虚假认罪认罚、妨害作证等不仅会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还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追究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对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追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对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提高虚假认罪认罚的违法成本,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